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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一波三折的“扣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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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的“扣车案”
发表日期: 2017/9/12 9:40:20 阅读次数: 105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人在山东,一人在河南,原本没有交集的两个人因为一次交通事故成了冤家。

    由于没能按时拿到赔偿款,山东人刘先生一气之下竟私自扣押了正在营运的豫G牌照的涉案货车,怎么劝说都不肯归还,除非“一手交钱,一手交车”。河南车主孙先生也没忍气吞声,把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货车并赔偿损失。

    类似这样私自扣押车辆抵债的事情,并不少见,甚至由此引发更大的矛盾与冲突。那么,这种冲抵债务的“土”办法,究竟可不可行呢?

    1

    交通事故起纠纷 河南车被扣济南

    2017年4月7日,河南省获嘉县某交运公司孙先生的豫G牌照挂货车拉着李先生的一车钢材行驶至济南路段时,被等候多时的刘先生等人拦下,并将车辆私自扣押。

    车辆被扣后,车主孙先生和钢材所有人李先生随即拨打110,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依法对扣押车辆的刘先生进行传讯。刘先生声称,之所以扣押孙先生的车辆,是因之前和孙先生在山东聊城发生过交通事故。

    原来,在聊城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方孙先生理应赔偿刘先生车辆损失5万元,并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当时,由于没有见到孙先生车辆挂靠单位某交运公司的委托授权,保险公司只能将赔偿款打到某交运公司,然后由该公司再打给刘先生。本来双方对此都没有异议,但交运公司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迟迟没有给刘先生。

    多次沟通无果后,刘先生心生怨恨。该公司又远在河南,前往并不方便,但事故货车却经常出没于山东境内运输货物,于是,刘先生便在孙先生经常往返的道路上长期盯梢,终于在4月7日将孙先生的车辆扣押。

    无论谁劝说,刘先生只有一句话:“如果孙某不给赔偿款,车辆绝不放行!”

    但是,当时豫G牌照货车上除了车主孙先生外,还有一整车价值数十万元的钢材和其所有人李先生。

    车辆被扣押,把李先生急坏了,如果这批钢材不按时送达,李先生不仅要承担损失,还可能因违约需赔付双倍价款!

    与扣车的刘先生多次争论后,钢材所有人李先生多次拨打济南市市长热线,寻求政府帮助。济南市商河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刘动对此事也高度重视,立即派出治安大队等30名警力前往处理。再次传讯刘先生后,刘先生仍拒绝放行。

    因涉民事纠纷,当地派出所立刻联系到管辖该案的商河县人民法院郑路人民法庭。

    法庭庭长王心舸听说此事后,认为这起纠纷可以先通过诉前调解处理,如果行不通,再进入法律程序也不迟。

    王心舸到达扣押现场后,先了解事情经过,得知车上还有第三人的钢材被扣时,对刘先生严肃地说:“你现在私自扣押交运公司的车辆已经是违法行为,要承担责任。且该车上的钢材属第三人所有,与你们的纠纷没有任何关系,你必须立即放行。”

    刘先生仍旧百般不愿意:“我与该公司多次沟通都拿不到钱,车如果走了,我找谁要钱去?”

    王心舸晓之以理:“孙先生欠你赔偿款,你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再说,你与孙先生的纠纷,与车上的货物并无关系,现在被你扣押,之后的系列损失你是要承担责任的!”

    经过反复做工作,刘先生才同意对车上的钢材予以放行,并在法官的帮助下,申请对该交运公司的车辆进行诉前保全,然后由刘先生到获嘉县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以获得相应赔偿。钢材所有人李先生的权益因此得到了保障。

    2

    起波折法庭相见 先还车还是先还钱

    诉前保全即将到期时,王心舸询问刘先生是否起诉某交运公司,刘先生表示因河南路途太远,暂不起诉,遂撤回对该交运公司车辆诉前保全的申请。但是,对扣押车辆仍不放行。

    2017年5月10日,车辆所属的河南某交运公司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到商河法院,要求刘先生立刻返还车辆,并要求赔偿因私自扣押造成的停运损失。对车辆的停运损失,该公司还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结果,刘先生收到诉状后,马上提起了反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款5万元,并提出了由法院去河南省获嘉县,对之前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进行调查取证。

    由于事实清楚,相关证据明确充分,案情并不复杂。为快速解决纠纷,让双方的损失降到最小,王心舸再次找到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看能否通过庭前调解解决此事。

    车主孙先生告诉法官:“因为车辆被扣给我造成了很大损失,如果要赔偿,我只同意给他2万元,多了没有!”

    刘先生也毫不退让:“要想把车开走,必须拿3万元,否则永不放车!”

    调解陷入僵局。为了更深入地查清案情,摸清双方的真实诉求,王心舸联系了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和河南该交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将事情的来龙去脉了解透彻。

    原来,该交运公司的孙先生之所以不给刘先生赔偿款,是因在刘先生讨要赔偿款的过程中,两人在电话中发生过激烈的争吵,双方斗气,以致拒不支付。另外,孙先生刚给他的另一辆车交了3

    万元的商业保险,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来,目前的确无经济偿还能力。而且,他与该交运公司之间还有债务纠纷。所以,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打到该交运公司账户后,因孙先生尚欠交运公司债务没有清偿,故交运公司就将此款扣留下来。

    2017年7月8日,为了了解该交运公司和孙先生的真实状况,王心舸一行来到河南调查取证。在取证过程中,王心舸仍没有放弃调解的努力,继续做孙先生的思想工作。

    “你们现在矛盾激烈,谁都不肯退一步,扣车时间越长,双方的损失就越大,执行风险也越大。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

    孙先生有些犹豫:“不是我不想配合,是那个姓刘的欺人太甚!”

    王心舸忙打消他的疑虑:“你们现在最好的解决途径是达成调解意见,彼此做出让步。如果你愿意调解,刘先生那边的工作我来做。”

    孙先生思量再三,同意了。

    王心舸当即电话联系到刘先生说清了对方的意见,“就现在的情况,只有调解,才能减少双方的经济损失和不必要的诉累,你好好考虑下。”

    刘先生对孙先生并不信任:“万一他把车开走,又不给钱怎么办?

    王心舸耐心解释说:“调解协议与法院判决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会依法进行强制执行,你不用担心。而且,事故赔偿与私自扣车是两码事,你现在扣车的行为不合法,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刘先生有些哭笑不得:“他欠我钱、我扣他车,这不是天经地义的事吗?”

    性格执拗的刘先生如何也想不明白,他怎么就违法了?不管法官如何说,只有一句话:“先拿钱来!”

    3

    庭前析理说法 案件终见转机

    与刘先生几次沟通下来,王心舸渐渐明白了他心里解不开的“疙瘩”。

    刘先生的认识误区在于,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别人产生矛盾纠纷时,首先想到的就是采用先行扣押对方财物、求助第三方或者依靠自身或私人的力量来寻求解决途径。但是,这样的“私力救济”就像走钢丝一样,一不留神就会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继而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而法律上关于自助行为的相关规定,是指权利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情况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在不得超过必要限度的前提下,对他人的财产和自由施加扣留、拘束及其他相应措施,需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为了解开刘先生心里的疑惑,王心舸再次找到他,说到关键处,就拿出法律手册将相关的条文逐项解释:“第一,你的扣车行为符合‘情况紧迫’的要求吗?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经介入,不仅认定孙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赔偿金额也已交付给孙先生所属的公司。你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即使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索要赔偿,不是非扣车不可啊!”

    刘先生认真听着,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你与孙先生先前约定的赔偿金是5万元,且不说保险公司已经将赔偿款给付,单就被扣押的货车价值就数十万元,而且每天还有千余元的营运收入,这些加到一起与你的损失相比,悬殊较大,是不是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刘先生有些窘迫,辩解说:“我没考虑到这些,就想让他抓紧赔钱……”

    “这个我明白。但现在原告已经提出对被扣车辆进行鉴定,等结果出来,扣车期间的停运损失可能将达到数万元。如果调解不成功,你不但原有的赔偿款得不到,还要赔偿该公司几万元的停运损失费!你说值得吗?”

    刘先生大吃一惊,这才明白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经过进一步沟通,刘先生终于与孙先生达成调解意见:一、刘先生于调解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某交运公司(孙先生)豫G牌照挂货车一辆;二、某交运公司于调解生效后支付刘先生货车损失费2.5万元;三、双方就此事彻底了结,别无纠纷并自愿放弃一切诉讼权利。

    4

    执行交付又遇阻 破解难题巧结案

    8月15日上午,河南某交运公司代理人将执行款2.5万元交到法院,同时带来司机要开走车辆。

    在此之前,王心舸曾早与刘先生联系过,刘先生答应准时到法庭执行。但执行款到付后,王心舸再次联系刘先生时,刘先生却推说与朋友处理交通事故去了外地。对他的不诚信行为,王心舸进行了严厉批评,并责令刘先生下午两点前必须赶到法庭,否则,申请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刘先生自知理亏,只好答应王心舸按时到庭。

    等到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后,刘先生又要求先收到款项再放车,且态度极不冷静,几次险些与对方起冲突。

    王心舸劝说道:“对方已把钱交到法庭,你必须将车安全无损的交过来才能过付。”

    后来,在法官的一番调解下,刘先生也知道,无论怎么说,自己扣车的行为是站不住脚的,慢慢态度也就有了转变,答应配合河南司机将车开到法庭。

    考虑到车辆由于停放时间较长,可能出现故障,王心舸让干警找了一名汽车维修师傅随行以备不时之需,同时派3名法警前往协助执行,以便出现突发状况时及时处置。

    被扣货车的车头存放在刘先生家中,车厢却放到了邻居家里。法院前去拖挂车时,受到邻居的阻拦。期间,又有部分村民因对某交运公司不付刘先生应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款表达强烈不满,故意刁难前来取车的河南司机,法警王会良等人由于熟悉民情,对在场的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才终于妥善地解决了此事。

    等将车头与车厢交到司机手里时,细心的法警发现这辆货车的车牌没有了,随即报告了王心舸。

    得知这一情况后,王心舸立即给刘先生打电话询问此事,刘先生开始支支吾吾,最后顶不住法官摆事实讲道理,才说出真相:“我就是气不过,把车牌给藏起来了……”

    等车辆挂上车牌并开到法院时,已是傍晚时分。经过了5个多小时的周折,这起案子总算执行完毕。

    多年的办案经验让王心舸意识到,案子虽然已执结,但刘先生心中的怨气并没有彻底消除。于是,为保证河南车辆安全驶离济南商河境地,他又与干警一起,护送车辆到商河高速路口。

    直到被扣押的车辆安全驶入济乐高速商河贾庄路口,王心舸才放下心来。第二日,刘先生也如愿地领到了属于自己的赔偿款。

    至此,这起看似普通的扣车案,在打过市长热线、动用过30名警力前往处理、引起当地领导的高度重视后,又经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和迅速执行才得以处理完毕。案件的妥善处结,既为当事人避免了损失和减轻了诉累,也为当地的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案后余思

    就本案而言,在刘先生拿不到交通事故的赔偿金时,他完全可以提起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但刘先生却以河南路途遥远、不便前往为由,叫人私自扣押正在运营的涉案车辆,是极为不理智的。再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货车的停运损失,却在派出所责令其放车的情况下,刘先生仍拒绝放车,对停运损失的发生扩大听之任之,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具有故意过错。

    所幸经过法院诉前调解、庭前调解,矛盾得到了化解,不然刘先生不仅要返还扣押车辆,可能还要支付诉讼费、营运损失费、车辆维修费等其他合理损失,那么刘先生不仅拿不到赔偿,还可能面临更大的损失。

    因此,法官提醒公众,要学会运用、更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因为不理智的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更大损失。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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