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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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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26/2/26 13:13:32 阅读次数: 27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财关税〔2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商务厅(委、局)、文化和旅游厅(委、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科技部核定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名单。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名单。 

二、科技部核定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名单,教育部核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名单,国家卫生健康委核定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名单。 

三、科技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核定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名单。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根据国办发〔2000〕38号文件,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名单。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名单。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外资研发中心名单。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见附件1。 

七、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享受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的条件见附件2。 

八、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享受政策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条件。 

九、教育部核定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名单。 

十、文化和旅游部核定省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名单,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省级、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名单。 

十一、中央宣传部核定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名单。 

出版物进口单位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的销售对象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级、地市级、县级党校(行政学院),以及按照本通知第一至十条核定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图书馆。 

十二、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将核定的享惠主体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相关享惠主体。省级科技、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将牵头核定的享惠主体名单函告享惠主体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相关享惠主体。 

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享惠主体,应将其依托单位一并函告,依托多家单位共同建设的,应将所有依托单位予以函告。享惠主体享受政策的资格具有期限的,应将有效期限一并函告。 

十三、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级、地市级、县级党校(行政学院)以及按照本通知核定的享惠主体,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免税手续,免税进口商品需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 

十四、各部门函告海关的享惠主体名单应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通知》项下的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分别自其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级、地市级、县级党校(行政学院)自2026年1月1日起具备免税进口资格,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享惠主体申请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3)。 

十五、享惠主体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核定其名单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主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牵头部门函告海关(核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并通知相关享惠主体。 

十六、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强政策评估工作。 

十七、省级科技、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直属海关制定所负责名单的核定办法,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核定的名单和截至上一年底有效的名单报送科技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科技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汇总各地名单后,于每年4月底前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十八、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十九、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附件:
  1.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
  2.享受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条件
  3.“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消息来源:政府网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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