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此次修订最大亮点当属“沉默权”的亮相:草案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得强迫自认其罪”。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它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有关“沉默权”能否入法的问题引起了各方关注。修法是权利与权力再平衡的过程,公检法及律师界、学界各方博弈正在进行中。记者就此采访了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基层办案人员,本期集中登出他们的观点。
警察观点
“更困难了,这是肯定的”
1.基本没有嫌疑人自证其罪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刑警告诉记者,沉默权在美国等国家是可行的,但就目前中国的国情来说并不适合,因为我国的全民素质文化、法律意识都没有达到欧美国家的程度。
“举例来说,有时候赃物都起获了,嫌疑人还拒绝承认呢。特别是一些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的人群,还有一些累犯、惯犯,普遍存在说瞎话的问题。”这位基层刑警说,在欧美国家,办案部门有很强的技术支持,包括物证鉴定,但在国内,大部分基层办案单位、人员的取证手段,都没有达到欧美国家的高科技水平,技术手段相对都比较落后。如果现阶段实行沉默权,必定不利于社会治安稳定和案件的侦破
“目前在办案中,自证其罪的嫌疑人基本没有,大部分还需要证据来佐证。如果嫌疑人不能如实供述,存在狡辩的情况,还需要拿证据去攻。”受访刑警告诉记者,“对‘零口供’的案子,人虽然送进去了,但最后能否处理还是未知数。”
此外,目前在公安机关办案中,命案如果没有口供是不行的,在处理、量刑上会受到很大影响,但口供也不是最重要的证据,因为如果光凭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也是不行的,处理起来也会很难。虽然口供在七大类证据里只占一类,但其作用还是比较重要的。
那么现实生活中有没有嫌疑人主动要求“沉默权”?“现实中真正遇到说自己有沉默权的嫌疑人基本没有,如果有,也是电视剧看多了。但来了以后拒不交代、抵抗的嫌疑人比较多,有的即使我们出示证据,他也拒不供认,一般都是惯犯、前科累累的人,这些人都打算‘生扛着出去’。”
受访刑警表示最为担心的还是“证据采集”。“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按照治安管理法的规定,传唤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口头传唤的不得超过8小时。在12小时法定时效内再给‘沉默权’,证据采集时间还有没有?很难处理,难度较大。”刑警称,“即使是给24小时,一天一宿也难。因为走程序、请示都需要时间,看似简单,其实没有几个小时很难完成,因为程序消耗的时间很长。”
记者采访到的办案人员普遍认为,沉默权对一些累犯、惯犯,还有一些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富人会产生有利的影响,他们会利用沉默权的规则逃避刑事打击。本报记者 王蔷 J178
没有口供那是行不通的
“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本案无关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但如果是涉嫌犯罪,与本案有关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一位有着30年经验的老公安预审员认为:“事实上,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这方面的权利,我们也在遵照执行着。如果你犯了罪,应该做有罪的供述;要是你认为自己没犯罪,也可以做无罪的辩解。但是无论怎样,都必须如实地讲述。”
而假如“沉默权”被一些犯罪嫌疑人所滥用,那么对于公安民警来说,无疑将增加办案的难度。“更困难了,这是肯定的。”这位老预审员说,有不少犯罪嫌疑人在预审中,对警方的提问始终很抵触和抗拒。一些后来被证实并判有罪的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预审中,明知自己犯罪,但是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无论民警怎么问,就是闭口不谈,企图蒙混过关。
有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很强,将凶杀现场的痕迹物证基本上破坏掉,毁灭证据,在预审当中又保持沉默,不供述。那么,此时对痕迹物证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查找进一步的、未被灭失的证据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但是,民警办案实践当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即使有确凿的人证和物证,也要求必须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相互印证。没有口供,那在实际当中是行不通的。”尽管依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如果人证和物证都有,证据确凿,可定罪,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嫌疑人对涉嫌犯罪的事实就是不说,不如实供述,“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走法律程序。”
“其实沉默权应该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我们经过侦查获取到了相关证据,表明此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你还沉默啥?你认为自己无罪,完全可以辩解,法律赋予了你这个权利。”由此,这位老预审员认为,对于应否将“沉默权”写进刑事诉讼法,现在还要探讨。如果写进去,也是应该附有条件的。
在各种研讨会、媒体报道和网上论战中,代表公权力的公、检、法机关的声音几乎是零。记者发现,与专家学者、律师行业,尤其是刑辩律师的整体高度关注不同,很多一线民警对修改草案并不那么关切。有人甚至并不知道刑诉法大修以及草案中的诸多变化。
记者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列举了几条有突破性的规定,当听到被媒体解释为“沉默权”的“不得强迫自认其罪”的规定时,这位民警的反应格外强烈:“给了嫌疑人沉默权就等于让公安机关成了笑柄。”
民警的话让记者有些费解。他进一步解释说:“公安机关的职责就是打击犯罪,如果不能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就是失职。假设,警方抓获了一名嫌疑人,在他行使沉默权之后,警方没法找到足以使其受到应有惩罚的证据,就得放人,那怎么叫打击犯罪了呢,这是不作为!”
记者反问:“找不到足够的证据就得‘疑罪从无’啊。”民警倒是有些不理解这四个字。“一直以来,实践中就是有罪推定。我们的法制体系和整个环境就是这样的。”
对于刑讯逼供的症结,一致性的观点是警方要嫌疑人的口供作为定罪依据以及迫于破案压力等原因。事实上,嫌疑人的口供还有一条重要的作用——它本身就是破案的关键线索。记者多年来采访,很常见的一种情况是:警方抓了一个人,也许只能确认当时的一起作案事实,要知道这个人还有没有其他违法事实,就要靠审讯的功夫。嫌疑人撂了其他作案、赃物藏匿地点或是同伙,警方就可以进一步追查核实,扩大战果。
如果“不得强迫自认其罪”的规定得到广泛适用,在民警看来将会是很可怕的前景:嫌疑人被抓后只字不说,民警又无法找到充足线索和证人核查,最终只能放人。一方面加重了公安机关的破案难度和成本,一方面还可能放走“坏人”。
民警说:“我们一直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意思就是嫌疑人不能不说,只要有这个原则在,就是和沉默权相背离的。抓了人之后,第一句话就是问‘知道今天为什么到这儿来吗?’这问话本身就不是让嫌疑人行使沉默权的。”事实上,虽然有罪推定已经被法律所摒弃了,但不得不承认,这种意识仍然在警界广泛存在。
民警认为,如果给嫌疑人沉默权,就先要做好证人保护和补偿制度。嫌疑人有了沉默权,民警就必然要从外围入手调查,可即便是面对公权力,知情人怕打击报复不愿作证的情况仍然非常普遍。“即便人家愿意作证,大老远地跑过来,路费谁给报销?上班请假谁给补偿误工费?这些现在都无法解决。”
记者注意到,此次刑诉法修改草案已经专门设置了证人保护和补偿的规定。
要有高精尖的侦查设备和手段
“现在抓获的这些违法人员,如果不把足够的证据摆在他们面前,他们根本什么都不会说。从这个意义上讲,‘沉默权’他们早就用上了。”焦山(化名)说。作为一名警龄已超过20年,多年来一直在派出所和治安支队从事基层工作的民警,他并不太把沸反盈天的“沉默权”之争放在心上。他认为,有没有明确写入法律的“沉默权”,根本无所谓。重要的是,现在早已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只要这一条能真正落实,所谓的沉默权自然而然也就有了。
记者接触到每一位年长民警都有同样的感受:如今办案比20多年前要麻烦多了。特别是涉及刑事的案件,分局法制部门的把关非常严格,对证据链是否完整有效极度重视。“退一步说,如果案子办得粗糙,就算分局过了关,等案卷到了检察院,人家一看证据里缺东西,还是直接就打回来,拒绝批捕。他们也怕到了法庭上让人抓到把柄。”焦山说。
嫌疑人的口供自然是证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际工作中,要想获得口供,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警察首先要获得大量前期证据,以证据促口供。“现在办案子,民警都要使用大批密拍密录设备,提前摄像取证。在这些证据固定之后,才能动手抓人。最忌讳的就是做一锅‘夹生饭’,抓人的时候很痛快,然后因为缺少证据,案子办到一半弄不下去了。”假如抓人抓得太仓促,前期的取证工作是一片空白,再想在“严禁刑讯逼供”的制约下获取口供,可谓难上加难。
焦山说,对于刑诉法的争论,其实在一线警察眼中并不算太重要,但想必市局和分局的法制部门会相当关注。从正面意义上说,如果按照现在媒体报道出来的内容修改,当然会提高国家的法治程度,保障人权,也会进一步迫使侦查机关提高办案能力。但是,这一切都要建立在高精尖技术保障、大量的基础设施投入、更加精深的专业培训的基础之上。假如这几项条件无法满足,侈谈法律修改,最后的结果可能是至少在短时间内,大批案件无法侦破,社会秩序更加混乱。
他告诉记者,对一线民警而言,抵触情绪最大的并非沉默权之类争论得最热闹的东西,而是那些往往只有专业人士才关注的内容,例如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的权利。
而恰恰在这一点上,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当真想规定“沉默权”,就必然要有相应的制度保障。而这就是“来自侦查机关之外的监督权”。假如没有监督,就算法律明文规定了沉默权,最后也会像“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一样,在很多地方沦为一纸空文。
沉默权拟入法 检察官称清白的人不需要沉默权
沉默的人都是心里有鬼的
“沉默权并不利于我们办理自侦案件。”北京一名检察官直接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这位负责起诉贪污受贿官员的检察官在谈起他办案的体会时说,相对于由公安办理的人身伤害等刑事案件,检察院的自侦案件有其特殊性,廉洁的官员根本不需要沉默权,赋予当事人沉默权,只会让贪官有机会逃脱法网。
据介绍,检察院自侦的腐败案件有: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此外,检察院还侦查渎职类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等。
“比如说我们在查办某单位一个涉嫌犯贪污罪的腐败官员时,有证据证明他领取的一笔公款去向不明,很有可能是他给贪了,这时候找他问话,就要求他如实说明公款的去向。如果他说自己有沉默权,可以不回答问题,那这案子还怎么往下办?再比如一个官员被查出有千万存款,那就要他说明这些存款的合法来源,否则就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了。”这位检察官表示,相同的情况还有行贿和受贿类案件,由于此类案件都是当事双方之间你知我知的隐秘之事,要是检方在办案时,当事人均以沉默应对,这案件怎么查?
不过,这位检察官也表示,在实际办案中,其实也有当事人以“沉默”应对,或者是答非所问,或者百般抵赖。这时候就需要办案人员找到更多的更扎实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有罪。在一起职务犯罪案中,被查人员从不承认自己有失职行为,但检方还是依据相关证据,成功起诉并由法院判其罪名成立。
最后,这位检察官谈了谈其个人对于沉默权的看法。在他看来,要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其实更多的着眼点应该在于严查用刑讯逼供、引诱等非法手段办案,用上了非法手段,当事人有沉默权也沉默不了。不用非法手段办案,当事人还需要沉默吗?面对依法办案,沉默的人都是心里有鬼的,清白之人巴不得辩解清楚呢。
法律并不反对嫌疑人自证其罪
海淀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王兵认为,沉默权在英美等国也是受到一定质疑和限制的,法律也历经多次修改,同时需要很多其他的配套措施。根据中国的国情,目前尚不适合在法律中引入沉默权。因为包括中国在内,无论古今中外,口供对于证据认定都是非常重要的。引入沉默权肯定会起到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问题,但没有沉默权,也能采用对公安侦查活动的监督、同步录音录像等其他措施遏制刑讯逼供的现象。
在欧美如果你享受了沉默权,就会失去为自己辩解的机会。“因为你享受了沉默权,就视为放弃为自己辩解,其实在美国,真正使用沉默权的也不到10%。如果在审讯时保持沉默,你就失去辩解的机会。沉默权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无限制的。”检察官认为。
事实上,沉默也是一种天生的权利。这次修改草案规定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与沉默权并不完全一样,是从法律上更加明确了不能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检察官认为,草案增加了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这条规定之后,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从表面上看上述两条规定有矛盾,但实际上并不矛盾。办案人员不得强迫嫌疑人供述罪行,但可以通过劝说或教育等方式让嫌疑人如实供述。他认为,这条规定也因此明确了,如果在没有强迫的情况下,法律并不反对嫌疑人自证其罪,自证其罪者将从量刑上受到更多的从轻处理。
检察官认为,如果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将会对司法实践产生较大影响,对办案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特别是一些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如对一些案子的证人证言将会难以取得,比如行贿案、诈骗案等“一对一”的案件,在没有佐证的情况下将对办案人员提出严峻的考验,特别是对公安机关的影响更大一些。具体会产生何种影响,还要通过实践检验才能确定。
但这同时也是一种机遇,将转变侦查机关以口供为中心的破案方法和手段,加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采集,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使办案机关破案更加文明。本报记者 王蔷 J178
“沉默权”与现行刑诉法并不冲突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告诉记者,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言词证据仍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个人认为,此次刑诉法修正草案对于前期侦查工作可能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规定,草案同时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他担心由于无法确保律师在此过程中不会发生串供行为,因此可能会对侦查机关的早期侦查工作造成一定障碍。
此外,草案中有关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也必须出庭的规定对公诉机关的影响也不小。“你知道朝阳、海淀、丰台这三个大区的检察官每年要承办100件到200件的案子,要求检察官每个简易程序的案件都出庭,不符合实际,也实现不了。”
至于目前争议最大的草案中有关“不能强迫自证其罪”的条款,他倒认为,这和现行刑诉法、两个“证据规定”以及目前司法实践并不冲突,没必要引起那么大的社会争议。
这位检察官告诉记者,对于公诉机关来说,现在同样需要对侦查机关提出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确属刑讯逼供所得的证据,我们会依法将其排除,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实际上除非被抓现行,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必然会避重就轻。嫌疑人通常有四种态度:如实交代、半真半假、全是瞎话和拒绝回答。现在就算嫌疑人不说,侦查机关仍然没有办法。用强迫的手段让他交代放现在也是刑讯逼供的一部分,只要能够查实,仍然会排除在合法证据之外,所以这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上并没有带来太大的影响。”
法官观点
错杀和放纵 哪个更有害?
这次刑诉法的大修草案对法院的刑事审判将会产生哪些影响或是挑战?尽管朝阳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臧德胜提出了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但他认为,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方面,这是司法文明必须经历的过程。
简易程序复杂化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和对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此次草案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
对检察院和法院来说,影响最大的恐怕是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也必须出庭的规定。根据现行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院可不派员出庭。
臧德胜法官告诉记者,这种修改对于法院来说意味着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公诉人仍要履行通知的程序,在开庭时间安排上就会受到很大约束,这对基层法院影响较大。拿朝阳法院举例,目前该院60%至70%的刑事案件在使用简易程序。
“在这一点上检察院应该意见更大。这类案件开庭时间往往很短,有的也就几分钟,跟耗在路上的时间不成比例。我们认为这种修改没必要,反而将简单程序复杂化了,浪费诉讼资源。应该让审判人员集中精力去办那些有争议、复杂的案件,实现繁简分流。”
审理期限压力大
“我们认为应该改却没有改的就是审理期限的问题。”
草案依然延续了现行刑诉法简易程序为20天的规定,但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由以前的一个半月缩短到了一个月。
“而问题在于现在很多刑事案件都附带民事诉讼,对于附民事诉讼却没有单独规定审限。简易程序附民事诉讼的审限也是20天,而且是包含节假日。但实践中,20天往往很难操作完成。”臧法官说,附民事诉讼很多需要调解,但因时间问题,一些本能调解的案件最终没有调解成功;或者本可走简易程序的案件,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只能转为普通程序,浪费了诉讼资源。
以朝阳法院刑庭为例,平均每个法官同时审理案件20件以上,法官的审限压力较大。臧法官认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另外规定审限更合理。
牺牲一定的审判效率
草案增加了强制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规定,如果这条通过,未来证人出庭案比例会有多少?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否对法院审判效率造成影响?
臧德胜法官告诉记者,现行刑诉法规定证人应出庭作证,但同时也规定证人不出庭的不影响案件审理。由于无强制性规定,实践中,证人出庭比例非常低,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如果这条草案最终通过,根据审判实践,未来肯定有一定数量的案件需证人出庭。但臧法官表示,这只会是一小部分,主要针对事实有争议的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是审判实践中较为棘手、容易引起矛盾的。证人出庭,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消除争议肯定是有好处的。”
“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一旦推行,肯定要有一定的适应过程,并且是以牺牲一定的审判效率为代价。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当公民逐渐形成自愿作证的意识,这种影响就会消除。”
臧法官认为,在证人出庭制度的设计上,还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否则会在执行过程中造成争议。比如:无法有效通知到证人怎么办?“现在我们办案中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想找一个人却联系不上。联系不上就不能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当事人有异议,却又无法有效通知证人出庭的证人证言,证据效力该怎么认定?”
同样,证人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虽按规定可处罚他,但其以前的证言还有无效力?对于鉴定人,草案规定得更为明确:“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对于证人却无类似规定。
强制医疗缺乏标准
草案中增加了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臧法官认为,法院从未处理过这类问题,这将是一个新挑战。“什么样的精神病人才适合强制医疗,应有明确的具体标准。目前让法院判断此人是否适合强制医疗,还缺乏一定的操作程序和实体条件。”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
此次草案中,从防止刑讯逼供的角度规定了大量的非法证据排除条款。
臧法官表示,从法院的角度来说,对取证环节规定得越严格越好,这意味着案件质量越可靠,可有效避免被告人到庭翻供。
臧法官承认,草案增加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及其他关于非法证据的相关条款,不排除将来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因证据问题放纵了一些罪犯。但他认为从长远来看,这是司法文明必须经历的过程。
“其实这是个取舍的问题,为了司法文明牺牲一部分利益,为了避免冤假错案,很有可能就放过了一个罪犯。司法机关将来要做的就是怎样减少这种可能。现有一种理念是宁愿放过不能错杀,错杀的后果将令社会人人自危,司法公信力受到损害。”臧法官认为,公权力滥用所带来的危害要远远大于放纵几个罪犯。
消息来源:北京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