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国家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全方位、无漏洞的损害救济。但通过审理道路救助基金追偿案件发现,由于救助基金追偿机制的不完善,导致“追偿难”现象普遍发生。为规范完善追偿机制,保障救助基金的健康运行,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送了司法建议书。
【建议】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2016〕泰开法建第32号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为保障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全方位、无漏洞的损害救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依法提供丧葬费、抢救费的垫付。我省于2011年3月起已全面实施救助基金制度,其在救死扶困、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本院在对救助基金管理人提起的追偿权案件审理中发现,救助基金追偿难度较大、进展缓慢、追偿率不高等问题凸显,严重影响了救助基金的可持续运行,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交通事故责任人身份信息不准确。救助基金管理人在追偿时所提供的责任人姓名、住址等信息不准确导致人民法院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出现障碍,即便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也会拉长诉讼程序,亦会影响救助基金的实际执行到位。
二、救助基金垫付情况未能及时披露,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票据上未体现相关费用系由救助基金垫付,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无法知晓上述情况,进而未能向救助基金优先支付保险赔款;2.受害人、责任人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未能主动陈述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事实,导致受害人、责任人以及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处理完毕后,救助基金追偿仍未到位;3.因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诉至法院后,当事人因为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未向法院陈述救助基金垫付事宜,致使案件审理执行完毕后,尚有垫付款项未作出处理。
三、救助基金追偿司法程序启动存在滞后性,缺乏灵活性。救助基金在垫付抢救费用后,未对事故后续处理,如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加以跟踪,在责任人未主动清偿垫付款的情况下,难以及时启动司法追偿程序。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能够减少损失,提高实际追偿到位率的案件,机械执行有关规定,一味要求法院作出判决,消极对待调解,实则不利于救助基金的追偿。
为保障救助基金健康运行,增强救助基金社会功能,切实解决基金“垫付容易追偿难”的问题,特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如下建议:
一、协调指导救助基金管理人完善有关人员(受害人、责任人)的身份信息和通讯地址。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初或垫付费用之时,精确采集人员身份信息,要求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参考目前金融机构的普遍做法,由救助基金提供格式文书要求有关人员填写,作为当前或者后续诉讼文件送达的依据,可有效解决送达问题)。
二、建立健全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救助基金垫付信息披露机制,确保及时向各方披露垫付费用的信息。如向公安交警部门告知垫付信息,请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垫付情况;向医疗机构告知垫付信息,请其在医疗费票据上记载垫付人信息、金额等;向保险公司告知垫付信息,请其在保险金赔付过程中优先向救助基金支付垫付款项。
三、督促救助基金管理人及时启动司法追偿程序,加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灵活调处追偿案件。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明确追偿工作责任机制,建立追偿工作考核奖惩机制,更加关注实际追偿到位率;加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系,尝试与法院建立救助基金追偿信息共享平台,便于管理人掌握交通事故处理信息,方便保障管理人行使诉讼权利;在坚持最大限度确保救助基金保值前提下,灵活掌握案件调处幅度,如对目前暂时无能力偿还的,可否考虑分期付款,对确无全部清偿能力的,可否考虑给予部分减免。
四、加大对有能力而拒不偿还垫付款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和对救助基金的宣传力度。除通过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之外,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对不诚信行为予以曝光,向工商管理部门、人民银行等机构通报失信人员信息并申请纳入社会征信系统;进一步开展对救助基金的宣传,使人民群众了解救助基金,知晓其来源、用途、维护,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救助基金的良好氛围,争取全社会对追偿工作的支持。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收到本建议后三十日内函告我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效果】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收悉该司法建议后对司法建议书中提出的“追偿难”问题高度重视,认为救助基金的追偿收入是基金的重要来源和可持续运行的重要保证,其发展需要垫付和追偿双轮驱动,而“追偿难”问题的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道路救助基金的健康、良性发展。就司法建议提出的问题,给予如下回复:
一、严格审核申请人身份信息。基金管理人已在江苏徐州试点推行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工作,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督促基金管理人在全省推广,在受理垫付申请时严格审核当事人身份、户籍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要求救助基金管理人多渠道及时披露垫付信息。在垫付完成后,向申请人送达《同意垫付告知书》,同时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告知相关垫付情况,下一步将推进落实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书、医疗机构在医疗费发票上加注基金垫付情况,及时向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救助基金垫付的信息。
三、规范救助基金管理人及时提起诉讼,加快追偿进度,并与人民法院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同时,针对特殊个案研究制订救助基金的灵活调处解决方案。
四、将拒不偿还的申请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在向江苏省政府提交的救助基金立法草案中建议将拒不偿还责任人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加大救助基金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进一步深入基层、扩大影响,营造良好追偿环境。
该司法建议坚持问题导向,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分析,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了翔实的原因分析、建议对策,获得了被建议单位的高度重视和感谢,为规范和完善道路救助基金追偿制度开出了一剂良方。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