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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就民法总则草案等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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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就民法总则草案等答记者问
发表日期: 2017/3/10 9:59:33 阅读次数: 92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3月9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副主任许安标,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是刑诉中的一项重要改革

  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王爱立表示,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改革部署的要求。

  如何确保司法公正,有效防止在刑事诉讼中发生司法不公、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呢?王爱立说,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在授权试点决定中,对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遵循刑法和刑诉法的基本原则,要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完善诉讼权利的告知程序,强化监督制约,严密防范并依法惩治滥用职权、徇情枉法行为,促进和确保司法公正。同时,授权决定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中期报告。这个试点是两年,所以试点一年时就要向常委会做中期报告。

  二是在授权决定作出后,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在试点办法中进一步对防止出现司法不公、权钱交易的司法腐败问题,在证据的证明标准、规范诉讼程序、加强监督制约以及加大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的惩处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以确保司法公正。

  总则草案体现了时代特征和一定的前瞻性

  被问及民法总则草案的创新和发展时,张荣顺说,首先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草案将此作为民法总则的立法宗旨加以明确规定,比如规定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等等。

  其次,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草案第五章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强调财产权平等保护、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等等。草案还针对民事权利保护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新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这套监护制度主要的构建目的就是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把诉讼时效由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如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再次,扩大了民事主体的范围。草案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三类民事主体。第一次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第一次确立了符合条件的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草案在扩大民事主体范围的同时,还巩固和确立了一些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四是草案总则体现了时代特征和一定的前瞻性。比如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个人信息、数据和虚拟财产的规定等等。

  国家监察法立法在计划之中

  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许安标说,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三个地方已经成立监察委员会,并将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地推进。

  “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是今年的立法重点。”许安标介绍,全国人大机关和中央有关部门正在密切合作来研究相关的修改问题,拟于2018年3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对于国家监察法立法的基本框架、公职人员接受调查之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律师参与条款会不会体现在这部法律之中等问题,许安标表示都需要进一步总结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在起草修改过程中,深入研究论证,反复征求意见,会有科学、合理的处理和规划。

 

 

相关链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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