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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应由败诉方负担的诉讼费用
发表日期: 2017/8/23 9:59:43 阅读次数: 85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闫 明 马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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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在审判实务中,出现很多胜诉方依据此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退还其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情形。因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应当退还”,因此,很多审判业务庭依胜诉方申请退还了其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但如何让败诉方交纳应由其负担的诉讼费用,因没有相关规定,审判实务中操作不一。

    一、实践问题

    如何让败诉方交纳应由其负担的诉讼费用,目前司法实务中没有统一的做法。有的是由审判业务庭向败诉方送达缴费通知书通知败诉方缴纳,有的是由审判业务庭制作收缴裁定书裁定败诉方缴纳,更有甚者是向胜诉方一退了之,之后就不管不问,造成应收取的诉讼费用流失。因此,对于人民法院已向胜诉方退还了其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后,如何执行应由败诉方负担的诉讼费用,急需统一。

    二、解决的思路

    笔者根据多年的审判与执行实务,提出如下解决思路:

    一是执行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根据执行管辖的此条规定,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法院,首先应当确定为一审法院或是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二是执行依据。无论一审还是二审生效的裁判文书,均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了裁决,由于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当然的既判力和执行力,因此,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再单独制作收缴裁定书作为执行依据。

    三是执行程序。对于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未上诉或是一审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胜诉方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其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建议审理案件的审判业务庭退费后,及时(建议在退费后七日内)移送立案庭,移送方式以《移送执行函》为妥,函中要写明案由、裁判文书字号、被执行人、应执行的具体诉讼费用数额等内容,并附生效裁判文书,由立案庭立案后,交本院执行局负责执行。如果胜诉方又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建议两案并案执行。

    四是涉及二审的执行。对于二审宣判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胜诉方向二审法院申请退还其预交但不应负担的二审诉讼费用的,二审法院向其退费后,如何执行应由败诉方负担的二审诉讼费用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是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在向胜诉方退还其预交但不应负担的二审诉讼费用后,理应由二审法院负责向败诉方收缴其应负担的二审诉讼费用;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败诉方应负担的二审诉讼费用仍应由一审法院立案执行。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即便是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执行管辖的规定,执行法院也应该是一审法院或是其同级法院而非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向胜诉方退还其预交但不应负担的二审诉讼费用的行为,是诉讼费用的结算行为,二审法院不能据此获取执行管辖权,因此,败诉方应负担的二审诉讼费用仍应由一审法院立案执行。具体做法建议:二审审判业务庭依胜诉方申请退还其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后,及时(建议在向胜诉方退费后七日内)通过二审法院立案庭转交一审法院立案庭立案执行,移送方式同样以《移送执行函》为妥,函中要写明案由、裁判文书字号、被执行人、应执行具体诉讼费用数额、执行款项应转入的账号等内容,并附生效裁判文书,由一审法院立案庭立案后,交一审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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