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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孩子挑逗宠物犬被咬 狗主人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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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挑逗宠物犬被咬 狗主人要承担责任吗
发表日期: 2019/5/29 15:34:01 阅读次数: 83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的周末,我带6岁的儿子在公园散步时,我儿子见李某蹲着接打电话,而其牵引的宠物犬则被丢下狗链趴在一旁休息,遂上前逗宠物犬,见宠物犬并未理睬,又捡起树枝向宠物犬打去。宠物犬受到刺激后突然蹿起,将我儿子咬伤。事后,我要求李某承担医疗以及注射狂犬疫苗费用,但遭到李某拒绝,理由是我儿子被咬,完全是自己惹是生非所致,更何况我当时只顾与他人闲聊,没有管好孩子当属失职。请问,李某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朱晴芬

    朱晴芬读者: 

  李某应当与你分担损失。 

  一方面,李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即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减少甚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与之对应,虽然你儿子被咬,关键在于其故意挑逗乃至用树枝击打宠物犬,导致宠物犬受到刺激所致,即主要责任在你儿子,但李某将宠物犬携带至公共场所、丢下狗链、自顾自在一旁打电话,无疑是对宠物犬疏于管理,同样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未成年人的父母属于其当然的监护人。你儿子年仅6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你是他的法定监护人。民法总则第26条、第34条分别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无论你是作为儿子的父母还是作为监护人,你都具有对其加以保护的义务,你只顾与他人闲聊,没有对儿子进行有效的监管并确保其人身安全,无疑违反了法定义务,自然应当对儿子的行为及其所导致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检察日报法律组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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