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公共场合非法占有遗忘物如何定罪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公共场合非法占有遗忘物如何定罪
发表日期: 2017/11/22 9:31:49 阅读次数: 90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张汉元 曹卫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情】

    2017年1月20日10时许,李某到某农村信用联社营业大厅办理存款业务时,发现在信用社办理业务的黄某将黑色钱包遗忘在大厅柜台上。李某用手一摸感觉里面有钱,即用胳膊掩盖后转移到自己身上,办完业务后携带该钱包回家。当天被发现后追回,经查,该钱包内有现金4900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盗窃罪。

    【分歧】

    对本案李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基本特征上来说,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由于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其次,从犯罪对象上来看,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第一,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第二,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这些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第三,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行为人非法取得该宠物的,成立盗窃罪。第四,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从主观上说,占有只要求他人对其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包括潜在的支配意识。占有意思对事实的支配的认定起补充作用。在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为遗忘物时,还要通过考察财物的形状、体积、价值、通常的存放状态等,得出合理结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在公共场所的遗忘物掩盖后偷偷进行转移,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李某窃取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上一篇: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条款之效力
下一篇:借打手机据为己有犯罪性质的认定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