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专家解读|明确人脸识别应用边界 完善个人信息权益保障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专家解读|明确人脸识别应用边界 完善个人信息权益保障
发表日期: 2025/4/16 11:27:12 阅读次数: 1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随着人工智能、图像处理和计算机视觉技术的飞速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广泛应用,其便捷性和高效性为数字化转型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少安全隐患和伦理挑战。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提出了系统化的规范指引,旨在应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完善治理机制,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一、《办法》出台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一,促进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使用,降低安全风险。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一种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具有其独特的安全风险。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终身性,一旦泄露,无法像密码那样更改,危害更为持久和严重。《办法》的出台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划定了法治红线和伦理要求,通过建立健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规则体系,有效平衡了技术创新与安全风险防控的关系,既保障了技术正向发展的动力,又为防范人脸信息泄露、滥用等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推动人脸识别技术在法律规制下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明确人脸识别技术的非强制原则,防止技术滥用。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呈现泛滥趋势,从楼宇出入到消费支付,“被刷脸”现象日益普遍。特别在商业场所,一些经营者以提升服务体验为名,实则通过人脸信息进行精准画像和行为分析,侵犯个人隐私权益。《办法》规定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有助于纠正技术应用中的过度依赖和扩张现象,避免技术被滥用于非必要领域,减轻公众在日常生活中的“被刷脸”负担,实现技术应用与基本权利保护的平衡,为构建健康的数字生态环境奠定基础。

第三,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提升保护水平。作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针对人脸信息这一特殊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需求,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法律规范。通过构建专门的制度安排和操作指引,《办法》弥补了现有法律在应对新兴技术应用方面的不足,也为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技术挑战提供了可借鉴的制度经验,体现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建设系统化水平。

二、《办法》有利于推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规范发展

第一,明确基本原则,划定人脸识别合法基线。《办法》明确规定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基本原则,为整个规范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其一,只有满足“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的基本条件,才能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而且应当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其二,明确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避免过度依赖人脸识别技术。其三,重申了“单独同意”原则,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这些基本原则共同构成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规范框架,明确国家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基础导向。

第二,细化应用场景要求,为实践提供明确指引。《办法》针对人脸识别技术在现实生活中的典型应用场景,提供了清晰具体的操作指南。在公共场所中,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在日常生活中,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场景化要求直接回应了公众对“被刷脸”的担忧,为各行业落实人脸识别技术合规应用提供了实操性指引,精准划定了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边界。

第三,多元化治理机制,推动主体合规履责。《办法》构建了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备案管理、系统安全要求等多种治理机制,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合规义务提供了系统性指引。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机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事前评估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和风险;通过备案制度,增强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意识并便于监管部门开展监督;通过数据加密、入侵检测和防御等要求,促进个人信息处理者持续改进安全策略和保护措施。多元化的规制工具相互配合、互为补充,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合规路径,有利于促进相关主体更好地履行合法应用人脸识别技术、保护人脸信息的法定义务。

《办法》体现了精准施策的理念,既考虑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实际需求,又针对高风险情形设置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具体规则,实现了安全保障与技术应用的平衡。《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切实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作者:周辉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



相关链接: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消息来源:中国网信网


上一篇:浅析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抵押预告登记的规定与适用
下一篇:专家解读|促进法律制度衔接 增强网络立法协同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