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联邦法院如何解释法律》一书 |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黄文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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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如何解释法律》是一本什么样的书
《联邦法院如何解释法律》一书源于已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1995年3月8日至9日在普林斯顿大学人类价值研究中心所做的演讲。这是一本与众不同的书,因为它并不是某一个人的学术专著,也不是一本论文集,而是一本珍贵的演讲与论辩记录。它记录了斯卡利亚与纽约大学、牛津大学法学教授罗纳德·德沃金、哈佛法学院教授玛丽·安·格兰顿、哈佛法学院教授劳伦斯·却伯、布朗大学历史学教授戈登·伍德等四位著名学者就法官应如何解释法律展开的论战。
斯卡利亚向来以语言犀利又不失幽默著称,再加上该书演讲与论辩的性质,决定了该书可读性强,很容易引起读者的兴趣。同时,斯卡利亚的演讲和学者们的论辩又如学术著作般严谨,有理有据有例子。这种演讲和论辩的风格也值得我国法学界学习。
该书在美国出版后,得到了出版界的高度评价,比如《律师的书架》编辑认为,斯卡利亚大法官精心撰写和耐心地解释的理论,在和四位学者论战之后,将吸引和启发很多不赞成斯卡利亚观点的读者。斯卡利亚思路清晰的写作和写作背后的认真思考值得赞赏。《美国律师协会杂志》编辑认为,《联邦法院如何解释法律》一书不仅展现了斯卡利亚“文本主义”理论的吸引力,也展示了斯卡利亚司法政治家的素质。他以最简洁易懂的方式在这部优雅的作品里表达了他的观点,坚定地认为司法权威只能基于法律或宪法文本。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黄斌博士将该书译成中文,并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该书译者蒋惠岭法官和黄斌博士有着丰富的域外法政翻译经验,该书译文准确、简洁、流畅。该书的中文导读中,耶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泰苏称该书是法律与法学界研究斯卡利亚的首要文献。该书中译本的出版,有助于我国法学界了解美国联邦法院如何解释法律,以及美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论争,能够促进我国法学界对法律解释问题的深入研究。
《联邦法院如何解释法律》尽管不是某一个人的作品,但斯卡利亚的演讲毫无疑问是该书的核心。斯卡利亚1986年被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2016年2月13日去世,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大法官之一。美国著名记者琼·比斯丘皮克在《最高法院的“喜剧之王”: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传》一书中这样形容他:“立场保守,却文笔犀利;争强好胜,但逻辑严密;性格狂放,却魅力十足。”斯卡利亚的这些特点在该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虽然法律解释问题是一个专业问题,但正如斯卡利亚所说,该书并非只为法律人而作,也是为所有具有执着法律情怀且热爱思考的人而作。《联邦法院如何解释法律》一书非常适合作为法学院课堂讨论的阅读材料,因为书中有斯卡利亚明确的文本主义解释方法,也有几位学者明确的反对意见,而且他们都为自己的观点阐述了充足的理由。如果法学院的学生们以该书为基础展开讨论,必定会对美国宪法的发展特别是法律解释方法的共识与分歧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同时也能训练法学院学生的法律思维和严谨的论辩技巧。
斯卡利亚大法官在演讲中说了什么
斯卡利亚演讲的标题是《民法法系中的普通法法院:联邦法院在解释宪法和法律中的作用》。在演讲中,斯卡利亚强烈反对法官造法,并指出美国现在已经处于立法的时代,大多数新的法律都是制定法,在联邦法院中,能够称得上普通法的东西已经微乎其微了。因此,制定法解释问题值得法官和律师当作主要的工作加以研究和关注。然而,美国还不存在普遍接受并且一以贯之的制定法解释理论。这是一件很可悲的事情,更可悲的是,美国律师和法律教育界对这一现象漠不关心,很少有法学院开设法律解释的课程。
斯卡利亚在批评了美国法律解释技术的现状之后,就开始对一些具体的法律解释方法进行批判。他首先批判的是“探寻立法机关的意图”。在斯卡利亚看来,由立法者的本意而非立法机构公布的法律决定立法意图的做法,比将法律高高地张贴在柱子上以至于它们不能被轻易阅读到的诡计还要糟糕。人的意图可以随心所欲,能够约束我们的只有他们制定的法律。在追求立法意图的幌子下,普通法法官实际上将追求他们自己的目标和创制法律的倾向从普通法延伸到制定法领域。
斯卡利亚在演讲中大力鼓吹“文义解释方法”。他认为,在所有对文义解释的批评意见中,最没有见地的就是指责文义解释“过于形式主义”。文义解释当然是形式主义的!因为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形式。“形式主义万岁,它使得政府成为一个法治的政府,而不是一个人治的政府。”
在鼓吹了文义解释之后,斯卡利亚开始对一些法律解释原则、法律解释中参考立法史的方法以及“活的宪法”理论进行批判。美国主流的宪法解释学派认为,存在一种活的宪法以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并且由法官来决定适应社会需要的具体内容。斯卡利亚认为,不能说宪法本身自然地隐含着变化,相反,它的全部存在目的就在于防止变化,以这种方式植入某种权利以便未来世代无法将此权利剥夺。宪法发展理论最突出的缺陷,是在指导原则方面无法达成一致并且根本没有机会达成一致。只要讨论的问题超出了宪法是否静止不变的范畴,发展论者就可以分裂成不同的阵营,像各种对真、善、美的不同理解那样。
斯卡利亚从而认为,人们乐于让九位大法官来解释宪法,是因为人们相信大法官的工作是细致考察文本、文本的历史、对文本的传统理解以及司法先例。如果人们逐渐相信宪法是根据“演进中的合理得体的标准”所应具有的含义,那么,人们对宪法解释者的要求将不再是公平、合理以及拥有专业的法律人素养,而是将寻找在演进标准方面以及在宪法应该怎样方面与他们保持一致的法官。
在斯卡利亚演讲记录之后,是更为精彩的德沃金、格兰顿、却伯、伍德等四位著名学者的评论以及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回应。
中国法院如何解释法律
读完《联邦法院如何解释法律》一书,可以发现,美国法官还没有掌握成熟的成文法解释技术,原因之一是美国的普通法传统。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是否就不存在美国的问题?中国的法官和律师们是否就掌握了成熟精湛的成文法解释技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如何解释法律成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主要任务。
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解释方法应该成为我国法学院教学的核心内容,也应该是法学家、律师和法官重点关注的内容。但现实情况是,在我国法学院的课程体系中,法律解释方法并没有得到重视,法学家、律师和法官们对法律解释方法的讨论也不够深入,并没有在我国形成统一的得到法律职业人普遍认同的法律解释方法,以至于同样的法律条文在不同的案件中出现不同的解释,造成了同案不同案的现象。
《联邦法院如何解释法律》一书呈现了美国最顶尖的法学家们对法律解释问题的论辩,中译本不仅可以让我国法学界深入了解斯卡利亚大法官的文本主义法律解释方法以及其他学者的法律解释理念,而且可以让我国法学界了解这样一种精彩的有益的学术论辩方式。真心希望我国法学界也出现这样的对法律问题的精彩论辩。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