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志媛: 更新司法观念完善程序出罪机制 程序出罪是刑事司法机关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基于不符合犯罪构成之外的事由,对已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且尚未被判决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认为是犯罪或不继续追诉处理的刑事司法行为。在轻罪立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贯彻等背景下,程序出罪发挥着控制犯罪、恢复社会关系和保障人权等一系列功能,具有充足的正当性基础。现阶段,我国程序出罪机制的运行并不完善,背后涉及司法观念不科学、程序供给不充分、司法标准不明确、实施层面受到法外因素影响等深层原因。对此,应更新司法观念、补充程序供给、明确司法标准、减少法外因素影响,才能对我国的程序出罪机制加以完善。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群: 准确界定涉毒自洗钱行为 实务中涉毒自洗钱犯罪较为多发,该犯罪行为呈现出入罪率低、打击效果不明显等特点。究其原因,与洗钱罪罪状中“为掩饰、隐瞒”术语之定位不清,主观方面构成要件要素证明标准较严相关。同时,又受到“提供资金账户”行为方式适用情形不明之影响。针对上述入罪困境,必须回归洗钱罪的罪质构造,在教义学层面厘清涉毒自洗钱行为的治理思路。具体言之,首先,应否认洗钱罪目的犯属性,将“为掩饰、隐瞒”理解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以降低主观方面的证明难度。其次,关于“提供资金账户”之适用争议,从法益保护与量刑均衡的角度分析,宜将该行为方式排除在“自洗钱”之外。 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张航: 以危险归责重构国家赔偿归责体系 通说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实行违法归责与结果归责二元并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然而,结果归责的实质内涵在公法学上存在严重分歧,即作为归责事由的“结果”分别被解读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违法结果,但它们均不能说明结果责任的理论基础、归责目的和答责范围,不能构成规范的法律归责原则。事实上,结果责任是源自私法初民时代的概念,早已被现代侵权责任法理论所弃置。比照侵权责任法,危险归责应当替代结果归责,与违法归责构成并立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国家危险责任以损害风险的分配正义为基础,以危险之利益与负担一体化承受为根据,以防控与救济公法危险及其损害事故为目标。危险归责和违法归责作为国家赔偿范围有序扩大的基准阀门,能够在未来修法和解释适用中兼顾公民权益损害救济和国家依法行使职权之立法目的,并妥善处理好个人生存风险和国家责任范围之间的关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华伟: 确立人肉搜索犯罪行为构成要件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面临明确法律定义缺失、规范体系不足、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评价、多元复杂利益平衡等难题。美国、德国、荷兰等国家对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进行了新的探索,其共通性的有益经验值得借鉴。人肉搜索的定义应强调个人信息散布行为及其引发的后续法益侵害或侵害风险。人肉搜索具有复杂的法益侵害性,具体的法益侵害取决于行为人所采取的信息获取手段和信息散布方式。我国刑法规范体系应明确人肉搜索的行为构成,设置独立的罪量标准,回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特殊法律适用问题。人肉搜索属于非常规的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符合前置法免责条件,仍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人肉搜索可在例外情形中出罪,但应具备特定的类型条件,且受到关联性和必要性原则的限制。 (以上依据《澳门法学》《海峡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陈章选辑)
消息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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