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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诉讼·仲裁法释与服务 → 一企业拒为试用员工缴社保被罚 起诉人保局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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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拒为试用员工缴社保被罚 起诉人保局被驳回
发表日期: 2014/8/13 21:07:20 阅读次数: 251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入职前先试工3个月,期间不缴社保——这是某螺帽厂的规定,意图逃避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后,作出责令企业补缴的决定;同时由于企业负责人阻挠执法,人保局对其罚款1.7万元。螺帽厂对两项决定均不服,将人保局告上法庭。近日,黄浦区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在一家螺帽厂工作近三个月,厂里一直没有为我缴社保。”去年12月,黄浦区人保局接到吴先生投诉。之后,人保局两次派员去厂里调查询问,但企业负责人都不配合且辱骂工作人员。今年1月13日,人保局再次派员上门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螺帽厂限期改正、提交相关材料,却仍被置若罔闻。经听证程序后,人保局作出了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企业为吴先生补缴社保。
  螺帽厂向市人保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螺帽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螺帽厂负责人称,厂里与吴先生约定了3个月的试工期,期间不缴社保。对于被罚1.7万元,该负责人认为人保局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且未及时说明执法缘由。黄浦区人保局出示了一系列调查材料并当庭播放了现场执法的视频资料,辩称所作出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黄浦区人保局出示的证据可证实螺帽厂具有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违法行为,人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从未规定“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而用人单位的私下约定不得对抗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消息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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