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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企业规避执行的常见类型及规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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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避执行的常见类型及规制措施
发表日期: 2019/5/29 15:30:19 阅读次数: 78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执行强度力度持续加大、执行行为逐步规范、执行手段日渐丰富,“基本解决执行难”已经实现预期目标,正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的道路迈进。实践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现象层出不穷,涉企业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现象尤为突出,直接影响胜诉当事人权利的实现。经分析,企业规避执行的常见类型主要有:

    一是资产体外循环规避执行。部分企业将主要资产登记在公司股东、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亲信员工的名下。通过常规手段对被执行企业银行账户、车辆、厂房土地固定资产等进行查询时,发现企业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企业对公账户仅有少量资产的假象,而且对登记在上述人员名下的资产也难以确权为企业所有资产。

    二是设立下属公司规避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部分亏损的企业经济往来较为固定,表现为业务对象相对固定,大量资金向另一固定企业流转。经核查发现,被执行人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在母公司经营不善欠债较多时,采取高买低卖的方式将资产转移至子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资产转移。

    三是利用虚假诉讼规避执行。被执行企业在经营中欠款较多时,为逃避债务往往采取虚构债权债务的手段,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由虚构债权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甚至恶意提前单方面“偿还”债务,直接造成企业账面资产的减少和责任财产的降低。

    四是借助破产程序规避执行。在政府和法院加大“执转破”力度、妥善处置“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的背景下,部分不良企业恶意利用“执转破”机制,通过虚构债权债务、虚假交易,恶意转移企业优质资产,制造企业破产条件,使企业达到“严重资不抵债,清偿能力丧失”的破产条件,让本不应进入破产立案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针对上述规避执行的行为,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予以规制:

    一是强化企业资产核查。针对相关企业经营流水不通过公司对公账目、将企业资产私下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行为,法院一旦发现线索应当第一时间会同税务、工商、国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行检查。对企业经营涉及到的相关资产第一时间核实到位,对存在逃税漏税的按期责令补缴,倒逼企业规范化经营,依法确认企业产权。

    二是完善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当前司法实务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率比较低,应完善相应法律规定,在明显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在人事、资产、业务存在人格混同,或明显存在恶意掏空企业资产情形的,应当由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精准打击虚假诉讼。在准确研判审判执行环节虚假诉讼各类表现形式的基础上,坚持实体认定和程序审查并重的原则,强化源头治理与加大惩戒力度并重,严厉精准打击通过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等虚假诉讼方式恶意转移企业资产、执行中私自偿还债务的行为。

    四是严格审查破产原因。企业破产事关企业能否有序退出市场、事关企业利益能否得到周到保护,具有债权集体清偿、纠纷集中化解等功能。法院应从严把控执行转破产的立案条件,凡进入执转破的案件必须满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权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恶意“掏空”企业资产,人为制造企业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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