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理由
本案属于特殊的历史性的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法院在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时,根据该规定解释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并且阐释了申请人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时所需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对于同类型的案件具有指导意义。而且本案还涉及建国初期的历史性契约的效力问题,具有特殊的借鉴意义,可推荐为教学性案例。
裁判要点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涉案的1954年草契系新中国建国初期土地私有制的产物,根据现行土地制度,涉案土地所有权已经归村民集体所有。虽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了“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交对涉案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确定给其使用的证据,且其以城市居民身份主张涉案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亦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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