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55号
为促进游艇产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游艇整体技术水平,保护水域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进口游艇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从境外进口船龄在一年以上的游艇,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商务部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除外。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从境外进口游艇的,应当到我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二)拟进口游艇的相关材料,包括建造地点、建造日期、船舶主要参数、船舶检验报告等。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公告的规定,对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进口游艇不予办理进口船舶登记和检验手续。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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