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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案例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 案例:车辆被撞 贬值损失也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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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车辆被撞 贬值损失也赔偿吗
发表日期: 2012/7/4 8:10:47 阅读次数: 119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事 件

  2007年2月21日,刘某驾驶威乐牌小客车与梁某驾驶的车辆在天津市河东区发生碰撞,交管部门认定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经交管部门调解,双方未能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刘某遂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赔偿包括车辆贬值费107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56792.2元。

  判 决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在委托了专业鉴定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之后,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

  评 析

  此案有两处值得评点:1.贬值损失是否存在;2.赔偿贬值损失是否于法有据。

  任何人都不会否认,被撞车辆修复后也不会卖到被撞前的价格;任何人还不会否认,品牌性能完全相同的两辆车,一辆曾经被撞,一辆没有被撞,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人们都会购买没有被撞的车辆。为何如此,原因不外有二:一是在买主看来,被撞车辆虽经修理也不可能完全回复到以前的状态;二是在买车人看来,被撞车辆不吉利、晦气。虽然买主可能判断错误,被撞车辆经修理后,各项指标完全可以达到以前的状态。但谁能保证被撞车辆可以百分之百地回复到从前呢?谁又能保证百分之百地让买主抛弃所谓“不吉利”的观念呢?显然不能!既然不能,那么车辆贬值就是客观存在的。

  也许有人认为,以上讨论只能证明被撞车辆只有在出售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贬值损失;换言之,被撞车辆在未出售的情况下,没有贬值损失。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大家都知道,买卖车辆的过程本身是不会造成汽车贬值损失的。之所以在买卖被撞车辆的过程中能够显示出贬值损失,是因为贬值损失在买卖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这就如同一个病人经过CT检查确诊为癌症患者,你并不能说在CT检查之前他不是癌症患者一样。被撞车辆的买卖过程,只不过是车辆贬值损失的量化形式之一而已。

  现在有的保险公司以附加险的形式开设了被撞车辆贬值损失险,这也足以证明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既然贬值损失是客观事实,那么赔偿贬值损失于法是否有据呢?当然,我们找不到用列举的方式写着“赔偿汽车贬值损失”字样的法律条款,但我们不能据此得出结论赔偿贬值损失无法可依,因为列举式法律规范不可能穷尽丰富多彩的生活。比如我们绝对找不到写着“幼儿园孩子被老鼠咬伤要赔偿”字样的法律条款,但我们绝对不能据此不赔。正确的逻辑是,在依法调判案件时找不到列举式法律规范时候就要找概括式法律规范,找不到概括式法律规范时候就要按法理公理调判案件。

  笔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这里的“其他重大损失”就包括被撞车辆的贬值损失,就是应当赔偿贬值损失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也是赔偿贬值损失的法律依据。再者,按照过错侵权四个要件的理论,赔偿贬值损失也是理所当然的。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准确地把握了法律的内涵,既认定了贬值损失的事实,又通过鉴定手段审查确定了一个合理的贬值额,在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道路上为我们作出了一个很好的判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消息来源:中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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