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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对破产企业应辨证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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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企业应辨证施治
发表日期: 2017/8/1 22:06:48 阅读次数: 106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杜万华

        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目前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解决执行难的行动搞了一次又一次,还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解决执行难问题,提高被执行人自觉执行的法治意识,通过信息化手段查人查物查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手段是很有必要的,从民商事司法机制上完善制度化的设计和协调配合,也是十分重要的。

        长期以来,我国民商事司法主要通过“立案、审判和执行”这三环节的机制运行的。通常情况下,三环节的运行机制可以结束民商事案件纠纷解决的周期。但在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三环节的运行机制就捉襟见肘,难以适应要求。现在采用的方法是中止本次执行程序,这种方法不是案件的终结,问题依然存在。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民商事司法机制应当引入第四个环节:破产。在当事人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执行转破产,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符合破产重整的,采用破产重整方式救活企业;符合破产清算的“僵尸企业”,采用破产清算的方式实现市场出清;符合破产和解的,由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这三种方式既能妥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又能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利,还有可能使“生病企业”疗伤养体,重返市场经济的战场。通过破产环节,执行环节无解的执行不能问题,可以顺利依法化解。在当前条件建立和完善破产制度,既是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需要,也是从制度打通解决执行难问题“最后一公里”的需要。

        目前要搞好执行转破产工作,要解放思想,从民商事司法工作的全局考虑问题。只要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就应当转入破产程序。要反对在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后,依然坚持执行,先将被执行人的“肉”挖光,再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这样做的结果,可能会将可以救治的企业“整死”,无法再施救。同时,对其他债权人也不公平。要反对拒绝接受执行转破产案件,认为这是把矛盾转嫁给破产审判。要有敢于担当的精神,对破产企业辨证施治,当救则救,当清则清,让破产制度真正落地。

        执行转破产已经有了良好开端。经过大家共同努力,民商事司法工作机制中的第四个环节一定会建立,阻挡执行难的“最后一公里”一定会打通!中国的破产制度一定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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