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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银行金融服务 保障金融消费安全
发表日期: 2017/11/23 8:46:07 阅读次数: 98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刘海萍 王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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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在民商事交易中的广泛使用,因银行卡盗刷、伪卡交易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案件大幅增加。

    此类案件的发生,不仅在于现行法律规范不完备,更在于相关金融机构在提供银行卡金融服务中服务不到位,消费者在使用银行卡交易中金融知识匮乏、风险防控意识差。

    为切实促进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有效减少和防范相关银行卡纠纷的发生,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银行金融秩序健康发展,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及其他银行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2017〕川0182建第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

    本院在审理涉银行卡纠纷案件中,经对借记卡盗刷类案件相关问题认真梳理,发现银行存在一些金融业务风险防控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银行未履行借记卡相关业务开通的告知、说明及风险提示义务。具体表现为:一是银行不能证明持卡人申请开通了借记卡的E支付或者第三方支付功能,并由其进行了身份验证;二是不能证明是否与持卡人协商开通快捷支付,并告知了持卡人快捷支付为无密码划款;三是在银行败诉案件中,银行均不能证明其在客户开卡时已将协议或章程内容向客户进行了明确说明,或在持卡人申请办理“手机绑定”业务时尽到了风险提示与告知义务。

    二、银行在网络支付交易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审查与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表现为:一是未向持卡人预留的手机发送相关业务操作短信;二是未将具有安全保障性质的验证码发送到持卡人指定的手机号码;三是快捷支付无密划款支付与事先约定凭密交易方式冲突;四是存在发送短信和验证码不规范的情形。

    三、银行作为合同主体未充分履行勤勉管理持卡人款项的义务,未能及时有效防止持卡人损失扩大。具体表现为:一是未及时在交易发生第一时间向持卡人发送卡内余额变动短信提醒;二是未能确保持卡人在账户资金遭遇侵害发生变动后采取有效手段防止损失扩大等情形。

    为了更好地为群众提供银行卡金融服务,避免发生纠纷,特建议:

    一、银行在开通借记卡网络交易业务时,确保与持卡人协商一致并书面征得其同意。一是强化风险提示,不仅要通过在开户协议书中加黑加粗字体予以提示,更要强化业务员讲解,切实落实银行的“说”与保证客户的“明”;二是加强对卡内余额变化短信提示功能开通提醒,同时注重留存诸如当事人已经阅读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签名、对相关业务开通的确认签名等证据。

    二、加强业务人员技能培训及风险防范能力,强化对客户身份进行鉴别认证的技术手段,确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程序进行网络支付操作,确保风险防控内“堵”外“疏”。

    三、提升持卡人卡内余额变动短信推送的及时性,保障持卡人享有充分知情权,杜绝持卡人因卡内资金被侵害而导致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化。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银行网站、网点屏幕、公告、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普及金融服务知识、增进客户对金融安全的了解和认知。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请在五天内函告我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

    【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召开专题研究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研讨,并提出将进一步强化金融风险防控的措施:

    一是加强告知、提示义务。落实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坚持 “本人办、办人取、交本人”流程;对于开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的,要求网点人员对客户进行操作指导和风险提示,并随即发放风险提示宣传折页或书签,对每一客户均提示可通过向预留号码发送短信告知已登录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情况。

    二是积极引导审慎开通快捷支付功能。该行将要求对于工银融e行即手机银行支付功能开通必须要求在网点柜面或者智能机办理,严格要求客户对开通信息进行确认,同时及时对存在风险向上级反映,确保风险防控措施迅速跟进。

    三是加强内外宣传、培训。将通过发放安全手册、张贴公告、开展新业务知识培训等形式向消费者普及银行业务知识和金融安全知识,让消费者掌握个人信息安全防范基本知识,提高客户防诈骗意识,减少外部欺诈。

    不仅工行彭州支行对司法建议进行了反馈,其他银行也反馈了意见,表示将按照建议内容,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作者单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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