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及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10:01:05]
[林文学]: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保障和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并选取了6个典型案例,于今天正式对外发布。[10:02:24]
[林文学]:
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孙镇平、督察局局长廖向阳、政治部副主任叶健出席今天的发布会。[10:03:59]
[林文学]:
首先,请孙镇平主任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及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10:04:11]
[孙镇平]:
各位记者朋友:
上午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研究起草历时两年,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由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近日已印发实施。下面,我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条例》的相关情况。10:05:29]
[孙镇平]:
一、制定出台《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征,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强调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更加科学有效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强化审判权运行制约监督方面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加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审判工作质效,有力保障公正廉洁司法。今天发布的《条例》,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制度成果,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保障。[10:06:05]
[孙镇平]:
第一,制定出台《条例》,是人民法院持之以恒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院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战略方针,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和根本之策。制定出台《条例》,就是要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持之以恒贯彻落实到司法审判工作中,用最严格的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维护司法公正,发出监督执纪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确保审判权的行使符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10:06:11]
[孙镇平]:
第二,制定出台《条例》,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司法责任制全面准确落实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围绕保障公正司法,党的二十大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制定出台《条例》,就是要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部署要求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落实落细,通过健全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更加深入地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更好地保障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廉洁司法。[10:06:25]
[孙镇平]:
第三,制定出台《条例》,是人民法院严格遵循司法规律、科学规范精准开展司法责任追究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废止,对人民法院司法人员进行司法责任追究,需要明确司法活动中,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应当适用什么样的规则、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进行责任追究。制定出台《条例》,就是要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基本依据,从司法审判工作的特点规律出发,明确违反审判职责的实体标准,明确司法责任追究的程序要求,为科学规范精准开展司法责任追究提供制度保障。[10:06:59]
[孙镇平]: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是《党纪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判工作领域的具体细化。《条例》对什么是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如何追究司法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条例》全文共六章、四十七条,包含司法责任追究的工作原则、实施主体、适用范围、适用规则、程序要求等方面的内容。[10:08:15]
[孙镇平]:
(一)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条例》明确提出司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二是坚持以最严格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维护司法公正;三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与法官惩戒工作相协调;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五是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相统一;六是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10:09:04]
[孙镇平]:
(二)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条例》明确,人民法院司法人员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条例》明确,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人员全覆盖。司法责任追究的对象,既包括审判人员,也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还包括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条例》明确,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既包括在职的司法人员,也包括已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司法人员。《条例》明确,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审判流程全覆盖。无论是立案、审判、执行环节,还是审判监督管理环节,只要发生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要按照《条例》规定追究司法责任。[10:10:17]
[孙镇平]:
(三)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适用规则。《条例》遵循司法规律,明确应当综合考虑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性质、情节、过错、后果等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对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和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相关司法人员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条例》针对违反审判职责的具体情况,明确应予追责、免予追责、不予追责的具体情形,以及从严追责、从宽追责的具体情形,使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依法正当履行审判职责,虽然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既坚持失责必究、追责必严,又防止过度追责、追责泛化,即应当追责的坚决追责,不应追责的决不追责,消除司法人员思想顾虑,鼓励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职、勇于担当作为。[10:11:55]
[孙镇平]:
(四)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程序要求。《条例》规定,司法责任追究在各级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下,由人民法院负责督察工作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参与有关工作或者依职权承办有关事项。为保障司法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实施,《条例》对线索受理、组织调查、追责处理等工作程序提出明确要求。《条例》明确,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一般由当事司法人员所在人民法院负责受理问题线索,开展司法责任调查。当事司法人员的干部管理权限不在人民法院的,应当将其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发现司法人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之外的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将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对司法人员同一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再组织调查。《条例》规定,当事司法人员应当追究司法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10:13:49]
[孙镇平]:
(五)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人民法院司法人员违反审判职责,属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范畴。对人民法院司法人员追究司法责任,同样适用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追责惩戒的处理方式。《条例》规定,人民法院追究司法人员的司法责任,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者处分。三种处理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10:15:36]
[孙镇平]:
、《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在继承和完善已有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总结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工作实践,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具有以下鲜明特点。[10:16:25]
[孙镇平]:
一是实现责任追究规范化。《条例》整合了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对司法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规则、程序、权利救济和履职保障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形成了权责明晰、追责精准、程序规范、保障有力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制度。10:16:53]
[孙镇平]:
二是实现责任界定精准化。《条例》以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有无主观故意、有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司法责任追究的核心判定标准,严格区分违反审判职责问题与办案瑕疵问题,科学精准认定和追究司法责任。《条例》明确,司法人员只有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被追究司法责任;如果属于一般过失,办案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不予追究司法责任。[10:17:32]
[孙镇平]:
三是实现追责程序法治化。《条例》将程序公正贯穿追责全过程,要求司法责任追究的各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同时,《条例》要求充分保障当事司法人员的知情权、申辩权、救济权,注重与法官惩戒工作机制衔接,以严格的程序规范司法责任追究工作,确保司法责任追究经得起法律、实践和历史的检验。[10:18:25]
[孙镇平]:
四是实现追责与保护一体化。《条例》认真落实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相统一的原则理念,坚持以最严格的标准规范司法行为,同时强调,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依法履职不受责任追究。《条例》要求,对于司法人员履职中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为司法人员澄清正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旗帜鲜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10:19:16]
[孙镇平]:
《条例》的制定出台,对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将督促全国法院把贯彻落实《条例》,纳入全面从严管党治院主体责任清单,抓好《条例》学习培训,统一追责标准、规范追责程序,确保《条例》得到准确有效实施。持续强化对司法审判工作的常态化监督,以《条例》的刚性执行促推司法人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不断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10:20:06]
[孙镇平]:
为便于准确理解、适用《条例》,本次发布会同步发布了6个典型案例。其中,4个是追究司法责任的典型案例,2个是保护依法履职的典型案例。[10:21:13]
[孙镇平]:
各位记者朋友!人民法院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加强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发现司法人员违反审判职责问题,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我们将严肃认真调查处理,该追责的坚决追责、绝不护短。人民法院将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坚持越往后越严的鲜明导向,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院,进一步加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有力保障审判权依法公正行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0:21:31]
[孙镇平]:
最后,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感谢各级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10:22:40]
[林文学]:
感谢孙镇平主任的发布。下面,进行答问环节,欢迎各位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10:22:53]
[央广中国之声记者]: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司法责任追究的事由与范围,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适用规则。能否详细介绍一下,《条例》对应当追责、免予追责、不予追责的具体情形是如何规定的?[10:23:32]
[廖向阳]: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是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的重要原则。这就是说,追究司法责任,要做到科学、规范、精准,即违反审判职责应当追责的,坚决追责;违反审判职责但情节轻微且具有从宽情形的,免予追责;不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虽然存在办案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不予追责;依法履职的,不得追责。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作一个介绍。
第一,什么样的情形应当追究司法责任?按照《条例》规定,主要包括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和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中,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应当追究司法责任。《条例》第八条,列举了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八种行为表现,加上兜底条款。比如: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或者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的;隐瞒、伪造、变造、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未经合议庭评议或者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进行裁判的;违反规定严重侵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等等。这类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主观故意。
因重大过失违反审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应当追究司法责任。《条例》第九条,同样列举了履行审判职责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八种行为表现,加上兜底条款。比如,因重大过失导致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司法责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证据规则错误采信证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案件办理或者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遗漏案件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依法依规履行审判职责,导致审计、鉴定、评估、拍卖中存在错误,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立案、案件办理、案卷材料移送等严重超出法定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这类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存在重大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
除以上规定之外,《条例》第十条明确了办理执行案件中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第十一条还明确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追究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形。
第二,什么样的情形免予追究司法责任、不予追究司法责任?《条例》贯彻宽严相济的责任追究原则,明确了免予追究司法责任、不予追究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所谓免予追究司法责任,是指司法人员虽然违反审判职责,但是情节轻微,且具有《条例》规定的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形,比如主动交代违反审判职责事实、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免予追究其司法责任。所谓不予追究司法责任,是指司法人员不存在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虽然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从鼓励司法人员担当作为、防止过度追责考虑,不予追究司法责任。需要指出的是,从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的角度出发,对免予追究司法责任、不予追究司法责任的行为,仍可视情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第一种形态”处理。
第三,什么样的情形属于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不得追究责任?《条例》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相统一,对司法人员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不得追究责任。《条例》第二十条列举了七种情形加上兜底条款,明确审判人员依法履职,即使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也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比较典型的情形有: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因当事人或者其他个人、单位的过错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但审判人员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因出现新证据或者证据发生变化而改变裁判结果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因技术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致使裁判结果出现错误的,等等。上述情形中,审判人员不构成失职失责,不得追究责任。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审判工作中,虽有严重后果发生,但是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且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不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条例》还明确规定,审判辅助人员履职中存在因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的工作差错,而且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的,不进行责任追究。
按照《条例》要求,人民法院对司法人员进行司法责任追究,会综合考虑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性质、情节、过错、后果等情况,科学精准、宽严相济地进行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既保障责任严格落实,又防止过度追责、不当追责,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10:24:32]
[新华社记者]:
对于法官因依法履职而遭受不实举报的,《条例》规定了哪些保护措施?人民法院在保护法官依法履职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10:33:56]
[叶健]:
对于法官因依法履职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保护法官依法履职工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单位,不断建立健全保护法官依法履职制度体系,改进完善保护法官依法履职工作机制,持续加大法官依法履职保护力度,让法官依法履职更有支撑、更有保障、更有底气。
一是不断夯实制度基础。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系统规范了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及时跟进制定实施办法,对法官依法履职保护作出了具体制度安排。同时,积极推动将法官权益保障相关内容写入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法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举措上升到法律层面。202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法官依法履职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是切实加强组织保障。按照《法官法》相关规定,我们指导地方法院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积极推进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同步研究起草完善法官不实举报澄清正名机制、加强法官履职保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地方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的督促指导,着力推动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实质化开展。
三是持续强化保护措施。针对法官依法履职受到威胁辱骂、不实举报、制造舆情等情况,开展专题调研,研究分析存在的困难问题,切实提升保护举措的针对性、有效性。加强日常履职安全保护,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干警有安全的履职环境。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加强对因公牺牲干警家属、因公伤残干警、法院先进典型等的关心关爱,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广大干警的归属感、尊荣感、幸福感。在《人民法院报》开设专栏,累计刊发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典型案事例195个,引导公众形成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的共识。
四是广泛凝聚履职保护合力。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和规定要求,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支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调联动,努力构建党委领导、各方协同的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格局,形成保护法官依法履职的强大合力。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要求,有序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确保法官依法履职有制度支撑、有机制保障、有安全环境、有联动合力,让广大法官安心履职、专心办案,以严格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10:34:09]
[中国妇女报记者]:
刚才发布的内容提到,司法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如果人民群众在诉讼过程中,认为司法人员违反审判职责,如何向人民法院反映问题,以便于启动追责程序?[10:39:50]
[廖向阳]:
为切实推动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条例》明确了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线索的来源渠道。从人民法院外部来看,线索来源主要有人民群众信访投诉举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特邀监督员监督反映,网络舆情反映,上级领导机关及相关单位交办移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等。从人民法院内部来看,线索来源主要有通过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工作发现、通过筛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填报信息发现、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倒查发现、在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等。同时,《条例》建立了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线索的移送机制,明确对于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评为最差等次的案件、因存在相关问题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件以及有关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并向人民法院通报的关联案件,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其中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督察部门,畅通问题线索来源渠道,确保司法责任追究工作实质化运行、常态化开展。
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是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的重要线索来源。人民法院始终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和诉求的渠道,主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如果发现人民法院司法人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督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最便捷的渠道是通过“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举报中心”平台进行网络举报。人民法院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后,将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研判,对符合条件的启动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10:40:01]
[林文学]:
感谢孙镇平主任、廖向阳局长、叶健副主任的发布和解答,感谢各位记者的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