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辩诉交易是依据可预期的庭审结果进行的。其前提假设为,交易双方都能精准地调整交易条件,以反映细微的犯罪梯度带来的不同可能性。例如,如果定罪的可能性在100%至95%之间,则检察官会提供5%的折扣。在盗窃案件中,如果从银行盗取的总数从5万美元上升到5.1万美元,对于被告人的惩罚会上升一点,就像庭审后可能的判罚一样。这些明确的量刑梯度会给那些最严重的罪犯以最严厉的惩罚,也会鼓励检察官关注那些确实犯了重罪的人。在典型的不确定刑制度下,检察官和被告理论上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校准量刑(在那些保留假释的量刑体制中,交易同时受到假释和监禁刑的影响)。
这种灵活性存在于那些使用传统不确定刑制的州中。然而,许多州已经用量刑指南及法定最低刑替代了不确定刑制。例如,联邦法律对于特定的毒品和枪支犯罪规定了5至10年的监禁刑。量刑指南、法定刑制度更多关注的是犯罪的危害性及被告人此前的犯罪记录,并未将刑罚与证据的强度对应起来。
如果辩诉交易的参加人拥有精准的量刑工具,他们可以调整交易条件,以便同时反映犯罪的危害性及证据的强度。然而,在多数情况下,量刑指南及法典正如粗放的大锤,而非精准的手术刀。这在法定最低、最高刑制度中体现得尤为真实(以纽约州为例,一级入室盗窃和抢劫将被科以5至25年的监禁刑,二级入室盗窃和抢劫将被科以3.5至15年的监禁刑,三级入室盗窃和抢劫将被科以0至7年的监禁刑),这些量刑规则幅度很大、零星分散且不区分梯度。这一状况导致无论被告人的罪行和证据有何不同,他们都可能获得一样粗糙的量刑折扣。换言之,法定刑制度造成了刑罚的“断崖化”而无法产生平缓的量刑差距。
量刑指南也包含一些“断崖”。例如,如果向联邦法院就最长刑期可能是终身监禁的三级暴力毒品重罪表示认罪,重罪嫌犯大致要面临22至27年的刑期,而如果检察官使该被告人就一项法定最长刑期为20年的罪名认罪,量刑指南中的刑期会减至大约13至16年。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指南并没有在16至22年之间确定一定的渐变梯度,因为指南并不是为了方便辩诉交易让步设计的。
同时,无论判决无罪的概率大小,在联邦重案中,对直接认罪的被告人,指南规定了3级量刑折扣(平均每级35%)。历史上,这种折扣是无条件兑现的,最近的立法进行了调整:现在,前两个等级(大约25%)是无条件兑现的。第三个等级取决于政府的确认——确认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及时的。此外,还取决于检察官如何提起这一动议。如果检察官拒绝给予迅速认罪的被告人以第三等级的折扣,法官也有可能止步不前。因此,对于一个迅速认罪的被告人来说,35%的量刑折扣仍然可能是自动兑现的。
这一固定量刑折扣,无论是25%还是35%,都是“断崖”而非“缓坡”。因此,那些胜算极低的被告人的抗辩,对辩诉交易的结果几乎毫无影响——那些100%可能被定罪的被告人会与那些只有75%定罪可能性的被告人获得相同的折扣。而若如上述,一项抗辩与最终的刑罚不相关,那么这一答辩对于警察和检察官来说,完全不具威慑。鉴于检察官在两类案件中达成的辩诉交易结果一样,他们会降低对那些定罪存疑的案件的关注度,只求快速结案。在庭审“阴影”之下进行交易,答辩折扣会与获罪可能性形成一定的比例关系而不是直接对应一个固定折扣。
更多的时候,量刑指南创造了一定的梯度,而不是没有过渡的“断崖”。但是,这些梯度并不平顺。以一名已经被驱逐出境又非法入境的外国人为例,若该名外国人曾经被判处走私外国人口牟利罪,他的刑期将在57至71个月之间。然而,如果对他的定罪是普通重罪,那么他的刑期将降到24至40个月。两年的差异算不上显著,但是块状量刑梯度阻止了更加精细的调整。
对于一些简单的犯罪,辩诉交易中的讨价还价变得更加困难。如果一个人独自盗窃珠宝店,数额在1万美金以内,经过答辩,他的联邦刑期会介于24至30个月之间。而盗窃价值是1000美元还是9000美元或者定罪可能性是100%还是65%影响都不大。量刑指南仅规定了6个月之内的交易谈判区间。更多复杂的犯罪还有其他的因素可以讨价还价,但这些因素一般均以大规模的块状形式出现,而非分项精细化的调整。
块状结构促使检察官和被告寻求方法,去缓和量刑峰值和谷值之间的尖锐落差。检察官和被告围绕这些悬崖峭壁进行一些信息交易。例如,如果被告人提供同案嫌疑人的信息,检察官也许会放弃依据三次定罪严惩法进行指控。
在联邦法律之下,只要与政府合作,无论是法定最低刑或是量刑指南都可以被突破,这能使检察官和被告在一个较为平缓的量刑梯度中自由协商。因此,块状的量刑指南和法定最低刑强化了双方合作的压力,也使落差过大的刑罚进入了辩诉交易构建的平缓平台。当然,合作有可能会扭曲分配正义,因为共同犯罪中作用更大的被告人可能会拥有更多信息,从而更有可能因合作获得量刑折扣。
即便没有巨大的量刑落差,信息交易依然可能发生。但是这种落差增加了此类交易,因为它给予了检察官更多筹码去获取更多的信息。然而,大多数的被告人并没有信息可供交换。他们可能只能承认自己的罪行,也可能因为级别太低而对有价值的信息知之甚少,或者他们本身就是无辜的。同时,即便被告人有信息,他们的同案嫌疑人也可能先于他们进行信息交换。这场关于信息交换的合作总会使一些人无法获得足够的量刑折扣,而这种影响与被告人的罪责关联甚小。(本文节译自辩诉交易改良主义者斯蒂芬诺斯·毕贝斯教授的论文《Plea Bargaining Outside the Shadow of Trial》。毕贝斯教授现被特朗普总统提名为美国第三巡回法院法官)
(译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