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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发表日期: 2018/10/29 10:16:53 阅读次数: 87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3日上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3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辩护人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仍然存在明显不当的,在被告人、辩护人未对该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作出相应修改。

    二、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缺席审判的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适应对缺席审判案件的审理需要,除了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外,必要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规定。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还提出其他一些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这些意见都认真进行了研究。考虑到这次修改主要是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指向明确、内容特定,这些意见有的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可通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处理;有的可继续探索研究,总结经验。这次暂不作修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

 

 

消息来源: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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