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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借款协议中逾期还款计息约定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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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中逾期还款计息约定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发表日期: 2017/8/23 10:02:36 阅读次数: 109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张 赟 李新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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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被告梁某于2011年8月4日向原告张某借款200万元,约定2011年9月3日前还款,如违约,按年息24%向原告支付利息。因被告未能还款,经协商,原、被告以及江苏某新能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签订“借新还旧”性质的《借款、担保合同》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50万元,2014年9月30日前归还,逾期则按年息24%计息。江苏某新能源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2017年4月20日,原告起诉要求归还借款45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抗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分歧】

    本案是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其特殊性在于双方当事人不仅约定有还款期限,另还约定逾期未能还款的计息方法。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理由是,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双方明确约定于2011年9月3日前还款,后被告未如约归还,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明确于2014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应于2016年9月29日前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未过诉讼时效。理由是,前后两个协议均有逾期还款计息的约定,该约定改变了两个协议中借款期限约定的效果,将借款变为无固定的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偿还。

    【评析】

    笔者倾向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此规定,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权受到侵害时起算。若一直都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则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时间。这种借款的诉讼时效从还款到期日的后一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为两年,当事人应当在这两年之内提起诉讼。若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借款人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的,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一种是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说,对于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的情况,诉讼时效自出借人催告还款之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为两年。出借人如果没有催告过,就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出借人可以随时起诉主张权利。

    本案存在前后两个协议,两协议中均系先约定何时还款,再约定到期未能还款的计息方法。此约定表明,对于被告到期不能还款的,双方另作安排,即到期未能还款时要计息,至于何时还款,双方不作安排。这种“不作安排”的安排,从出借人角度看,只要不还款,我就要你出借人支付利息作为补偿。因此,法律效果是,将原来的固定期限协议,变成了无固定期限协议,类似于银行存款由定期转为活期。原告可随时催要。出借人如果没有催告过,诉讼时效期间始终未开始计算,就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出借人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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