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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 司法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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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答记者问
发表日期: 2026/4/15 9:18:30 阅读次数: 27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2026年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制定背景。

答: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中国始终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践行全球治理倡议,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近年来,一些国家在诸多领域挑起事端,频繁通过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对我公民、组织实施不当域外管辖,严重干涉中国内政,危害中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破坏国际法治,侵蚀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国际秩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法治应对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维护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作出部署。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旗帜鲜明宣示我国不接受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原则立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制度措施,强化法治保障。

国务院出台《条例》,是反击有的西方国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迫切需要,是有效提升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法治能力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问:《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二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更好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有的西方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的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明确我实施阻断、反制措施的条件、程序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

问:《条例》明确了哪些应对不当域外管辖的原则立场?

答: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一贯主张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以立法形式进行反制与有的西方国家滥施“长臂管辖”有着本质区别,是应对、回击外国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的防御措施。鉴此,《条例》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同时,明确规定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

问:《条例》在适用对象上有哪些考虑?

答:《条例》主要针对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为中国政府采取相应措施提供制度支撑。《条例》将与已经出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形成制度合力,进一步夯实法治应对的措施依据。

问:《条例》在识别和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可以进行调查和对外磋商等。有关组织、个人可以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开展识别工作的建议。

二是规定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被外国国家域外管辖的行为与该国的联系是否适当,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等。

三是规定阻断措施。经识别有关措施构成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国务院法治部门可以予以公告。明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四是明确相关豁免制度。中国公民、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应当向国务院法治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的范围等,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经同意后可以在特定范围内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有关措施。

问:《条例》规定了禁执令制度,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设立禁令等制度,对外国“长臂管辖”进行阻断和反制。《条例》借鉴国外有关做法,结合实践需要,建立了精准适用的禁执令制度,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作出禁止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决定,即禁执令,并对违反禁执令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为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

问:《条例》针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规定了哪些反制措施?

答:一是明确国家层面的反制措施。《条例》规定,中国政府可以对有关国家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行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依法采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贸易、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为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授权。

二是建立恶意实体清单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将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同时明确相关程序和豁免制度等。

问:《条例》在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方面,规定了哪些服务保障制度?

答:一是明确中国公民、组织可以就有关组织和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起诉。

二是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中国公民、组织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是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作用,引导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与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有关的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消息来源: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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