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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如何形成:一个历史的视角
发表日期: 2017/10/27 14:12:02 阅读次数: 123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作为晚晴四大奇案之首,奇就奇在一个豆腐作坊的普通伙计因病而亡的普通事儿居然演变成横跨同治光绪两朝、历时三年有余、惊动朝野的大案。纵观案件的审理过程,被怀疑通奸杀夫的杨乃武与小白菜(葛毕氏)刑讯后认罪、多次翻供、家属进京控告,历经多次再审后终获清白,两人的悲惨遭遇令人不胜唏嘘。光绪三年2月16日,本案尘埃落定:杨乃武与小白菜无罪释放。涉及此案的上到二品大员下到七品县令,3人被革职查办;7人被降职罚俸;直接责任人余杭县知县刘锡彤被发配至黑龙江充军。

    以常人的观点来看,造成冤假错案,要么是因为办案的司法官员贪腐、昏庸,要么是有私心。但仔细考察此案的涉案官员,似乎难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现有资料看,当时负责案件审查的浙江巡抚杨昌濬被免职后乘舟返乡, 百姓自巡抚衙门通江桥至武林门一路焚香,绅士设饯、耆老跪送。另一位负责案件审查的官员按察使蒯贺荪为人真诚爽直,廉洁奉公,在河南剿捻有功,逝世后朝廷应河南百姓请求为其建立专祠,他们可谓传统的清官循吏。直接责任人刘锡彤系举人出身,先后任山东邹平代理知县、浙江丽水知县,任职期间没有特别的功与过,也没有与之伴随的美誉或恶名;同治初出任余杭县知县,遭遇本案时已年近七十,这个时候他能想的,无非是平平安安干完这个任期,显然,他是个并不出众,但循规蹈矩、相对保守的官员。

    为何一个按部就班的知县、乃至一些颇受赞誉的官员酿造了这宗旷世冤案呢?笔者认为,制造冤案的人的背后隐藏着复杂的制度原因:

    首先,严厉的审限制度催生了破案的冲动。同治十二年十月初七,小白菜的丈夫葛品连身发寒热,初九早晨病情加重并于下午死亡,当天家人为尸体更衣时没有任何异状。次日晚上,尸体口鼻流出血水,葛家人怀疑他中毒而死,葛品连母亲遂于第二天早晨向县衙报案。清律对立案明确规定:“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同时,对案件审理期限作出规定:“承审寻常命案,统限六个月完结”。这六个月包括:“州、县三个月解府州;府州一个月解司;司一个月解督抚;督抚一个月咨题。”即一审应在三个月内审理完毕并押解至州府。

    余杭知县刘锡彤受理案件后,带着仵作沈祥等人赶往现场。仵作查验尸身,并用银针刺探其喉部,呈青黑色,擦之不去,遂禀报中毒身死。今天的人们已经知道,因仵作未将银针以皂角水擦洗,导致错误认定葛品连服毒而死,可当时的刘锡彤不仅不知道这份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而且“中毒而死”的结论得到了葛母状告、杨乃武与小白菜有染的证人证言的支持。虽然小白菜矢口否认与杨乃武有私情,无法说出砒霜来源,但立案程序已经启动,查明真凶是当务之急。清律规定命案可以使用刑讯:“强盗、人命及情罪重大案件,正犯及干连有罪人犯,或证据已明,再三详究,不吐实情,或先已招认明白,后竟改供,准夹讯”。面对结案压力,刑讯小白菜获取口供成为刘锡彤的首选之策,从而走出了冤错案的第一步。

    其次,“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案件复核机制难以查明真相。清代死刑案件存在六个审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州县、府、按察使司、督抚、刑部、皇帝,死刑案件的生杀大权掌握在最高统治者即皇帝手中,任一审级都没有权限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判决。州县、府、按察使司、督抚等地方审理机构提讯犯人、将案件审理完毕后,须根据《大清律例》作出定罪量刑的“拟判决”即“看语”供上一审级参考,随后将案犯、案卷以及审理记录移送至上级复审。接受案件的上级机构按相同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给出自己的见解并层层上报。根据清律规定,只有府级主官作出认可州县的“拟判决”后,案件才能依次上报到上一审级按察使司;按察使作出的“拟判决”与府级上报的“拟判决”无异的情况下,才可以上报巡抚;巡抚上报刑部,刑部奏报皇帝定夺案犯生死。

    鉴于杨乃武的举人身份按规定不得刑讯,因而刘锡彤未获得杨乃武的有罪供述,但认为案情已经明朗,为此,他一边层报上级请求革除其举人身份,一边将人犯和案卷押解往杭州府审理。由于刘锡彤已向杭州知府陈鲁“详报验讯各情”,受先入为主的影响,再加上二审时,同治帝已亲自批复革去杨乃武举人身份,知府陈鲁得以严刑逼拷获取口供。在杨乃武被迫做出了毒害葛品连、砒霜购自爱仁药店钱宝生处的有罪供述后,陈鲁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只要刘锡彤查找钱宝生、收集其曾将砒霜卖给杨乃武的证言即可结案。但爱仁药店的掌柜不叫钱宝生,而叫钱坦,该药店也从未卖过砒霜,骑虎难下的刘锡彤威逼利诱,迫使钱坦写下了卖砒霜给杨乃武的书面证明。陈鲁依据杨乃武和小白菜的口供、钱宝生卖砒霜给杨乃武的书面证明形成的“证据锁链”,作出了“杨乃武斩立决,小白菜凌迟处死”的“拟判决”,将案件上报按察使司。

    浙江按察使蒯贺荪接手案件后,感觉案情不合情理:举人是未来的进士、知县,娶三妻四妾都很正常,何必为了奸情抛弃前程?但他核实证据的方法向刘锡彤了解本案的审理经过,当然无法发现任何疑点,遂将案件按照二审意见上报浙江巡抚杨昌浚。巡抚杨昌浚也感到此案怪异,他核实证据的方式是派候补知县郑锡滜赴当地暗访,知道了暗访信息的刘锡彤立马做了应对,导致郑锡滜认定案件“无冤”,杨昌浚对自己亲自指挥的暗访结果自然深信不疑,因而认可二审意见并上报刑部。案件层层审批的本意是为了确保案件质量,然而,下级认为决定权在上级,只要做到自圆其说,蒙混上级的审核即可;而上级不仅未做到亲自审查证据,而且让下级收集指定的证据,使并不复杂的案件加入了越来越多的伪证,最终形成冤案。

    第三,严厉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阻碍真相的发现。清律“官司出入人罪”条款明确:“出罪”指将有罪判为无罪或将重罪判为轻罪;“入罪”则指将无罪判为有罪或将轻罪判为重罪。从历史记载的案例看,若是某一案件出现重大错误,一经查出,从初审官,到审转官再到各级承审官,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甚至刑部复核的官员也会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行政处分主要有交部议处、罚俸、降级留用、降级调用、革职;刑事处罚多表现为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乃至死刑。

    如清代《刑案汇览》中记载的桂阳县知县黄贤先错判张毛毛案中,因证人错误指认,张毛毛被认定为殴伤被害人朱孔并致其死亡的主犯,桂阳县知县黄贤先作出将其判处绞刑的拟判决,复审时知府官员发现有误将案件驳回。尽管“拟判决”尚未生效,刑罚亦未进入执行环节,知县黄贤先仍因断罪“失入”受到降级调用的行政处分。再如著名的谋杀查赈要员李毓昌案中,山阳知县王伸汉虚报饥户、冒领救济被发现,重金行贿李毓昌遭拒后,与李毓昌的随从联手将其杀害,并买通淮安知府王毂以李毓昌自杀为由层报巡抚和总督结案,李毓昌家人心生疑惑到京城控告后启动再审程序,由于王伸汉将李毓昌尸体掉包,再审仍维持原判,最终嘉庆皇帝派出钦差大臣专程提取李毓昌尸体,确认中毒死亡才查明真相。本案中,主谋杀害李毓昌的山阳知县王伸汉抄家斩首;帮助隐瞒真相的淮安府知府王毂绞决;审理案件的两江总督铁保及其以下所有官员全部受到革职、降职等行政处分。

    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出发点在于解决冤假错案问题,可严厉的责任追究往往导致司法官员一步不慎,重罚即至,只能将错就错,进而由小错酿成大错,非但不能减少冤假错案,反而阻碍了洗冤程序的运作。具体到本案,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一审时知县刘锡彤在错误的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的误导下认定杨乃武和小白菜因奸杀人,因而刑讯逼取口供并无太多可指责之处。但二审时故意压下证明案发时杨乃武不在余杭城的公禀、派陈竹生与钱坦窜供等行为,大有骑虎难下且将错就错的意味,更多地出于自保之需。随着案子走完四级地方审理程序上报刑部,原判从未受到驳议,这使得所有审理案件的官员变成了“一条绳子上的蚂蚱”,他们休戚与共:若是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相关官员轻者行政处罚,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多次再审非但不能接近真相,反而刑部复核指出的证据漏洞被官员们一个个补好,案件越来越“铁”,离真相也越来越远。

    时至今日检视杨乃武案,那种有案必破、层层把关、严厉追责的做法似乎既熟悉又陌生。更让人警惕的是,用残酷手段获取有罪供述、极力阻碍洗冤程序的不是某个穷凶极恶的个人,而是一些普普通通甚至有较高声誉的官员。如何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理清错案责任的边界与责任主体,用制度控制、减少冤假错案,并确保洗冤程序的正常运作,应是司法体制改革中需要不断研讨的话题。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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