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
发表日期: 2011/12/22 12:33:39 阅读次数: 306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编者按]农民工的权益遭到侵犯在中国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中国的农民工为了讨回本该属于自己的血汗钱,不但要另外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甚至可能是生命,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即使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的工资,整个社会也要为此付出至少三倍于工资额的代价,这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现实中,由于有关职能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问题,整个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远远不止这么多。

  佟丽华和他的公益律师团队在启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站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之前,他们在全国开展了这次调查项目。他们以调查问卷的科学形式和实地调查走访,通过大量真实鲜活的案例,分析归纳出了目前我国农民工在追讨工资过程包括农民工自己在内的社会各方面为此付出的各种成本和代价,这份报告对于关注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各方面人士都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这份《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的意义和分量是不言而喻的。


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




  前言

  我国现阶段农民工总数要在1.5亿以上,80%的农村家庭有人在外打工 。随着城市化以及农村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还要向城市转移。也就是说农民工的数量还要增加。这些农民工权利保障的状况如何,不但直接关系到他们个人的生活、他们的家庭、他们子女的教育,而且必将关系到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化进程,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都多次为此作出批示。温家宝总理还在视察中亲自为农民工讨要欠薪。但由于农民工维权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执行等多种原因,目前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工权利保障问题尚不容乐观。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

  自200312月开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开展进城务工青年维权成本调查项目。项目实施期间,在全国8个省份共发放农民工维权状况调查问卷和农民工维权手册各8000份,调查农民工维权典型个案17件。调查显示:在这些农民工中,48.1%的人有过出门打工但拿不到工资的经历,其中30.6%的人有100-1000元工资没有拿到,15.7%的人有1000-5000元工资没有拿到,1.6%的人有5000元以上的工资没有拿到。

  我们关注的是:农民工依法维权的代价到底是多大?为了讨回微薄的薪水,他们需要付出怎样的时间和金钱?目前的法律制度还存在哪些缺陷?我们应当怎样进行改革?围绕这些问题,经过近一年半的努力,我们完成了这个调查报告。我们希望这个调查报告能够引发党和政府对农民工维权制度进行思考和讨论,我们也愿意就调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问题与关注农民工问题的各界人士进行交流。

一、农民工维权的巨额成本

  摘要:

  根据调查和计算,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国家支付政府工作人员、法官、书记员等人员工资至少是1950-3750元。综合成本在3420-5720元之间。如果提供法律援助,则成本最少要在5000元,最高将超过9000元。虽然不是每个案件都要走完全部程序,但这只是最保守的计算,还没有计算农民工不得不多次往返家乡和打工城市之间的住宿、吃饭、交通等费用。而根据对17个案件调查情况来看,每个案件综合成本都超过10000元。

  结论:为了索要回拖欠农民工的1000亿欠薪,整个社会需要付出至少3000亿的成本。

  1、农民工维权的经济成本:

  郭增光,河北省涞水县石亭镇东龙泉村农民,因在北京打工,个人被拖欠工资1000余元。他介绍,为了要回我的工资,我先后从河北老家到北京找过用人单位老板20多次,找过北京市大兴区劳动监察大队14次,找过大兴区法院11次,找过北京市一中院3次。我还找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大、北京市建委、国家建设部等十几个部门。从河北老家到北京,每一次光交通费就是70多元。讨薪三年来,我直接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复印费、电话费、诉讼费4700多元。可是现在法院把行政案件驳回了,我还得从头开始打民事官司

  姚胜余,甘肃省甘谷县六峰镇张家庄村三组农民。19948月至1995327日,姚胜余等30名民工在西安外语学院和宝鸡创业大厦打工被包工头丁祥林和吴掌林拖欠工资19万余元,自19954月开始讨薪,经过人民法院的前后八次(金台区法院两次、渭滨区法院三次、宝鸡市中级法院三次)审理和判决,姚胜余等人最终讨回的是10575元(金台区法院判决的18255元因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而无法再申请执行)。姚胜余从1998年开始沦为乞丐。他介绍,19954月到19977月,我们先后找了吴掌林四、五十趟。每次最少来我一个人,有时候两、三个人,有时候五、六个人。从甘肃甘谷老家到宝鸡,吃、住不算,每个人一次的来往路费就要200多块钱,每次最少要花出五、六天的时间。这些钱都是我自己垫付的。从19998月向金台区法院起诉到现在,我们经过了法院的前后8次判决,讨回的10575元还不够我们的零头。一拖十年要不来工资,跟我一起出去打工的人有的怀疑我把钱要来自己昧下了;有人认为是跟我出来打工的,要不来钱就得向我要,于是逢年过节这些人便找到我家里要钱,不给钱不走,在我家中吃、住,稍微值钱一点的东西不是卖了当路费,就是被他们拿走了,我的头上至今还有他们打的伤疤。为了讨回工钱,我光是垫出的路费就有10000多元,而我自己被拖欠的工资还不到7000元。现在我没法回家,也不敢回家,我在宝鸡当乞丐已经有七、八年了。

  张志玲,河北省鄄城县桑成乡南魏村农民。张志玲等十几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及赔偿款是136774 ,张志玲自己被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不足10000元。她向律师算了一笔帐,为了讨回我应得的工资,这6年来,仲裁、诉讼、申请执行,直到法院决定再次开庭,不算我垫交的3000元仲裁费,光是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我就支付了3000多块。可是等了五年多,法院现在连庭都不开。

  那么,农民工维权到底需要付出多高的成本?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民工权益被侵害后,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农民工在工资被拖欠以后,一般都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多次找用人单位老板或者包工头,这当然要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和餐饮费。不算这笔费用,单就农民工依法维权,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完成全部程序,农民工至少就需要支付920元的经济成本。具体包括:

  劳动监察大队处理阶段,至少需要支付120元。包括到工商部门查询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的查询费用40元(用人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每项查询费用10元);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一次、调解一次、领取举报结果一次、到工商部门查询一次。期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至少80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阶段,至少需要直接支付40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300 ;仲裁申诉书的打印复印费20元;到仲裁委员会立案一次、开庭一次、领取裁决书一次。期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至少80元;

  向法院起诉的一审阶段,至少需要支付15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50元,起诉状的打印复印费20元,到法院立案一次、开庭一次、领取判决书一次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至少80元;
向法院起诉的二审阶段,至少需要支付150元,计算标准同一审阶段,不同的是二审法院一般不开庭审理,法官只是找农民工谈话一次。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阶段,至少需要支付100元。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打印复印费用20元,向法院执行庭立案一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次、听取执行结果一次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80元。



  以上是我们对北京市农民工维权实践进行的最保守的成本计算。北京市是劳务输入的主要城市,该市的农民工维权成本带有一定的代表性。实际上,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需要直接支付的经济成本远远不止这920元,他们在维权过程中不能一直呆在城市里等待处理结果,好多时候他们是从家乡回到城里去开庭、领取裁决和判决,他们需要支付的交通费远远高于理论上计算的市内交通费用。另外,由于自身文化知识的不足,他们请律师代写法律文书时要交纳代书费;为了调取相关的证据需要另行支付交通费、电话费、查询费等等。为了要一个处理结果,他们往往要到一个部门去上几次甚至十几次。从调查的典型个案来看,有的农民工仅仅在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阶段就要花出几百元到上千元的交通费、食宿费、复印费等费用。

  即便按这最保守的920元经济成本计算,农民工维权成本也已经超出他们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根据对200410月在广东省广州市1000名农民工调查问卷的统计,118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总数97670元,平均每人被拖欠工资827.70元左右。

  2、农民工维权的时间成本

  一般来说,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或发生工伤之后,都要花出几天、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找用人单位的老板协商,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和依法给予赔偿。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也不会直接拒绝支付工资或拒绝赔偿,而是想办法推脱。农民工出于对依法维权时间漫长、花费较多、钱少不值得、举报了也没人会管、没有任何证据等方面的顾虑 ,以及对用人单位及其老板承诺的信任,也不想立即诉诸法律,而是对用人单位老板的承诺心存幻想,一等再等,甚至通过缠住老板不放等方式来追讨工资和赔偿。根据对黑龙江省1000名农民工的调查问卷统计显示:发生劳动争议后,不愿通过找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等依法解决的农民工中,20.97%的人是因为时间太长拖不起;17.98%的人考虑举报后也没人会管;16.94%是因为交不起钱;15.28%的人考虑钱少不值得;12.92%的人是考虑到没有任何证据;9.72%的人担心用人单位会报复。基于此,不到万不得已,他们不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工资。在权益被侵害后到向劳动部门举报或仲裁之前,农民工有的等上十几天的时间,有的要等上几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他们无法正常劳动,一心想着怎样把被拖欠的工资追讨回来,为了早日拿到工钱,有时他们不得不在城里等待。从个案调查来看,所有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都经历过这个阶段,但是具体等待的时间无法统计。



  在用人单位的承诺一次次失信以后,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根据我们对北京市农民工维权实践的调查,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工完成所有程序,至少需要付出11??21个工作日的时间成本。具体包括:

  劳动监察大队处理阶段,至少需要1-3天的时间成本。包括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填写《劳动违法案件举报书》一次;按照劳动监察大队的要求搜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查询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劳动监察大队的要求到劳动监察大队调解一次;到劳动监察大队领取处理结果一次。如果当时告知不予受理则需要1天的时间,如果劳动监察大队需要提供证据并予受理则至少需要3天的时间。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阶段,至少需要3??5天的时间成本。包括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一次,开庭审理一次,领取仲裁裁决书一次;还要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搜集证据和提供证据。

  在法院一审阶段,至少需要3-5天的时间。包括书写诉状,到法院立案一次,开庭审理一次,领取判决书一次。

  在法院的二审阶段,至少需要3-5天的时间。包括立案一次,开庭审理或接收法官询问一次,领取判决书一次。

  在法院执行阶段,至少需要1-3天的时间。包括向法院执行庭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一次,配合法院执行一次,到法院领取执行款或听取执行结果一次。

  按照这种最保守的计算,农民工在依法处理阶段,需要花出的时间成本在11-21天之间。按照建筑业农民工日平均工资50元计算,农民工在依法维权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时间成本即误工费在550-1050元之间。



  在维权实践中,农民工实际支付的时间成本远远高于上述数字。原因是:绝大多数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之后,由于吃饭住宿问题难以解决,在等待一段时间之后,在城里实在没有办法再等下去,他们不得不先回到家中等待处理结果。为了搜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他们花出几天甚至十几天的时间找原来一起打工的工友。为了领取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理结果,为了开庭、领取裁决书和判决书,他们都是从老家再赶到城市。这样他们每往返一次至少需要3天的时间,其中有大部分时间花在路上。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为了举证等原因,要到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去多次,很少有开庭一次就解决问题的情况。有时即便是仲裁员或法官5分钟就能问完的问题,他们也不得不花出两、三天的时间从老家赶到城里去接受询问。有时候由于办案人员或用人单位临时有事等原因,原定的开庭日期发生变更,老远赶来的农民工不得不白跑一趟。对于农民工来说,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时间是一点儿都不敢错过的。从实际调查个案来看,由于农民工在多个部门之间被推来推去,真正到劳动监察大队找过几次,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到法院去找过几次,几乎没有哪个农民工能够记得清。在17个调查个案中,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时间成本都超过30个工作日,农民工为维权而遭受的误工损失都远远高于1500元。

  3、农民工维权的政府成本:

  除了农民工本人需要支付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外,政府部门同样要支付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从实际调查情况看,走完一个完整的程序,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一起农民工维权案件,至少需要13??25天的时间成本。具体包括:

  劳动监察大队处理一个劳动违法举报案件,从接受举报开始,至少需要2??5个工作日。包括接受举报、审核相关材料、向被举报单位调查、主持调解、制作文书、送达文书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一件劳动争议案件,至少需要3-5个工作日。包括接受申诉、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开庭仲裁、向相关部门调查、主持调解、制作仲裁文书、送达仲裁文书等。

  法院一审期间至少需要3-5个工作日。包括立案审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制作裁判文书、送达法律文书等。

  二审法院从立案到做出判决,至少需要2-5个工作日。包括立案审查、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或找双方当事人谈话、制作法律文书、送达法律文书等。

  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至少需要3-5个工作日。包括审查执行申请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制作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到被执行人单位强制执行、交付执行款和制作法律文书、送达法律文书等。

  由此,一起农民工维权案件,从劳动监察大队接受举报到法院执行完毕,政府和司法机关至少需要付出13-25天的时间成本。以北京市为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月工资按照3000元计算,处理一起农民工维权案件,国家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折合成现金是1950-3750元。这只是工作人员的工资,除此之外,上述部门在处理农民工维权案件过程中还要支付交通费、出差补助、办公设备折旧等经济成本。
这只是按照最保守的方法、假设所有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都是严格按照最基本的法律途径来处理的情况下计算出来的政府成本。从实际调查案例来看,在提起仲裁申请之前,有些农民工维权案件还要经过政府法制部门的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处理程序。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在得到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受理之前,都程度不同的多次找过政府、人大的法制部门、信访部门。经过劳动部门和法院的处理之后,由于对处理结果不认同,农民工还要再次向有关部门去上访,人大、政府的信访部门在接待、解答、转送的过程中,同样要付出成本 。由此,政府实际付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要远远高于上述数字。

  4、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成本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可以向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按照北京市的标准,援助律师办理一起民事案件,政府给援助律师800元的补助。绝大多数案件,援助机构指派的援助律师只是办理援助案件的某个阶段,即只援助劳动监察大队处理阶段或劳动仲裁阶段,而到了诉讼阶段还要农民工另行提出援助申请,援助中心另行指派援助律师,这就使政府给援助律师支付的补助不仅仅是800元而是1600元甚至2400元。而即便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只有几百元,政府的法律援助费用仍然要照样支付。

  同时,援助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从接待咨询、审查援助条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开始,到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代写法律文书、到相关部门举报、开庭、案卷归档,援助律师至少花出3-5个工作日。复杂的案件,援助律师需要花费的时间更多。办理案件过程中的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查询费、复印费、通讯费等等加在一起,对援助律师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加之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间长,效果不明显,而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工作难度和压力较大,导致援助律师宁愿办理刑事案件也不愿意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从实际调查的个案来看,援助律师实际花出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5个工作日,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远远超过法律援助中心补助的800 。由此援助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不高,援助效果不明显。

  二、农民工维权成本巨大带来的严重后果

  摘要:

  农民工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不仅直接影响农民工本人及其家庭生活,影响其子女接受教育,而且直接影响社会安全和稳定,影响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

  1、程序繁琐,时间漫长,原本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许多事实无法认定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仲裁以后,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农民工举报后的处理时限是60个工作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时限是60 ,法院一审的处理时限是3个月-15个月,二审的处理时限是3个月-6个月,执行阶段的处理时限是6个月-不确定

  实践中,当然有一部分案件不需要走完全部程序,而是只经过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阶段,农民工权利就能得到保障。但即便如此,处理一起农民工维权案件,至少也需要2个月的时间。而走完全部程序,即农民工从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到法院执行完毕,按照最保守的计算,至少需要经过4个月零10天的时间。具体包括:劳动监察大队处理阶段10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阶段一个月;法院一审、二审阶段各一个月;法院执行阶段一个月。如此漫长的处理期限,对于大部分欠薪只有几百元到一千元的农民工来说,依法维权实在是得不偿失,很多公民工不得不放弃权利或者寻求其他途径自己解决

  从实际调查的17个个案来看,依法维权时限最短的河北民工宋海富、佟长灵从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举报到劳动保障监察科为其讨回工资,经历了5个月零14天的时间 ;依法维权时限最长的甘肃民工姚胜余从1997年向宝鸡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到2004329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再到2004年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至今,经历了8年多的时间,而且直到现在还没有处理结果

  如此繁琐的程序,漫长的处理时限,加之农民工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许多先前作证的证人在后来的处理过程中找不到或受到用人单位的威胁收买推翻证言,导致许多事实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无法认定。

  2、有些生效裁判根本无法执行

  对于用人单位是个体户、私营企业的情况,在恶意拖欠工资或者职工发生工伤之后,这些个体户、私营公司有的改头换面重新登记,有的干脆连任何注销手续都不办而卷款走人,还有的是经营过程中破产,这就导致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在通过漫长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之后,即便拿到了生效裁决或判决,由于找不到被执行人而导致判决书、裁决书成了一张白纸。尤其是在建筑领域的包工头、项目部,工程完工之后包工头走人,项目部解散。等到农民工经过漫长的仲裁、诉讼之后申请执行时,农民工和法院根本无法找到被执行人 。如甘肃民工姚胜余 ,重庆民工肖传远 ,都是在经过漫长的仲裁、诉讼之后,由于找不到包工头而导致判决书无法执行。

  3、农民工本人以及整个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有些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医疗费,导致原本伤害不重的农民工伤情严重恶化,有的被迫截肢、失明。

  重庆民工肖传远,受伤后住院期间,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医疗费,而且找到医生,强令肖传远出院。肖传远不出院,医院便将肖传远病床上的床单、被子等全部收走,拒绝给肖传远用药,肖传远被迫出院,最终导致双目失明。肖传远的父亲胃切除,母亲糖尿病,因为没钱,长期得不到医治。

  陕西民工赵小军,200241日,在广东东莞打工期间下夜班回家路上被机动车撞伤导致全身瘫痪,肇事车辆逃跑,经过三年多的时间,一直没有得到工伤认定。看到赵小军没有治愈的可能,同时获得工伤待遇希望渺茫,赵小军妻子张某在赵小军出院后即离家出走,至今杳无消息,赵小军目前瘫痪在床,只有年迈的父母护理。赵小军曾多次自杀,被其父母拦住。

  陕西省山阳县石佛寺乡麻庄河村黄方成、王常文、李光成、李光义、江谋富等14名农民工,在陕西省洛南县陈洱金矿打工期间身患矽肺病。因长期得不到职业病待遇无钱治病而先后去世,王锦堂不堪忍受病痛、维权4年没有结果而割脉自杀。这14名农民工死亡时最大37岁,最小26岁,留下年迈老人和未成年孩子,生活无依无靠。

  甘肃民工姚胜余,因为多年追讨不到工资,其大女儿早早辍学嫁人,二女儿初中毕业考上师范学校,因为交不起学费无法就读,不得不到北京通州某浴缸厂打工。

  河北民工宋海富,因为长达六年讨不到工资,妻子的精神病日益加重。

  很多农民工的打工收入是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根据对河北省石家庄市1000名农民工的问卷调查,外出务工的农民中,打工收入占家庭收入1/3以下的占23.7%,占家庭收入1/3到一半的是37%,占家庭收入一半以上的是25.8%,占家庭收入全部的是5.3%。如果打工农民不能及时获得工资,直接影响到其家庭生活。有些家庭的孩子因此而辍学。与巨额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相比较,每个有过维权经历的农民工,受到的更大的是精神上的打击和伤害。由于维权时间漫长,维权过程中处处碰壁,他们产生的是对自身行为的怀疑和否定,对国家和社会的失望,对法律的怀疑,对侵权者的仇恨,对社会正义的不信任。

  4、直接影响社会安全和稳定

  由于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通过依法维权需要付出的成本太高,程序繁琐,处理时限过长,而且付出巨额成本后许多权利不能得到维护,或者处理结果不能弥补其维权过程中付出的巨额成本,所以许多农民工不愿意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劳动争议,而是选择了暴力手段、极端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杀人、抢劫、盗窃、绑架以及堵路、跳楼、爬塔吊等 。这些恶性事件,不仅直接威胁着农民工、用人单位老板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直接威胁着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稳定。
河北农民工刘保成,在经过6年的维权,三次行政复议、三次诉讼而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得到合理赔偿之后,购买器材准备自制炸药以炸毁某国家机关,后被维权律师劝阻住。

  2005年元月7日晚,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的几位开车的农民,为了索要两年来在高速公路上施工的工钱,用自己的大货车设障阻死尚未交付使用的高速公路,结果引发一辆轿车追尾造成21伤、轿车基本报废的惨重后果

  2004106日上午830分,深圳美芝海燕电子来料加工厂3000名员工因为不满深圳开出的工资太低而将深圳市主干道北环大道堵得水泄不通,持续了4个多小时,使得北环大道的交通完全瘫痪
2005225日晚8时许,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湘阴渡镇夹口村黄运财、王小华夫妇因不满永兴县法院对其子黄虎的工伤赔偿案处理结果,在永兴县法院5号家属楼制造爆炸案,当场将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二庭庭长曹华炸死,法院院长李开清和院办公室主任曹兴虎炸伤

  从实际调查个案来看,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在经过漫长的维权、付出巨额成本之后,看到维权希望渺茫,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用人单位老板和政府部门心生怨恨,很多人准备通过暴力、极端、鱼死网破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

  5、助长用人单位和包工头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气焰

  与农民工采取跳楼、堵路、爬塔吊相比,用人单位更希望甚至鼓励农民工去举报、去起诉。因为通过农民工举报、起诉,劳动部门和法院从受理到解决,至少给用人单位留出了更充裕的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时间。而且通过劳动部门、法院的处理之后,他们所付出的几乎不会比原本就应当支付给农民工的更多。与农民工、政府付出的巨额成本相比,绝大部分用人单位虽然在仲裁、诉讼过程中大多处于被动地位,但他们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却微乎其微,至少他们不需要象农民工那样支付大笔的从农村到城市的交通费,因为劳动争议实行属地管辖。

  法律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无力让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为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而侥幸,由此他们更加藐视法律。他们想办法编织自己的关系网,想办法培植自己的势利,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有些人腐蚀当地干部,有些人扬言愿意到哪里告都可以,就是不给钱。

  三、农民工维权成本巨大的原因

  摘要: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人为划分使农民工维权复杂化,不但农民工不懂得应当向哪些部门寻求救济,即使专业法律人员之间认识有时也存在差异,这同时导致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人民法院之间对同一案件互相推诿。

  一裁二审、工伤认定作为工伤赔偿劳动争议处理的前置独立程序的制度使农民工维权成本增高、效率降低。劳动争议仲裁的60日申诉时效制度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条件苛刻将很多权利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排除在依法维权的门槛之外。工伤伤残津贴按月领取困难、一次性领取又数额过低,使因公受伤的农民工生活更加艰难。

  农民工盲目外出打工、寻找工作途径不正规、自身维权能力差以及工会不能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导致农民工处于极端劣势地位;非法用工主体大量存在、建筑市场混乱、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上社会保险等现实状况迫使农民工不得不忍气吞声。
政府劳动保障等部门受立法、人员、条件、主观服务意识等因素影响没有能够在维护农民工权利、处罚违法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上述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之间出现严重不平衡,用人单位过于强大,很难受到追究,农民工过于弱小,依法很难维护自身权利。

  1、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人为划分使农民工维权复杂化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受《民法》、《合同法》调整。这就要求农民工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之后,所发生的争议才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法》调整。如果农民工是受没有用人资质的包工头或者没有资质的项目部雇佣,虽然从事的是没有任何差别的劳动,但是工资被拖欠或者发生工伤后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却被以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调整范围为由而拒绝受理。由此,导致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不仅不能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而且在劳动争议处理部门和法院之间被推来推去。劳动部门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拒绝受理,法院以劳动关系应当先经劳动仲裁而拒绝直接立案。这就使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无所适从,发生争议后不知应当先找劳动部门还是先找法院,等到了解清楚之后往往又因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被驳回。

  到底哪些属于劳动关系,哪些属于雇佣关系,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单是农民工,即便是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对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划分也是众说纷纭。19951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对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该规定不符合目前包工头、项目部实际使用农民工、实际形成的是劳动关系的现实。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等部门在一些部门规章中对于《劳动法》的实际调整范围作出了一些扩大的解释 ,但是还远远滞后于劳动关系发展的实际。

  从实际调查案例来看,许多本应由劳动部门处理的争议在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之间被推来推去,不仅延误了农民工维权的时间,人为扩大农民工的维权成本,而且造成大量徇私枉法案件的发生,把大量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排除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外,使原本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许多能够解决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2、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成本高、效率低

  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农民工可以在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到法院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请超过60日的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农民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如果没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法院驳回起诉;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明确告知不予受理但是不给开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农民工向法院起诉,法院还是不予受理:农民工必须拿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法院才给立案

  现实中,很多劳动争议案件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还都要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统计,1998??2002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8.8万件 ,而同期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42万件 2003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2.6万件 ,而200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劳务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137656 ,由于法院案件数包括了对同一个案件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也就是说一个案件可能计算两到三次,所以根据上述数字无法计算出有多大比例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后被提起诉讼。但上述数字清楚表明相当比例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后再次被提交到法院。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并不会参照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很多工作被浪费。参考深圳2002年的数字,有40%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后再次被提交到法院

  即便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对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还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也就是说,很大比例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审理和执行成了必经程序,而作为其前置必经程序的劳动争议仲裁无论从其实际裁决质量上还是从其裁决效力上,都没有达到法院判决的程度。国家通过立法把劳动争议仲裁这样一个裁决质量不高、效力不大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作为法院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无疑是人为的延长了农民工的维权期限,扩大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3、工伤认定作为工伤赔偿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前置独立程序劳民伤财

  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农民工要想得到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首先必须进行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确诊之后一个月内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申请,则受伤职工在受伤之后或者职业病确诊之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部门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60日内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结论通知书》

  现实中,由于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而导致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可能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会根据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数量及严重程度而调整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费率,所以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总是想办法隐瞒或者私了而不愿意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尤其是对于农民工来说,用人单位更不愿意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之后,用人单位都是支付一点点医疗费后督促农民工出院,不管农民工的伤情如何给农民工支付一点钱后把农民工打发走,甚至干脆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导致受到伤害的农民工无法得到及时的治疗。

  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后,工伤认定部门首先要求农民工出具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现实中,由于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完善,许多受到伤害的农民工无法举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无法取得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所以导致工伤认定问题迟迟不能解决。而农民工不拿到《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受伤民工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农民工不得不首先解决工伤认定问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受伤民工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劳动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结果是法院维持或责令工伤认定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非由法院直接作出认定为工伤或非工伤的行政判决。由此导致受伤农民工为了取得《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而不得不经过认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审二审行政诉讼等诸多程序,待最终认定为工伤后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样的制度规定,导致许多受到伤害的农民工根本无法得到及时的治疗,根本无法得到合理的工伤待遇。

  从实际调查的案例来看,为了完成工伤认定,走完认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有的农民工要等上34年的时间,有的农民工等上67年的时间仍然不能解决。陕西农民工赵小军,200241日下夜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先后经过东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向东莞市社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东莞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一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直到现在再审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赵小军的工伤认定问题还没有结果。另河北民工刘保成打工期间1998717日受伤,用人单位支付1900元医疗费后拒绝支付。刘保成经过一次劳动仲裁、四次工伤认定、四次行政复议、四次一审行政诉讼、两次二审行政诉讼,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时过六年,刘保成的工伤认定问题还没有解决。陕西省山阳县石佛寺乡的王锦堂、王常文、李光义、李光成、江谋富等44名在洛南县陈洱金矿打工期间患上矽肺病的农民工,20016月自费在陕西西安的西京医院检查出矽肺病。从20016月份开始就向卫生防疫部门申请做职业病鉴定,向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申请职业病待遇。其间找过洛南县的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洛南县劳动局、洛南县政府、商周市劳动局、洛南县卫生防疫站、商周市卫生防疫站、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商周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信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大办公厅信访局,并且经过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南方周末》、陕西《华商报》等诸多媒体的报导。到20043月底,26岁的江谋富、29岁的杨桂成、33岁的秦吉友、36岁的李光义等13名农民工因为无钱治疗而死亡,37岁的王锦堂因不堪忍受病痛和感觉维权无望,于200388日打碎输液吊瓶,用碎玻璃片割脉自杀 。直到现在,有关部门还没有为其作出职业病鉴定。

  4、工伤伤残津贴按月领取不合理,一次性领取时伤残津贴过低

  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发生工伤、构成1-4级伤残的农民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除了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伤残津贴按月领取 。发生1-4级伤残的农民工也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但是一次性领取的工伤待遇数额只占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总额的39%左右

  对于绝大多数受到工伤的农民工来说,出于家住外地、按月领取工伤津贴不便、用人单位大多是个体私营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如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更保险等方面的考虑,发生工伤之后,即便是遭受1?4级伤残,也希望能够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而在此过程中,无论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不愿意一次性支付工伤民工的伤残津贴而愿意按月支付。事实上,在伤残津贴的按月领取程序上如果不出现问题,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无论从保证伤残民工日后的正常生活,还是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数额,对伤残民工都是有利的。但问题是: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工伤民工本人或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但现实中,如果是由用人单位申请的工伤认定,那么工伤认定部门下发的《工伤证》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保存而不是交给农民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也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打到用人单位的帐户上而不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用人单位在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伤残津贴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按月给农民工发放伤残津贴。而构成1-4级伤残的农民工脱离工作岗位后一般是回到老家生活,为了领取伤残津贴不得不每月花上一笔不小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到用人单位来领取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时还要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这就导致伤残民工为了领取伤残津贴,还要支付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和时间成本。在扣除交通费、住宿费等成本后,每月的伤残津贴所剩无几

  如果在农民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破产、被注销等情况发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把工伤民工的伤残津贴支付问题委托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保代办机构办理。即便是任何一个小小的环节上出现一点小小的问题,对于伤残民工来说,都需要花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有时甚至根本无法解决。如此手续,无法保证伤残民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如果构成1-4级残的工伤民工不愿意按月领取而要求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那么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工伤民工必须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伤残民工必须先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出于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以及再次鉴定可能降低伤残等级等问题的考虑,不同意与伤残民工解除劳动关系。从而导致农民工无法顺利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如果工伤民工构成的是5-6级伤残,而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则从欠缴之月起,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则农民工必须还要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请求解决。如果在此期间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被注销,则农民工的工伤伤残津贴便成了泡影。

  5、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制度不合理
 
  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农民工必须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此60日期限,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农民工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虽然受理,但是如果查明确实没有正当理由超过仲裁申诉时效,则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劳动法中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是60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仲裁申诉时效是6个月。也就是说,如果权利被侵害的农民工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0日以后就别想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人身损害赔偿等几种特殊民事侵权案件外,诉讼时效是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诉讼时效也是从损害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都可以起诉。与此相比,劳动法规定对劳动争议必须在60日内申请仲裁,否则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即把其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的做法明显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仲裁委员会以拖欠工资发生的时间为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作为起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点。事实上,从被拖欠工资开始,没有哪个农民工是放弃自己的权利,而是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资。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也不会以你的工资不给了、你去告我吧!这样直白的的方式告知农民工权利被侵害了。用人单位多是以现在资金周转不开等为由对工资一拖再拖,但是不给开具欠条;农民工在得到用人单位过几天就支付这样的承诺下也不会认为这就是权利被侵害之日。在此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机械的以仲裁申请超过60日的时效为由对农民工的申诉不予受理,或者只保护提起仲裁之日前两个月的工资、两个月之前的工资以已经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为由而不予保护的做法明显无法保护农民工的权利。

  6、工会对于农民工权利保障问题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现实问题是,工会无法在维护农民工权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从根本上讲,农民工是出身于农民、户口身份关系仍然是农民的工人,打工工资收入已经成为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农民工本身也应当是工会会员 。农民工权利被侵害以后,作为工人利益代表的工会应当帮助农民工维权。然而劳动法颁布十年来,中国工会侧重保护的是国有企业以及改制企业的城镇职工,对农民工劳动者与非公有制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没有给予相应的关注,很多农民工根本没能加入到工会中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2004年在一项报告中透露,全国1亿多进城务工人员大部分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 。现行工会法律法规中至今没有关于建立农民工工会的刚性的、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在农民工迫切要求组建工会、用人单位拒绝农民工组建工会的情况下,上级工会最多是应农民工的请求而出面与企业协商,协商不成时没有任何强制性的办法。在部分已经组建了农民工工会的企业中,工会在预防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案件的发生、农民工维权过程中提供援助和支持方面也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会主席一方面无法赢得农民工的信任(因为绝大部分企业工会主席由企业领导提名、上级工会批准确定,而非农民工直选,工会主席很大程度上顺应领导意图,对企业领导负责);另一方面,绝大多数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中,用人单位对员工拥有招用和解聘的绝对权利,使得同样作为企业雇员身份的工会主席(即使不是企业领导的近亲属或亲信)受制于用人单位,在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为了自保而不敢坚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7、非法用工主体大量存在,建筑市场混乱

  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首先具备用人资质,即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非个人 。但现实中,大量没有营业执照而以用人单位名义招用农民工的非法用工主体大量存在。如在一些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存在着大量的服装厂等私人作坊和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私人砖厂。中华全国总工会200411月公布的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占全国农民工总数的30%以上,占建筑业一线人员的90%以上 。建筑业的农民工,绝大多数依赖于包工头而非用人单位,而包工头没有用人资质,不属于用人单位。

  在建筑市场上,许多建设单位在根本不具备开工条件、建设资金根本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匆匆开工;许多建筑单位为了揽到工程,不惜巨额垫资,然后再把工程层层转包,直到交付给没有施工主体资格的大量黑包工头。而最终的环节,就是建设单位拖欠建筑单位的工程款,建筑单位拖欠包工头的工程款,包工头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款。由于建筑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不规范,打工一年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根本不知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上级建筑单位是谁,只认得包工头。包工头要回工程款后卷款逃走,农民工连人都找不到;包工头要不到工程款,无法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同样找不到包工头。农民工即便找到上级建筑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这些单位要么不承认与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而不给农民工支付工资款,要么以工资已经结算给包工头为由不给农民工支付工资款。农民工就这样在包工头以及建筑单位、建设单位之间被推来推去,白白干活而拿不到工资。

  根据我们对陕西省西安市1000名农民工的调查问卷统计显示,27.30%的农民工对用人单位有没有用人资质以及用人单位老板的姓名和联系方式都不知道;18.77%的农民工只见过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而不了解用人单位老板的姓名和联系方式;34.13%的农民工只知道用人单位老板的联系方式而不知道用人单位有无用人资质;只有14.56%的农民工知道用人单位有无用人资质以及老板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对用人单位有无用人资质问题不知情,为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害以及日后维权的艰辛埋下了伏笔。



  8、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赔偿损失 。然而事实上,用人单位从交纳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侵权后便于逃避责任等角度考虑,一般都不愿意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农民工本人出于老乡介绍的、不签劳动合同也没事以及怕被解雇不敢要求签订等方面的考虑 ,在用人单位不签订的情况下,也不会主动坚持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1000名农民工的调查问卷统计显示,只有19.58%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52.20%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还有21.11%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口头约定,而是随大溜,跟着老乡埋头干活。从我们调查的17个典型个案来看,没有一起案件的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上社会保险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定,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上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以使职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不缴纳,除此之外的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这一制度是要通过统筹方式,分散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在职工年老、疾病、发生工伤和失业时减小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社保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的性质确定的交费费率,其他社会保险费率固定,交费基数是企业的工资总额。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予以行政处罚

  现实中,绝大多数企业为了逃避交纳社会保险费,而不按照法律规定申报职工人数或少报职工人数,尤其是少报或不报其所录用的农民工人数,瞒报工资总额,隐瞒工伤事故,以此来降低缴费费率,减少工伤保险费交费额,逃避其他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据统计,截至20045月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为1.57亿人,失业保险为1.02亿人,医疗保险1.15亿人,工伤保险为4800万人 。上述数字是包括全国所有城镇职工和农民工总和的数字。在上述数字中,农民工只能占到很小的比例。单就国家强力推行的工伤保险来说,即便这4800万参加工伤保险的都是农民工,也不及农民工总数的三分之一。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农民工有权对用人单位拒绝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然而在现实中,劳动监察部门在没有接到举报之前对用人单位是否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一般不予查处,接到农民工的举报之后一般也没有能够及时查处。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如果他们打工后能够按时足额的拿到工资,那就已经是非常幸运了。对于社会保险,他们一般不敢奢求;除了工伤保险外的其他险种,农民工本人还要按照工资数额支付一定的保险费,这对他们来说,不如不交保险费而直接拿到现钱来得更实惠;加之部分地方政府把征缴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填补本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资金缺口的一种途径、在农民工离开用人单位后不能把社会保险费予以移转,导致农民工本人也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更不去关心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1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条件苛刻

  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至少必须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劳动合同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权利被侵害的有关证明。还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交纳300元的仲裁费和案件处理费 。提交上述证据材料和费用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农民工的仲裁申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是否属于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上述条件均符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再决定是否受理。

  由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农民工在仲裁之前必须首先要到工商局去查询用人单位的准确名称、确切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拿到工商部门出具的上述查询结果;然后寻找能够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因为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还要寻找自己的劳动权利被用人单位侵害的证明。这些条件都具备之后,如果交不起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样不予立案。

  此外,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经济困难的职工可以对仲裁费用申请缓交或者免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该条的实际执行情况是:要想缓交或者免交劳动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必须由农民工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当地工会部门出具农民工经济困难证明。实践中,由于绝大多数农民工连工会会员都不是,工会拒绝出具相关证明。农民工为了在户籍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开具证明,要么专门回老家一趟,要么让家人开具证明寄交过来而等上几天。人为的拖延农民工的维权时间,扩大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1000名农民工的调查问卷统计时,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为什么不去举报或申请仲裁?一题的回答中,16.94%的农民工选择因为交不起钱;20.97%的人选择时间太长拖不起。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繁琐的程序和相对于农民工工资来说高额的仲裁费用,已经成了阻碍农民工依法维权的一道重要的门槛。

  11、个别政府部门漠视农民工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有检查包工头等非法用工主体、是否交纳工伤保险、是否签定劳动合同等劳动违法案件的职责。如果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可以说能够有效避免农民工权利受到侵害案件的发生。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显然没有有效承担起职责。根据20046月份对陕西省西安市1000名农民工的调查问卷统计显示,23.17%的农民工在打工期间没有见到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其工作地点调查了解过情况;43.58%的农民工见到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过其工作单位,但是不与农民工调查了解情况;只有22.36%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地点上见到过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检查并向农民工了解过情况。

  政府的劳动部门、建设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在接到农民工因为权利被侵害而提出的举报后,如果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接受举报立案处理;如果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当及时告知农民工应当找哪个部门解决。然而实际情况是:好多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接待农民工的举报时,根本不去认真倾听农民工的陈述,只听了片言只语之后便以不归本部门管辖为由将农民工打发走了事。即便对于本应由本部门、本单位调查处理的举报,也往往以证据不足、拿到证据再来等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拒绝受理。如陕西省山阳县石佛寺乡麻庄河村的44名矽肺病农民工代表向商周地区劳动局投诉时,该劳动局主要领导答复:谁让你们出去打工的?该找谁找谁去,我不管!更为甚者,个别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放任农民工权益被侵害案件的发生,放任侵权后果的扩大。河北民工郭增光,在北京大兴向用人单位追讨工资的过程中被用人单位老板和保安打伤,衣服被撕破。郭增光打电话向110报警,警察赶到后只是告知让郭增光去找劳动局,而对用人单位老板及其指使的保安殴打郭增光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查处。甘肃民工姚胜余,讨要工资过程中的1997728日下午,在用人单位老板的办公室里,被老板及其指使的保安打掉四颗牙齿,左手无名指被打断。用人单位老板叫嚣将姚胜余打死,宁愿掏个一两万元的人命价。案发当天姚胜余向宝鸡市的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人说:打你的人是岐山县人,我们不管,你到岐山县去告吧。姚胜余找到岐山县枣林镇派出所去报案,枣林镇派出所的人说:打你的人我们管不了,这个人在地方上是一霸,宝鸡这里的黑社会都由人家统治着。在这个地方上我们管不成,不敢管,一管的话咱们这个地方受不了,你去找其他地方或者直接到省上反映去吧。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人大和政府的信访部门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事实上,由于诸如劳动部门、建设部门、法院等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许多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向上述部门主张维权根本不能解决问题,或者问题解决的不够彻底,所以导致农民工不得不向人大、政府的信访部门寻求解决,问题集中到有限的几个部门。而信访部门最通常的做法就是给上访的农民工开具介绍信,把问题推到下级部门或直接推回到问题部门。如此循环往复,导致农民工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在对你所接触的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怎样?一题的回答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1000名农民工给出的答案是:18.89%的农民工认为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态度差;9.72%的农民工认为这些工作人员态度非常差;44.31%的农民工选择一般;选择的农民工只有10.14%

  12、农民工自身的缺陷



  (1)、盲目出门打工。

  根据对河北省石家庄市13419-25岁男性农民工的调查问卷统计显示,35.1%的农民工在出门打工之前对将要去打工城市的劳务需求情况没有做过任何了解;29.9%的农民工只是听老乡介绍过;15%的农民工通过其他途径了解过;只有18.7%的农民工到家乡的劳务输出部门了解过。上述统计结果表明:农民工在出门打工之前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往往在听信老乡的介绍,或者根本不作任何了解的情况下,带上很少的路费和生活费就来到对他们来说完全陌生的城市。


  
  (2)、寻找工作途径不正规。

  根据对广东省广州市1000名农民工的调查问卷统计显示,42.42%的农民工是通过老乡、亲友介绍找到工作;40.91%是通过自己联系找到工作;5.05%是通过在马路市场等待应聘找到工作;1.52%是通过中介机构找到工作。在这些农民工中,只有7.32%是通过到正规劳动力市场应聘找到工作,1.52%是通过家乡劳务输出部门推荐找到工作。该结果表明:盲目进城的农民工没有钱或者不愿意通过正当的劳动中介机构寻找工作,而往往是通过熟人、朋友、老乡的介绍,或者在车站和马路边的非法劳务市场等待别人的雇佣,这就极容易受到非法用工单位和黑包工头的欺骗。即便有一点防范意识,想找合法的用人单位,想和用人单位讨价还价,但基于自身的劣势位置,尽管对用人单位老板的承诺心存怀疑,为了解决最迫切的吃饭住宿问题,也还是不得不接受没有保障的工作。

  (3)、维权能力差。

  根据对陕西省西安市1000名农民工的调查问卷统计显示,22.88%的农民工对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内容一点都不知道;37.20%的农民工仅知道一点点。在对用人单位侵害你的合法权益又协商不成,你知道应当怎样解决吗?问题的回答中,20.18%的农民工不知道怎么解决,20.41%的农民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加上12.5%对该题没有作出选择的农民工,就有53.09%的农民工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不知道应当怎样解决,或者不知道如何正确解决。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应当如何依法正确解决的农民工,在打工过程中很难收集和保存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这导致日后很多事实因为无法举证而难以查清。



  四、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的建议和对策

  摘要:

  为有效保障农民工的权利,避免大量欠薪等严重社会问题出现,基本思路应当是:

  通过立法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确定简单明晰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取消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规定;

  变农民工维权为政府维权,通过立法赋予政府劳动监察部门更大权力,使其可以严厉处罚劳动违法行为;增加劳动监察队伍数量,改善其工作条件,使其有能力及时查处劳动违法案件;

  在存在农民工的城市设立当地总工会领导下的相对独立的农民工工会;

  撤消劳动仲裁制度,建立高效的劳动法庭;

  通过培训增强农民工维权能力,使其可以解决一般权利受到侵害案件;对其自己无法解决的稍微复杂问题可以及时获得免费咨询,严重、复杂案件获得法律援助。

  1、修改《劳动法》,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使劳动关系的认定简单化;把工伤认定由前置必经程序改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内容

  现行《劳动法》在第二条中对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采取了列举性的规定 。随着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以及各种非公有制用人主体的大量涌现,《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表现为许多实质性的劳动关系仅因为《劳动法》立法技术的滞后而被排斥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

  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度上升、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日益严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建设委员会以及各地的权利部门等政府部门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方式对《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作出了一些补充性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虽然解决了《劳动法》调整范围不足的问题,但随之暴露出更为严重的问题:1、人为出现不平等。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出现同样的权利被侵害案件后,在不同地区之间受到不同的待遇;2、执法者执法随意性增强。处于下位法的扩大了适用范围的部门规章、办法、通知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调整范围相矛盾,导致执法者想办理时便从规章、办法、通知中寻找法律依据,不想办理时只需依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便可轻而易举的将非法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这种状况,不仅让劳动者无所适从,而且也给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法规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导致想为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执法者因为担心越权而不敢办理,不想为农民工维权的执法者因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不愿办理。

  建议修改《劳动法》,统一确定并根据现实情况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通过立法对劳动关系确定一个简单而又明确的统一标准,让每一个提供合法劳动的农民工都能享受到《劳动法》而不是《民法》的特殊保护。凡是劳动争议都由统一的、确定的途径来处理。

  工伤认定作为劳动仲裁的独立前置程序劳民伤财,建议修改劳动法时,明确规定工伤认定可以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在提起仲裁或诉讼时提出。如在受伤农民工提起仲裁申请或诉讼之后,委托劳动部门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符合工伤标准的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不构成工伤的按照民法以及劳动法中非工伤待遇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由此可以大大缩短受伤民工的维权期限,降低农民工个人的维权成本和司法机关的成本。

  2、建立强有力的劳动警察,变农民工维权为政府维权

  2004121日,国务院制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权限,明确了劳动监察大队的监察范围。但是,从现实情况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能从立法上解决许多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比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检查对象仍然限定为用人单位,对于没有营业执照、没有用人主体资格的非法用人单位没有规定查处措施 ;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仅仅规定为责令改正而没有行政处罚的刚性规定 ;没有规定劳动监察大队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权事实清楚、不立即处理将导致后果严重的用人单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财产立即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执法权限。此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某些规定与原来的《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等相比,甚至是立法的倒退。如对于劳动监察的处理时限,原《劳动监察程序规定》规定:劳动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与原《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相比,时间大致延长了一个月。

  劳动保障监察是预防和处理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案件发生的最直接途径,也是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最有效办法。但相对于全国1.5亿农民工和大量的非法用人单位、黑包工头来说,1.9万名专职监察员、2.4万名兼职监察员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明显人手不足 。不用说做到法律规定的日常巡查、年终检查,就是专门针对劳动违法案件的举报检查,就足以让这这些专、兼职劳动监察员忙的焦头烂额,许多劳动违法案件根本不能得到查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4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2004年,我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024元。按公务员工资高于这这一标准,每年每名公务员20000元计算,全国再招聘50000名大学毕业生作为专职劳动监察员充实到目前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中,其每年工资开支也就是10亿元。为了保障劳动监察员在接到案件举报后能够及时有效查处案件,就要配备车辆等必要办案工具。即使每年国家投入5亿元专门用来保障其办案支出,每年国家也就是共增加投入15亿元。而这15亿元与我们已经计算的农民工维权最低综合投入3000亿元相比是杯水车薪。

  所以对此的综合建议是:

  (1)、大规模增加劳动监察员数量;

  (2)、改善劳动监察员办案条件;

  (3)、扩大劳动监察员在处理劳动违法案件时的执法权限,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用人单位的相关财产,强制用人单位先行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4)、加重对违反劳动法案件的经济处罚力度。现行规定还没有达到足以让违法者得不偿失、不敢以身试法、避免违法行为发生的程度。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扣除其因为违法而付出的成本后还有利可图,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的经济处罚力度。

  (5)、建议在《刑法》中增加拖欠劳动者工资罪。对于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或情节恶劣的,按刑事犯罪处理。

  (6)、严格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扩大、增权后的劳动监察必须做好日常巡查、接报检查、年终检查等工作。接到农民工举报的,必须及时查处。能够立即解决的案件,应当现时解决,就如同交警处理司机违章案件一样。对于劳动监察人员渎职的,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之,建立起类似警察队伍一样的劳动警察,使其有能力及时有效查处劳动违法案件。通过政府强有力的介入,以从根本上扭转劳动者的被动局面,加强对其权利的保障。

  3、在劳务输入地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工会,以有效保障农民工权利

  由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农民工工会,导致没有组织能够代表农民工利益。这引起了严重的后果,如农民工的权益持续受到伤害;在农民工、用人单位之间缺乏平等有效的沟通平台,农民工处于劣势地位;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引导其依法解决,引发恶性案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虽然目前工会组织也在探索怎样吸引农民工加入工会,但只有一些与所在单位建立了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加入了打工单位的工会,更多流动状态中的农民工都没有能够加入工会。

  建议在很多城市都建立单独的农民工工会,如建立北京市农民工工会、上海市农民工工会。农民工工会作为行业工会,加入所在城市总工会,如北京市农民工工会加入北京市总工会,接受其领导。农民到城市打工,可以直接加入所在城市的农民工工会。鉴于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以及我们党和政府为农民办实事的政策,农民工工会的经费要么来自政府,要么来自企业,而不应该来自农民。农民工工会针对农民工开展的所有活动都应当是免费的。

  农民工工会应当积极组织对会员的培训。农民刚刚到城市时,对所在城市、城市规则、怎样维权等都知之甚少,农民工工会应当积极针对上述内容开展对农民工的培训。同时,农民工工会应当积极开展农民工维权活动。

  4、取消劳动仲裁制度,建立单独的劳动法庭

  设置一裁二审、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其本意是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及早解决劳动争议。但现实情况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的设立反倒成为及早解决劳动争议的一大障碍。建议取消劳动仲裁制度,设立独立的劳动法庭,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

  1998年到2002年五年时间,全国法院系统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42万件,比前五年增长1.7倍。2003年、2004年案件数分别达到1376561631512004年比2003年上升18.4%。2003137656件案件涉及案件标的金额37亿元。单纯从这些数字来看,似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还有限,不足以单独设立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但要看到的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与真正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相比只占很小比例。如据统计,2001年至2003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年受理案件分别为15万件、18.6万件、22.63万件,平均年增幅达2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每年受理案件数都超过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的近70%。撤消劳动仲裁委员会,这些案件都会到法院解决。另外从2003年法院受理案件涉及标的金额37亿元来看,当年仅仅农民工就被拖欠工资1000亿元左右,即使37亿元全部是农民工案件,其也仅仅占农民工欠薪总额的3.7%,所占比例很小。如果更多农民工案件依法到法院来寻求救济,那么每年劳动争议案件将可能按倍数增长。所以建立单独的劳动法庭是不会缺乏案件的。另外,劳动法庭还可以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劳动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案件。

  设置劳动法庭后,应当通过立法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缩短,如一般按简易程序审理。这样不仅可以大大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而且可以大大降低国家机关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德国、意大利、瑞典、芬兰、新西兰、智利、法国等国家都是建立的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这种单一的司法救济模式。

  这种制度变革并不会增加国家财政投入负担。取消劳动仲裁制度以后,国家可以将用于劳动仲裁制度的费用转移到劳动法庭领域,这样就增强了劳动法庭的力量,使劳动法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迅速有效发挥作用。

  当然,如果能够直接建立劳动法院,通过立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区别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特定程序,以保障这类案件能够及时有效被审结,将是最佳改革思路。

  5、用人单位必须直接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彻底铲除包工头这一中间环节

  农民工权益被侵害、尤其是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一个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约束、发生劳动争议后缺乏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最直接的证据和最直接的衡量侵权与否的标准,用人单位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给农民工上社会保险、加班加点而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发生工伤后拒绝赔付等问题上才得以肆无忌惮。而不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又是因为在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包工头这样一个中间环节:农民工出于对包工头的信任和依赖,不去坚持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充分利用包工头不惜垫资、压价、牺牲农民工合法权益也要拼命揽到 工程的迫切心理,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也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取消包工头、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直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个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在2003930日《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200496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北京、上海、河南等省市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中,都做出了企业与农民工签定合同、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规定 。《劳动法》第98条、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都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处罚太轻、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不严等原因,这些规定实际上都很难被落实,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还大量存在。

  郭增光等80余名外地农民工在北京打工的案件暴露了目前这一问题的尴尬。他们于20053月份开始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建筑企业打工。打工之初,郭增光等人便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拖再拖。郭增光等农民工工作一个多月后再次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爱干不干、不干走人、劳动合同就是不签!。郭增光等40余名农民工于2005518日到房山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劳动监察大队告知:现在不能立案,等我们向领导汇报后再告知是否立案,你们回去等消息吧。时至今日,房山区劳动监察大队仍然没有立案,郭增光等80余名农民工已经被迫回老家。

  有关建议是:

  (1)、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只要发生劳动关系,就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实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如在建筑领域,建筑企业作为农民工劳动的受益单位,要对使用农民工承担法律责任,不论是通过中介公司介绍还是包工头介绍,建筑企业都要与为其建筑项目工作的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对于将项目分包给其他企业的,建筑企业有义务监督分包企业与农民工合同签定、工资支付等情况的落实。对于分包企业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及时支付工资的,建筑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要通过确立起由受益单位负责的制度,以彻底解决受益单位、承担单位、分包单位、包工头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状。

  (2)、修订立法,明确、加重对不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增加对农民工的赔偿数额。现行《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法执行。建议修改为,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后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支付标准按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时间每天200-500元计算。

  (3)、严格执行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后,不管用工期限如何,都必须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以自觉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监察部门、建设部门都要认真负起责任,不但要经常进行检查,而且要保证在接到举报以后及时立案查处。应当明确的是,如果确认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那么可以非常容易判断谁是受益单位,劳动执法部门可以及时处理案件。

  6、建立培训、免费咨询和指导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的农民工维权体系

  200416日,司法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这个通知体现了政府对保障农民工权利的重视。但正如本报告第一部分已经介绍的那样,基于法律援助的巨大成本,大范围对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将是得不偿失的做法。有时甚至不如将政府支付给律师的法律援助费用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划算。那么怎么来推进农民工的维权行动?

  有关的建议是:

  (1)、政府以及工会(成立农民工工会以后主要是农民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有关民间组织、律师积极组织开展针对农民工的维权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以切实提高农民工维权能力,从而实现一般农民工权利受到侵害案件自己能够解决。目标是30%的劳动争议案件农民工能够自己解决。

  (2)、建立有效的热线咨询体系。在农民工权利受到侵害以后,如果依靠自己的能力无法解决,则可以及时通过热线获得法律咨询服务,专业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可以指导其维权。目标是50%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在律师的指导下得到解决。
 
  (3)、对于那些即使有了专业指导,农民工自己也无法解决的案件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获得解决。目标是20%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在律师的代理下得到解决。
这样就不但提高了农民工素质,增强了其能力,而且有效降低了维权成本,同时有效保障了农民工权利。

  结束语:

  2004年秋天,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不容回避的是: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怎样在制度层面推进农民工权利保护,将是我们面临的重大社会课题。

  如果按着上述思路进行改革,不但预防了欠薪案件的发生,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问题,而且减少了劳动仲裁这一环节,提高了农民工自身维权能力,加强了政府预防和处理作用,大大降低了农民工维权成本。

  最后要强调的是:农民工权利保障问题绝不仅仅是工作层面问题,即使花大力气解决了当前欠薪问题,如果不对制度进行改革,还将继续产生如此严重的欠薪现象。所以当前迫切需要的就是对制度进行改革。

(作者:佟丽华 肖卫东,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编辑说明:在编发这份调查报告时,省略了报告的所有注解。

 

 

 

消息来源:中国律师网

 


上一篇: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下一篇:专家认为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应重点完善普通程序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