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医疗纠纷】
┝ 专题论坛
┝ 典型案例
【医疗规范】
┝ 地方医疗法规
┝ 国家医疗法规
【公司法专栏】
┝ 企业组织
┝ 企业改制
【公司法案例】
┝ 公司法案例
【维权·诉讼·仲裁】
┝ 劳动仲裁法律
┝ 劳动维权案例
┝ 法释与服务
【涉外专栏】
┝ 涉外法律法规
【金融投资】
┝ 金融投资政策
【环境维权】
┝ 环境保护政策
【赔偿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
┝ 工伤事故赔偿
┝ 综合性法规
【赔偿案例】
┝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 工伤事故赔偿案例
【破产法律法规】
┝ 破产法律法规
【债务纠纷及案例】
┝ 债务纠纷案例
【破产操作实务】
┝ 实务操作
【破产债权论坛】
┝ 破产债权论坛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白领维权 我不是沉默的羔羊
 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市医疗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公司章程(样本格式)
 关于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及编制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相关文件
 国办发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医疗规范国家医疗法规 → 关于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关于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表日期: 2012/3/7 21:53:50 阅读次数: 103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卫办监督发〔20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工作,根据我部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度

    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和我部印发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卫办监督发〔2010〕82号)的要求,严格落实监督责任,深入分析和掌握当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断探索有效办法,提高监督效率。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狠抓案件查办工作,凡是监督发现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一律在卫生监督网上公示,并及时通报当地工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二、建立良好的部门协作沟通机制,加强工作衔接

    各地要继续加强与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同级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工作联系机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工商注册信息、卫生监督信息和餐饮单位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信息的通报制度和具体形式,逐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消除监管空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布案件查处结果

    各地要针对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问题,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普及必要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认真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报道的违法行为,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调查,并将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达到惩处违法行为的目的。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消息来源:卫生部


上一篇: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印发居民健康卡配套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的通知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