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评论:食品制假售假“直接入刑”符合民众期待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评论:食品制假售假“直接入刑”符合民众期待
发表日期: 2019/5/22 10:57:04 阅读次数: 80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日前,中国政府网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明确,我国将研究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修订完善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刑罚规定。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 

  “食品制假售假‘直接入刑’”,可谓此次《意见》中的一大亮点,也是民众对这一规定早日出台的急切盼望。毕竟,食品安全事关公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对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人们要求严惩食品制假售假行为的呼声也随之高涨。此前,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的“战绩”,充分显示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但案件数量多,也从侧面反映出食品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离社会的期待还有不小距离。在这种现实语境下,将危害民生福祉的食品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以严刑峻法筑牢食品安全的大堤,无疑符合民众的期待。 

  当然,应当肯定近年来我国为保障食品安全作出的努力:出台新部门法、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成立公安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队伍、整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措施,有效打击了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使食品安全的总体形势有所改善。 

  但是,即便如此,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仍存在薄弱之处,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管部门的查处效率有待提高,二是即便被查处,对应的惩戒力度也仍有不足。如,现行刑法对在食品中掺杂造假行为的起刑点,规定为“销售金额5万元”和“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这些规定,过分强调考虑造假行为的“销售金额”和“行为后果”,忽视了违法者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故意,以及其行为所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行为的惩处唯销售金额和行为后果来定罪量刑,不但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也往往容易成为违法者逃避刑罚惩罚的借口。同时,也使得监管部门对不少食品造假行为的定性有点模糊,给行政执法留下了“弹性空间”。也正因如此,一些不法分子有恃无恐、铤而走险,在食品制假售假问题上一再挑战法律的底线。而推动食品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可视为对食品安全严峻形势和治理困境的积极回应,有望减少造假者的侥幸心理。 

  进一步而言,将食品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让参与食品制假售假的不法者付出高昂代价,可以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倒逼其在刑法的高压威慑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应该说,取消起刑点并且让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不仅能体现出监管部门严惩食品掺假造假的法治决心,也与公众对食品安全所寄予的期盼相吻合,这个不仅可以有,而且必须要有。 

  但是,即使“食品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成为现实后,也并不意味着食品安全问题就得到了完全保障。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长期性、系统性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如何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彻底改变当前“轻预防、重打击”的局面,营造食品安全保障的良性生态,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推动。无论如何,在食品安全领域,从立法到执法再到预防,不仅是法律条款的变迁,而应伴随着治理体系的增量改进,有真切的安全感和获得感,这才是公众所期盼的。

 

相关链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消息来源:政府网


上一篇:关于发布《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课题申报的公告
下一篇:司法部负责人就印发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