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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债权论坛破产债权论坛 → 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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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日期: 2020/6/12 20:57:29 阅读次数: 82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 作者:王军霞

  • 来源:《文丰律师》总第50期



《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企业破产法》赋予了破产管理人许多职责。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这些职责的过程中,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因素,极容易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轻者会使管理人遭到债权人的质疑,重则可能面临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更换,甚至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承担法律责任。这些问题主要如下:

一、财产接管方面的问题 

在得到法院的指定之后,破产管理人需要在第一时间接管破产企业所移交的财产、印章、档案等,通过对破产企业的相关财产进行清理并登记,从而依法进行管理与处分。这个程序是整个破产程序的初始,影响着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也是关乎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工作。管理人在履行这一职责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在财产接收程序中,可能会因接管手续的不齐全和接管过程无见证人,而在之后财产清算中,导致企业的实际破产财产与管理人所接管的不相符合。毕竟破产人与其财产之间具有利益关系,其所转移的财产资料文件等不一定完全真实,且不免会有一部分破产人的股东及高管从中克扣或趁机转移责任。并且在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破产企业的财产可能因为所涉诉讼及法院的保全行为或债权人的催收,而分别被不同主体控制,破产管理人从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财产极有可能会发现材料缺失、财产丢失等问题。管理人在接管破产财产时,可以将财产与清单进行核对并予以登记签字,再协同法院、政府等相关人员予以共同见证,或是通过录像的方式对接管过程予以记录。以此保证管理人自己在接管这一程序中依法依规,并尽到谨慎义务。

(2)财产接收之后管理中的问题。 例如大型设备容易缺失零件,易移动小型动产容易丢失等,或是土地、矿山等动产因未妥善管理而被侵占或破坏。管理人应当组织专门财产管理组,对于破产财产进定期检查、巡视;并且对每一次检查结果予以登记并汇报给人民法院。

(3)财产处分是整个破产程序的重中之重,其牵扯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等多方权益,需要破产管理人重点关注。对于非货币财产的处分,需要相关的专业机构予以估价或是对全部财产予以审计、鉴定,一般管理人不具备此项能力,需要中介机构予以辅助,此时,中介机构的履职能力和态度影响管理人的相关工作,有可能由于对破产财产的错误评估,导致管理人低价处理破产财产。为了减少、控制此处的风险点,破产管理人应当首先公开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辅助,并对其工作予以监督,要求中介机构出具对破产财产的会计报告。破产企业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有权利瑕疵的财产,管理人应当理清真正权利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谨慎处理。由于破产程序其周期性长,破产财产随着时间的流逝其财产价值也会改变,管理人应当随时关注破产财产的现时价值,基于此制定处理方案。

二、债权申报、审查方面的问题

(1)债权申报通知。一般破产案件的债权人范围较广人数较多,若债权申报通知送达不到位,会导致债权人无法按时申报债权,影响接下来的整个破产程序。为避免出现这一问题,管理人应当通过多渠道、多次、针对性的进行债权申报通知。在全国性、全省性的媒体上进行刊载属于形式上的一种通知,其能体现管理人通知这一程序上尽职尽责,但其真正通知的效果及效率都不能完全满足管理人的要求。管理人对于已知晓联系方式的,应当点对点的进行通知,确保与债权人直接联系到位。如此管理人的工作量加大,可以与人民法院予以协商要求政府提供一定的人员帮助。 

(2))债权审查。破产企业的债权形式多且复杂,审查不当容易产生虚假债权、债权多次申报、高利贷债权的出现等情况,对后续工作和整个程序产生不利影响。管理人应当对债权申报工作进行严格的把控,首先原则上要采取本人现场申报的方式,从而对债权人的身份、债权原件等进行核实。并采取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债务人企业内部应当拥有其债权的相关资料,保险起见,管理人应当先基于债务人索提供的资料将债权人信息进行整合,将不同债权予以归类制册;(将债权表交由债权人会议予以核查)并根据不同的债权性质,确认不同的审核标准,特殊债权和普通债权可以分时段和批次予以申报,在申报过程根据债权人表审查申报人的主体资格、债权时效、数额等。疑难复杂债权管理人可以通过内部讨论予以审查和确认。 

三、债务人财产维护方面的问题

(1)对外催收债权。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也由管理人予以催收。若是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导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凭证丢失而无法取回债权时,管理人将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管理人不仅应当谨慎审查债务,也应当对债务人的债权予以多方调查,全面掌握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管理人书面通知债务人及时清偿债务,并告知其方式、时间限制。对于恶意在管理人接管后向破产企业清偿的债务人,管理人可以对其进行再次书面催收。

(2)撤销权和追回权的行使。法律赋予了管理人撤销权和追回权,目的是防止债务人与他人串通转移财产。管理人应当着重对破产企业近一年来的交易、清偿等行为予以审查,注意债务人是否有提前个别清偿、放弃债权或是财产担保等行为。对于有担保债权的清偿应当权衡其的财产价值,考虑是否该清偿行为有损于破产财产。 

(3)追回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侵占的财产。众所周知,破产案件的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会有一定的侵占财产或是抽逃出资的行为。管理人在调查财产时,应当注意对关联企业以及公司股东出资的详细调查,确保股东出资实质到位而不是仅有形式文件。也可以通过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人举报来进一步调查。在发现董、监、高有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反应。并及时追回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返还他人财产。破产企业所占有的财产有些可能是他人所有,管理人应当对其接手的财产所有权凭证进行调查,防止占有他人财产,使得破产企业财产虚高;也可以减少对不必要财务的管理和维护,减少工作任务,防止工作失职带来的共益债务。

四、有关人员和机构聘用方面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第七十四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以上规定中的“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受制于债权人、债务人等利益各方,他仅接受管理人分派的工作,对管理人负责,受管理人监督。因此,管理人在选任这些工作人员时,要尽到相当的审慎义务,否则,一旦辅助人员的工作出了任何差错,承担责任的将是管理人自己。管理人应当对所聘人员的任职资格、从业状况、以往执业情况进行调查,并向法院作出报告,由法院决定是否聘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6条“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确定及责任”中规定:“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聘用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选聘这些中介机构的时候,可以通过公开竞选的方式,充分确保程序上的公正性。实践中,经常出现管理人聘用与自己有业务合作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审计、评估机构,或者接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推荐,而不注意程序上的公开性。

为避免出现以上问题,管理人可以采取如下对策:

1)严格内部工作流程管理 

破产管理人的业务极其复杂和特殊,也正因此要求拥有多方面能力。在操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加之一些管理人工作人员自身不了解破产程序以及相关的具体操作,甚至有些管理人由于工作量的巨大,会聘用一些尚未具备资格能力的工作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为了确保管理人的工作效率和成果,管理人内部应当有其自己的工作流程和一套成熟有效的管理体系。首先,管理人应当确保自己拥有长期稳定的专业破产管理人团队,并且该团队的人员经过了相关知识的培训。其次,管理人应当采取多部门分工合作的方式接管破产企业的事务,例如分别组织债权申报、审查小组,制定统一的标准;组织财产调查小组,专门负责破财产的调查和保管;安排后勤行政小组,负责整个破产程序的后勤工作和统计工作以及随时进行后补;组织计算机组,引进信息化技术,采用电子技术进行工作 考核、债权申报的统计、财产的处分等等。再次,应当确保每一工作环节都有一个主负责人进行总指挥,与法院、债权人对接等。更重要的是一个领导组,在针对复杂债权或重大问题时进行讨论决策,并且安排定期会议讨论和汇报工作,甚至可以邀请专家组对破产方案等问题进行指导。 

2)严格依照程序办事 

一般来说,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标准来评价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管理得好坏,也很难说管理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但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便可以作为判断是否妥当等的尺度。并且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程序,可以减少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之间的摩擦,也能够在对事项起争议时,为自己提供有利的证据。

3)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虽然受到了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其属于外部监督,一部分管理人的内部行为是无法受到有效监督的。虽然法律也规定了管理人履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均计入破产费用,管理人所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但在现实操作中,破产财产在破产管理人中相当于左手出、右手进,难以分清真实支出。管理人对破产拥有控制权,容易导致贪污、腐败、侵占等问题出现。为了对这一职业道德风险予以防范。所有破产管理人可以自行组织行业监督组织,制定统一的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赏罚制度,除此之外,管理人内部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分权制衡机制。管理人内部应当组织监督组对整个破产程序进行内部监督,首先防止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和谋私利行为,监督组的每一次巡视工作都应当记录在案。



消息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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