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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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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发表日期: 2018/10/29 10:03:48 阅读次数: 89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3日上午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3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落实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后,为防止枉法裁判情况的发生,人民法院还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其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地方人大常委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可以直接报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必通过上级人民法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其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除领导干部外,实践中还有其他人或者组织干预司法活动;还有的提出,追究干预司法活动或者过问案件情况的责任,需要有违法违纪的情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

 

 

消息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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