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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 智能门锁能拍到邻居家门口,侵犯邻居隐私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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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门锁能拍到邻居家门口,侵犯邻居隐私权吗?
发表日期: 2026/9/9 12:31:01 阅读次数: 16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把智能门锁,打破了毗邻而居的安宁。当镜头对准公共走廊,引发的矛盾该怎样收场?

  王某和李某是邻居,两家入户门直角相邻。某日,王某更换了一把智能门锁,自带高清摄像功能。但摄像头正对楼道,能清楚地拍摄到李某进出家门的公共走廊。李某觉得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便找王某理论,要求拆除智能门锁,王某不肯。两人争吵之下矛盾升级,王某将李某打伤,之后王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李某将王某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除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外,还要求王某必须拆除智能门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安装智能门锁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李某隐私权的侵害。

  法院现场勘查发现,涉案门锁可拍摄的公共走廊系李某进出家门的必经之路;且涉案门锁具备自动感知人体信息并启动拍摄的功能,在特定模式下只要识别到有人经过便会自动开启录像;王某还可通过手机App随时更改录像模式、逗留时长等参数,可查看、下载拍摄内容。

  这种持续性的信息收集行为,使邻居李某处于一种长期“被监控”的不安状态,客观上已构成对李某私人生活安宁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如出入时间、访客情况等)的侵扰,构成对李某隐私权的侵害,因此王某应当拆除门锁。

  而关于邻居李某诉请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双方在争吵过程中互有辱骂,矛盾激化最终导致肢体冲突,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法院结合案情,确定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王某限期拆除涉案智能门锁,赔偿李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000余元。判决作出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一、为何拍摄“公共走廊”也可能侵犯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隐私不仅包括私密空间,还涵盖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居民楼内的公共走廊虽属共有部分,但它是连接住宅的过渡区域,通行人员相对固定。智能门锁若自动抓拍该区域,会记录下邻居的出入时间、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信息,长期积累可形成个人行为画像,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私密信息。同时,持续的监控会让邻居产生心理压抑感,侵害其私人生活安宁。

  因此,本案中,即便涉案门锁摄像头未直拍李某的正门和室内,但摄录范围已经覆盖李某进出必经区域并采集了行踪信息,侵害了李某的隐私权。

  二、智能门锁摄录侵害隐私权的认定因素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综合以下因素判断是否构成隐私权侵害:

  第一,拍摄范围是否覆盖邻居入户门或必经通道。两家门对门或直角相邻且距离较近时,广角镜头极易将邻居门口纳入摄录范围,侵权风险显著升高。

  第二,触发方式,即门锁是否具备人体感应、雷达侦测、自动录像功能。若门锁在有人经过时即自动启动抓拍并存储,属于主动、持续性收集他人信息;若仅在本人开锁时被动抓拍且基本不采集邻居影像,一般不认定为侵权。

  第三,信息可控性,即拍摄内容是否能通过手机App远程查看、回放、下载。邻居无法控制设备安装者的操作,存在现实侵害危险。

  第四,相邻容忍限度,即安装安防设备应以不损害他人权益为限。若功能明显超出“看护自家门前”的必要,法院可能判令关闭特定功能甚至拆除门锁。

  本案中,涉案门锁拍摄范围覆盖了邻居李某的必经通道,具备人体感应、雷达侦测、自动录像功能,王某可随时通过手机远程查看、回放、下载拍摄内容,确属损害李某权益,因此法院判令王某限期拆除门锁。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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