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理由:
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票据贴现加速了资金周转,并促进了社会主义生产和商品流通的顺利进行。该案例突出了金融票据法律关系与其基础合同关系的独立性,指出基础合同的货款往来与贴现款没有必然的联系,同时提出重复之诉的判断标准,可以列为参考性案例。
裁判要点 :
虽然平安银行上海分行与信钢公司、广和公司之间签订《票据代理贴现合作协议》及平安银行上海分行与信钢公司的代理人广和公司之间签订《承兑汇票贴现合同》,都是在履行《带钢购销协议》的货款结算行为,但是平安银行上海分行与信钢公司之间的票据贴现为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应独立于其基础合同关系进行判断。本案信钢公司关于平安银行上海分行之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的平安银行上海分行诉信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诉(以下简称为前诉),两诉当事人均为信钢公司与平安银行上海分行;两诉标的即审理的法律关系均为金融票据法律关系;本案诉讼请求是平安银行上海分行赔偿4000万元及利息、前诉的诉讼费用,而前诉的裁判结果是由信钢公司赔偿平安银行上海分行400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即本案诉讼请求具有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实质效果。上述情形已符合重复起诉的认定条件,应驳回信钢公司对平安银行上海分行的起诉。
消息来源:中国司法案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