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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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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 2025/4/4 20:22:02 阅读次数: 6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背景和目标

我国货物进出口规模持续扩大、对外贸易新业态不断涌现,守国门、促发展面临新形势和新任务,对海关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能力、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更好助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了更高要求。海关统筹安全与便利、权利与责任、继承与发展、规范与创新,坚持把监管风险降至最小,把对企业造成的不便降至最小,对“两步申报”进口通关模式进行改革优化。

二、主要改革优化内容

(一)整合申报模式。

1.整合货物申报模式。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整合现有进口货物“一次申报、分步处置”及“两步申报”申报界面。企业可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在“单一窗口”填制报关单,系统根据企业填制情况,提示企业可选择的申报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适合的通关模式进行货物申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系统提示企业需补充调整的申报项。

企业选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符合要求的进口货物可在概要申报后提离;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完整申报。超过规定期限完整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二)优化“概要申报”。

2.取消企业勾选“三涉”。概要申报无需对“是否涉税”“是否涉证”“是否涉检”进行勾选。保留“监管证件号”在涉及监管证件要求情况下需要填写的要求,保留“产品资质(产品许可/审批/备案)”“监管类别名称(13位)”“货物属性”“用途”等“商品信息”栏目,在货物涉及检验检疫情况下需要填写的要求。

3.调整概要申报项。企业概要申报,在现有必填项目基础上,增加申报“规格型号”“币制”“成交方式”等3项,“商品编号”申报从6位增加至10位,“数量及单位”须填报“成交数量”“法定第一数量”“法定第二数量”及各自对应计量单位。

“两步申报”模式下,对特定商品在概要申报阶段设置最低申报项。如:进口食品概要申报阶段,除必填项之外,企业还需向海关申报“启运日期”“生产日期”(限进口食品)“产品保质期”(限婴幼儿配方乳粉)3项。最低申报项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实施动态调整,每次调整前提前对外公告。

4.实施税款担保及核扣。为降低税收风险,企业进口应税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备案税款担保。海关根据企业概要申报项目计算并核扣担保额度,企业缴清税款后,税款担保额度自动恢复。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

5.支持随附的单据上传。在概要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可根据实际贸易需求,通过“单一窗口”上传随附的单据,如检验检疫证书、合同、发票等。在通关过程中,企业也可根据海关监管要求补传或重传随附的单据。

(三)强化涉企服务。

6.公布“两步申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实施禁限管制措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货物,以及进境特殊物品、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特定国家或地区进口食品、进口危险化学品等暂无法实施“两步申报”的商品。负面清单通过“单一窗口”等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调整,企业可在“单一窗口”查询。

7.调整完整申报时限。企业在完成概要申报后,无需等待概要申报相关海关手续办结,即可在“单一窗口”进行完整申报。完整申报规定期限届满前三日,“单一窗口”将提示企业及时进行完整申报。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整申报产生滞报金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滞报金减免。

三、试点安排

8.试点时间及范围。本次试点于2025年5月6日起,在全国9个直属海关的11个业务现场同步开展。具体试点海关名录详见《公告》。

9.试点企业范围及申报方式。本次试点适用企业范围为境内收货人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试点海关申报。试点期间,企业如选择在试点关区办理通关业务的,应在“单一窗口”选用优化后通关模式,如遇特殊情况的,可结合实际通过原通关模式办理相关业务;在非试点海关办理通关业务的,仍适用原通关模式。



消息来源:海关总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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