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答记者问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答记者问
发表日期: 2018/11/16 11:23:47 阅读次数: 87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问: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请问当前为什么要出台这个通知?
  答: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企业家队伍建设,对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去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这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意见》明确提出要“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创新权益、自主经营权等权益。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每年审理大量的涉企业家的各类案件,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家创新创业良好法治环境方面负有重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就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具体举措。这个《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全国各级法院依法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水平,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问:当前,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请问《通知》在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是企业家们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关系到企业家能否真正做到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因此,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对于回应企业家关切,引导企业家预期,激励企业家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通知》提出,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问:当前企业家比较关心营造有利于企业家成长发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通知》对此有何具体要求?
  答: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企业家创业、创新的气候和土壤,也是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的重要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多年来注重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对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明确了意见,提出相应的具体措施。《通知》在该意见基础上,针对当前企业家关注较为集中的问题,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加大审判力度、强化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三方面内容:
  一是针对企业家反映的某些地方政府违约的问题,《通知》规定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政府违反承诺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公平合理补偿。
  二是针对企业家反映强烈的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通知》明确把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审判的价值导向,提出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的利率标准处理。
  三是针对企业家反映较为突出的实践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通知》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并要求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问:当前社会诚信建设亟需加强。请问人民法院如何通过审判执行工作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答:一方面,按照中央《意见》中关于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规定,《通知》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长效治理。另一方面,《通知》还针对调研中企业家反映较为突出的信用恢复机制问题,按照中央《意见》的精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逃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问:当前一些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程序,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情形一定程度存在。请问《通知》是如何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问题的?
  答: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利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情况确实存在。对此,《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构成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要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并依法进行制裁;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恶意利用保全措施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问题,《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避免超标的保全,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问:人民法院如何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
  答: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针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冤错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审查有关申诉案件或再审申请。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诉及申请再审的一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甄别。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这是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和中央关于产权保护意见的重大举措。纠正一起错案胜过制定一打文件。我们相信,对确有错误的涉产权案件特别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产权错案进行再审,必将进一步增强广大企业家的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企业家的预期,对推进当前正在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问:《通知》出台后,人民法院将怎样抓好贯彻落实?
  答:《通知》针对企业家关心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这些举措能否见效,关键在于抓落实。为此,人民法院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深入调研涉企业家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健全企业家权益依法保护的机制;加大制定涉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的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工作力度,统一司法尺度、裁判标准。
  二是抓案例。各级人民法院要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一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好案例,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是抓宣传。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通过公开开庭、巡回法庭、庭审现场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上网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记者 罗书臻)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上一篇:最高检未检办主任郑新俭答记者问:严打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下一篇: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出台《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