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发表日期: 2017/6/28 8:27:14 阅读次数: 96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2日下午对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5日上午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环境保护部和水利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修改决定草案第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突出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责任,对相关表述作出调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二条)

    、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本款中增加有关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和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突出,污染防治工作相对薄弱,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国家支持力度。有的提出,应当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在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和畜禽养殖污染方面的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在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八条中增加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二是,将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八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三是,将修改决定草案第三十一条中的“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修改为“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修改决定草案第三十二条对农田灌溉用水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禁止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用于农田灌溉。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中的“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废水”修改为“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二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改决定草案第五十二条中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情形已作了规定,建议删去现行法第九十条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五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进一步完善河长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已对河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形式、工作职责、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又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本法以作衔接性规定为宜。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些意见和建议涉及的问题,有的已在环境保护法、水法等法律中作了规定,本法可不再规定;有的需要在本法实施的配套规定中进一步细化。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抓紧制定完善有关配套规定,切实保障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6月27日

相关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消息来源:人大网


上一篇:我们应当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下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