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接上期)
十四、侵权责任制度与证据规则
(一)侵权责任法与《民事证据规定》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意味着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定》中除专利侵权诉讼之外的七种特殊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均已被侵权责任法所实质性替代。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颁布并将于同年10月1日施行。其时,在侵权之诉中还必须适用民法总则的相关制度。因此,《民事证据规定》关于侵权之诉的举证责任规则实质上已经被废止。
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司法实务中,应当重视侵权责任法适用中的相关问题:
一是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也即,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时,应当适用行为时的侵权责任制度和证据制度。
二是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该条法律适用原则的核心在于,对于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跨越新旧法律适用期限的,其基本原则是应当适用新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其中当然包括对新法中的相关证据制度的适用问题。但是,在实体处理方面,必须重视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问题,如果按照旧的实体法有利于受害者的,则应当适用“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相反,如果适用新法对受害者更为有利的,则程序法与实体法均应当适用新法。
三是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如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的《决定》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其将司法鉴定明确划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等四大类。其中法医类鉴定中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目前,最高法院《通知》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适用《决定》的规定,在2013版新民诉法体系下依然有效。
上述人大常委会《决定》发布于2005年2月28日,在涉及司法鉴定制度方面该《决定》具有特别法效力,而发布于2002年4月1日的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定》仅系司法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五条,该司法解释在不与其对应的上位法即民事诉讼法和《决定》抵触时,具有与上位法同等的法律效力。相反,如有抵触的则自然应当适用上位法之规定。
必须注意到,《民事证据规定》最初制定的上位法依据是1991年4月9日施行的第一版民诉法。《民事证据规定》施行后,民诉法已经于2007年10月28日和2012年8月31日进行过两次修订,有关证据制度亦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当前在适用《民事证据规定》时必须重视法律的融合性问题,必须重视新旧证据制度之间的效力层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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