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5日上午,中国籍船只“华平号”和缅甸籍船只“玉兴8号”在湄公河流域被两艘不明身份的武装快艇劫持。“华平号”上的6名中国船员和“玉兴8号”上的7名中国船员,13人全部遇难。中老缅泰四国执法部门开展了大量侦查工作,成功抓获了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主要犯罪嫌疑人。随后,包括糯康在内的几名嫌疑人被引渡至中国接受刑事追诉和审判。湄公河“10·5”案四名罪犯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于2012年11月6日下午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于2013年3月1日在云南昆明被依法执行死刑。
[本案要点]
一、湄公河案件侦破过程中涉及到的多国合作问题
二、湄公河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引渡问题
三、湄公河案件的成功处理对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意义
[要点解析]
2011年的湄公河案件中,13名中国船员被残忍杀害于泰国清莱府清盛县的湄公河水域。消息一出,举世震惊。经过中国政府与司法机关的不懈努力,首犯糯康被引渡回中国,并被执行死刑。2016年国庆前后,一部电影《湄公河行动》的上映,重现了湄公河案件的部分侦办过程,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本案的再一次关注与讨论。本案作为重要的法治样本,其意义不言而喻。作为一个走出国门,域外执法的成功案例,本案在刑事司法合作上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故而,本文拟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角度出发分析本案,以更好地展示本案作为法治样本的意义。
湄公河案件案情复杂,且该案的犯罪行为人、被害人、犯罪地都涉及到多个国家,导致案件的侦查、抓捕、引渡与审判在内的司法过程都困难重重。本案的成功处理,涉及到一系列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湄公河案件的处理,首先得益于有关国家在侦破过程中的有效合作。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中国政府积极推进与泰国、缅甸、老挝方面的合作,在发现案件事实真相,配合抓捕糯康犯罪集团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在这一过程中,中国、老挝、缅甸与泰国四国领导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会谈并发布了《中老缅泰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在湄公河流域加强联合巡逻执法、联合整治治安突出问题、联合打击跨国犯罪、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等议题达成了共识。这一声明在客观上促进了四国在湄公河案件上的合作,为本案侦破提供了巨大帮助。
湄公河案件的处理,其次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引渡问题。糯康最终在老挝境内被中国与老挝警方合力抓获,且被暂时关押在当地。随后,中、缅、泰都依照相应法律程序向老挝方面提出了引渡申请。老挝司法机构与政府部门经过考虑,最终决定将糯康移交给中国管辖。在国家引渡问题上,国际上行一般采用条约前置主义,即一些国家要求以与请求过存在双边引渡条约关系作为开展引渡合作的前提条件,在不存在这种双边条约关系的情况下就无法向外国实行引渡。[1]中国与老挝曾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故而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于法有据,符合国际通行做法。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案中糯康等4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在当今国际趋势下,死刑不引渡仍是通行做法。这一点也成为我国被批判的原因。然而,本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本案中糯康等人的犯罪行为极其严重,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特别恶劣。其不仅涉及多起犯罪,更造成多人死亡重伤。并且,糯康集团还涉嫌大量向中国境内走私毒品,已经符合国际上保留死刑国家适用死刑的标准。而在域外,也曾有国家对外国公民实施严重的毒品犯罪被判处死刑。另一方面,在《中老引渡条约》中也没有明确涵盖死刑不引渡原则。我国也没有声明在一切涉及引渡的犯罪中均不适用死刑。故而,对糯康判处死刑也没有违背我国的承诺与国际条约。[2]
湄公河案件的处理,对中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具有重要意义。21世纪以来,随着跨国犯罪数量的增加,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合作已经变得越来越频繁与密切。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在地缘上非常接近,交流也非常便捷与频繁。本案在侦破过程中的实践与探索,为各国有关方面开展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合作提供了经验,也为我国与东盟的地区之后的合作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本案发生后所发布的《中老缅泰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为四国合作执法确立了明确了法律文件依据。在本案的侦办过程中,四国也首次启动了四国警务与联合执法合作机制,开创了中国与东盟之间实行司法合作的新局面。截止到2017年4月底,中老缅泰已经完成了第57次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实现了刑事司法合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同时,本案的处理也有力地震慑了“金三角”地区的犯罪分子,保障了我国公民在境外的合法权益。
湄公河案件,值得我们一直铭记。作为一个法治样本,它的典型意义不仅在于个案的正义得到彰显。其更为远大的意义,在于彰显了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通过法治手段打击国际犯罪的决心和能力,推动了东南亚区域内的常态性联合执法机制的建立,使中国公民在海外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依法治国,执法为民,从来不应是一句停留在书面上的宣言,也不应是封闭在国门内的口号。随着中国与国际社会交往的频繁,让国法与执法落到实处,让国法与执法走出国门,更好地保障世界范围内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展现当下中国的法治水平与执法能力,是当务之急,也是切实之需。
[1]黄风:《引渡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2]参见赵远:《糯康案件所涉刑事管辖权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问题研究》,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6期。
消息来源:中国司法案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