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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83 号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卫生事业发展,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经2011年4月11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部 长 陈 竺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卫生部部属医学科学研究机构人员编制原则(试行)
妇产科专科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
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家庭接生常规(试行)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消息来源: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