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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法院与公示催告案件管辖
发表日期: 2019/4/9 10:11:33 阅读次数: 85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李立慧

 

   为保证公正、统一执法,减少不必要的管辖争议,建议尽快明确公示催告案件统一由地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不再管辖受理公示催告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完成,整体一次性纳入了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实行属地管理是最根本的一条原则。铁路运输法院转制移交地方管理后,因其对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尚未做出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铁路运输法院作为国家设立的专门审判机关,属于我国专门人民法院之一。为体现其专门性,铁路运输法院设立之初并不受理行政案件及传统民事案件(如离婚、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专门从事刑事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合同、侵权等民事案件的审判及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后,新增加了公示催告程序。对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公示催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中均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就给铁路运输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留下了管辖争议的空间。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据此,如何理解“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就是管辖争议的关键。地方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我们的辖区是按地域划片而定的,只要票据须在本院辖区内支付,本院当然拥有管辖权。而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一般则认为,铁路运输法院是按铁路线管辖的,辖区与所在地的原铁路分局相同,点多线长,管辖范围甚至跨越两三个省,自然要比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大得多。凡票据须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内支付的,铁路运输法院均有管辖权。

    为便于说明问题,举例说明:山西省阳泉地区的铁路单位属原石家庄铁路分局(现北京铁路局)管理,因此,阳泉亦属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的辖区。如果阳泉某铁路单位遗失了一张须在阳泉市支付的支票,那么,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是否拥有公示催告管辖权?但支付地如果在石家庄市呢?这是否就有管辖权?在审判实践中,这种票据支付地与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住所地相同的公示催告案件,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一般均予以受理。这当中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在票据支付地与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住所地相同的情况下,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对此类公示催告案件予以受理,这实质上是扩大了自身的地域管辖,提高了自身的级别管辖,将自己摆到了与当地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平级的位置上。由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公示催告案件,只有基层法院才有管辖权,中级及中级以上法院无管辖权。在此情况下,铁路运输基层法院要想管辖公示催告案件,只能辖中级人民法院之地域,行基层法院之职权,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层法院的名义受理公示催告案件,岂不是很矛盾?

    第二,进一步分析,如果票据支付地在石家庄市有管辖权,那么支付地在阳泉,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也应当拥有管辖权。在石家庄市可以把管辖范围扩大至石家庄全市,同是辖区内的阳泉,为何不能将辖区扩大至阳泉全市,这涉及执法标准的统一。但如果能够这样的话,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就实在太大了,它不仅高于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于高级人民法院,因为它甚至可以跨省管辖。

    现实中,不少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对公示催告案件管辖问题的实际掌握是:票据在本院住所地支付的,就行使管辖权;否则,就推给票据支付地的地方基层人民法院。笔者关注过一些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办理的公示催告案件,但总的来说,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案件还很不规范,管辖范围的不明确、管辖标准的不统一以及管辖范围理解的随意性,极易造成执法的混乱,不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严格执法,而与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相悖。

    鉴于公示催告案件的民事性质,加之如果狭义理解,票据的支付地根本不会在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的铁路系统内(租用铁路土地开办有票据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等极个别情况除外),为保证公正、统一执法,减少不必要的管辖争议,建议尽快明确公示催告案件统一由地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不再管辖受理公示催告案件。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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