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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六)
发表日期: 2026/5/3 21:13:51 阅读次数: 24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1.在办理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拒不提供审计资料,或者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审计资料是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重要依据,反映了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审计资料进行的审计调查是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或者线索的重要执行调查措施。只有确保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才能得到准确的审计结果。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通过以下多种方式获取审计资料。

第一,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执行审计的实际需要,要求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者相关财务人员配合执行法院和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释明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进行审计调查以及拒不配合提供审计资料的法律后果。如果被执行人能够认识错误,或迫于审计调查的威慑力,主动报告财产情况,或将隐匿、转移的财产交付执行,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抑或配合提供审计资料,可以有效避免后续审计调查的困难和阻力。

第二,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第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搜查措施是发现被执行人财产、资料的重要手段,是执行工作强制性的重要体现。

第三,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审计单位负有配合审计工作的义务,执行人员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应注意对被执行人规避法律责任和毁损审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证据及时进行收集和固定,如果发现有妨害审计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第四,被执行人解散但没有依法组织清算,又无法提供完整的审计资料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清算责任诉讼。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执行案件办理实务》

2.在盗骗现象互存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准确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同属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二者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基本一致,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上。一般情况下,区分二者并不难,但对于行为人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实施的盗骗交织型案件,如何准确认定该行为的性质则成为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对于此类案件,区分的标准在于认定非法改变财物占有状态这一关键行为的手段是窃取还是骗取。从行为人方面来看,判断其交互采用欺骗与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性质,客观标准是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控制权的决定性手段是秘密窃取还是欺骗取得;从被害人方面来看,判断其失去占有财物是被盗还是被骗的标准,是被害人是否存在错误认识、是否具有自愿处分财物的意识和行为。如行为人先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他人拿出财物,后又趁机采用调包的手段窃取该财物,虽然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采用了欺骗与盗窃相结合的手段,但其非法取得财物的主要方式是秘密窃取即私下调包行为,蒙蔽他人的行为并不直接获得所要非法占有的财物,而只是为实现盗窃创造条件,被害人虽因被骗拿出财物,但并无将财物给付被告人的意愿,故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又如,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上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行为人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则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另外,实践中还需注意如下问题:一是在三角诈骗中,因被害人与受骗人并非同一人,如果受骗者不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而处分财产,就不能认定其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诈骗罪的处分行为,该受骗者可谓行为人非法取财行为的“工具”,即理论上的间接犯,行为人的行为应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二是诈骗罪的受骗者只能是有处分能力的自然人。诈骗罪中包含使受骗者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的要素,故只有具有处分能力的自然人,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机器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不具有处分能力的婴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也无所谓陷入认识错误和处分财产。故机器不可能被骗;以欺骗手段从无处分能力的婴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处取得财产的,因受骗者缺乏处分意识和能力,行为人亦不构成诈骗罪,行为人非法取财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刑事审判实务(上册)》



消息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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