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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两份合同真伪不明 诉至法院解决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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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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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4: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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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某霞,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丽,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玉桥南里。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14: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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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没有异议。
[14: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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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没有异议。
[14: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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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漷县法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王某霞诉被告王某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14: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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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及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批准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伟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连旺、岳凤金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曹萌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9条、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14: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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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听清楚了。
[14: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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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听清楚了。
[14: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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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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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我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腾退并搬离原告位于通州区漷县镇某村东侧的土地和厂房用地并恢复原貌;并承担2019年1月1日至其实际搬离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用,每月按照4000元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3月18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原告将通州区漷县镇某村东侧的土地和厂房出租给被告,租金为每年1万元,租金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合同有效期10年。现该土地租赁合同已履行期满,被告迟迟不予退还原告土地,为此双方多次交涉均无果。交涉期间被告拿出一份签字日为2010年6月1日,租期到2028年12月31日的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以此为由不予腾退。原告认为,原被告租赁合同已履行期满,被告必须立即腾退交付原告租赁厂房和土地,并恢复原貌。另原告从未给被告签订第二份租赁协议,即使按照这份协议被告也应当在2018年前缴纳2019年年度租金,逾期不缴纳,原告方有权解除合同。然而,2018年底至今,原告多次通过口头通知,邮寄函件、委托他人当面送达等方式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并立即办理腾退的通知,被告均不予回应。
[14: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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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被告,刚才原告的当庭陈述是否听清,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
[14: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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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详见书面答辩提纲,答辩提纲就是我的答辩状,是我的答辩意见。1、我和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是真实有效的,第一份2018年到期的合同签订后,原告担心我到期后不继续租他的房屋所以就和我签订了第二份租赁合同,如果原告认定第二份是我伪造的,他可以申请鉴定。2、关于房屋租金问题,不是我不交租金,是原告不收租金,我曾经咨询过公证机构提存业务,答复是目前不办理到期债务的提存业务。是王某霞故意不收租金,不是我不交。3、王某霞之所以无礼纠缠,原因是我承租她的地用于养殖,2017年被列为低端养殖业退出计划,她多次向我提出无力要求,目的就是想让我在政府赔偿款中满足她不合理的要求。
[14: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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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
[14: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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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1、租赁合同,2009.3.18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证明合同履行期届满,被告应该将土地返还给原告。
2、录像光盘1张及律师函,证明我曾向被告发放律师函被退回了,后来我们又去养殖场送了一次,做了一次录像。
[14: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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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真实性认可,这里面的老人是我母亲,他已经87岁了,稀里糊涂的,什么都不知道。证据1的合同是第一份合同,我还有一份合同没有到期。律师函我没有收到。
[14: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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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被告举证?
[14: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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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1、我和原告的2019.2月份起短信记录截屏打印件,证明我想交租金并且询问提存事宜。
2、手机里的电话拨打记录。
3、2010年的租赁合同一份。
[14: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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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1、原告的手机号早就换过了,这个手机号是原告曾经的号码,早就不用了,这个短信没有收到过。新的手机号和被告有过沟通,被告也有原告的家属的手机。如果被告诚心给原告租金可以联系原告的家属,也可以直接来原告家,因为两家离得也就几百米。
2、2019.4月份的通话真实性认可,是和被告用这个手机通过话,那个手机是老年机,平时在家不怎么用,也不是绝对不用。这次通话是村委会要进入养殖场无法进入,所以原告给被告打了电话,其中只说了让村委会的让进去养殖场的事情,没有涉及到租金的事情。补充:证据1、2发生时候都在2019.2、3、4月份,和双方第一份合同中约定的要在2018.12.30日之前付下一年的房租相隔,即使被告第二年3、4月份支付房租,也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畴,合同也处于解除。
3、真实性不认可,双方没有签过第二份合同,只签了一份2009年的合同。2010年的合同没有签过。
[14: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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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关于鉴定报告,双方意见。
[14: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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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经代理人询问,原告本表示确实不是本人书写的合同签字,对鉴定报告不认同。
[14: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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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没有意见。认可鉴定意见。
[14: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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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鉴定费交费人是谁
[14: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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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原告本人的儿子。
[14: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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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双方,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14: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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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提交一份租赁合同复印件。
[14: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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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没有原件。村委会协同双方纠纷时,王某丽交给村委会的。
[14: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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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你交的复印件跟被告提交的合同有什么区别吗
[14: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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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内容一样,盖章签字不一样。
[14: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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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被告质证。
[14: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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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内容跟我提交的合同一样。
[14: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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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刚才被告说的腾退了吗
[14: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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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就是不让我养猪了,也没有让我拆,地上的东西我建的。不养猪了就一直空着。合同上写我可以建,场地我还控制着。
[14: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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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租金情况
[14: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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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现在1万5,如果再租五年一递增,该涨钱了。
[14: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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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现在房子做什么
[14: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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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空着呢。政府还没解决呢,还没给补偿。我们是小型污染企业。
[14: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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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你现在同意将地方交给原告吗
[15: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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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没问题。可以交。
[15: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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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被告差你多少租金
[15: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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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19年一年的,1.5万元,应该截止到19年12月底。
[1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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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被告你能恢复吗
[1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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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我能给恢复,我给平完。
[15: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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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双方还有其他证据吗。
[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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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没有了。一致。
[15: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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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没有了。一致。
[15: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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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那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了。就差鉴定费了。
[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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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我承担诉讼费70元。
[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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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鉴定费我自己承担。
[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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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我确认一下,双方达成的调解意见:第一条,被告王某丽向原告王某霞缴纳租金1.5万元,2019年12月31日之前执行清;第二条,被告王某丽立即腾退并搬离原告位于王某霞通州区漷县镇某村东侧的土地和厂房用地并恢复原貌。第三条,鉴定费3300元原告负担。第四条,诉讼费70元,由被告王某丽承担。
[15: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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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同意
[1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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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庭调解结束。双方在该调解笔录签字视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不得反悔。现在休庭,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15: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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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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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