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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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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表日期: 2017/11/7 15:08:28 阅读次数: 98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荣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我现在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以下简称国歌法),属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国歌法通过并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依照法定程序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均认为,将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是适当的。

    今年是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7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回到祖国怀抱的香港已经融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壮阔征程。作为直辖于中央政府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从回归之日起,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央政府依照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实行管治,与之相应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和体制得以确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涉及国防、外交和其他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中央政府依照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对香港实行管治的重要体现。国歌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象征和标志之一,维护国歌的尊严,就是维护国家的尊严,维护中华民族的尊严,维护全体中国人民的尊严。国歌法颁布后,香港社会普遍认同这部全国性法律属于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需要指出的是,近些年香港发生了一些不尊重国歌的事件,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和社会价值底线,引起包括广大香港居民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慨。为有效防止并处理这类行为,按照香港基本法规定将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就更加具有迫切性和现实重要性。

    按照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列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其中,立法实施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为落实有关全国性法律而作出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具体规定。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国歌法的规定,及时完成本地立法,全面落实国歌法的各项规定,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确保国歌法得到切实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消息来源: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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