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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处理农村房屋建设 纠纷要精准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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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农村房屋建设 纠纷要精准施策
发表日期: 2018/1/16 12:09:48 阅读次数: 87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徐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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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许多农民为改善居住条件翻建、新建房屋。由于农村建筑市场不规范,农村房屋建设合同纠纷多发、易发,并以案件的形式不断向人民法院聚集,给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提出新的挑战。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为例,近三年来该院受理的农村房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逐年递增态势明显,占全院案件总数的比例也不断增大。能否妥善解决农村房屋建设合同纠纷,不仅关系着当事人权益保护问题,也影响着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许多农民和施工方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或者只是签订一份非常简单的施工合同,施工也没有相关的图纸和方案,导致相关事实难以查清。有的农民因与施工方产生纠纷后,又另行雇佣他人进行建房施工,对涉案房屋进行增建、扩建或维修,致使纠纷双方对相关事实的陈述严重不符,法院对有关事实的认定也存在较大困难。再者,由于相应的鉴定费用高昂,一般双方均不申请鉴定,或者即使申请鉴定,由于缺乏施工图纸等材料,导致鉴定机构不予受理或中止鉴定。

    面对农村房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和法官要加强专项调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精准施策上出实招、下实功、见实效,积极回应民众的司法需求,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谁执法,谁普法。针对一些农村老百姓法律意识不强的实际情况,法官要通过巡回审判、以案说法、送法下乡等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向老百姓讲解和宣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达到“办好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要引导农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不要轻信承诺,最好选用有资质的施工方,并与施工方签订一份详尽的合同,对施工期限、价款计算、施工材料、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而明确的约定。法官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司法释明力度和程序性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依法及时维权,理性表达诉求。

    处理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法官要强化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取得第一手证据材料。要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鼓励行政机关、村委会、建筑协会和有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参与纠纷化解,为当事人提供“订单式”司法服务。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一般分歧比较大,矛盾比较激化,调解时,要注意方法和技巧,情理法并用,引导当事人面向未来、求同存异,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促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针对鉴定贵、鉴定难问题,法官要引导当事人选择低成本处理方案。如对于一些非影响结构安全的一般瑕疵问题,在鉴定不能或鉴定费用过高的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通过向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或相关从业人员咨询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合议庭人员组成上,尽量抽选建筑经验丰富或具有相关从业经历的人民陪审员,以强化对价款结算、房屋质量等案件事实的认定,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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