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诺基亚)以万先生“不服从公司搬迁决定,且连续旷工超过3天”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万先生认为诺基亚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便将诺基亚告上法庭。一审判决驳回万先生诉讼请求后,万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昨天此案在二中院二审审理。
万先生称,2008年5月12日,他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后来公司却以“不服从公司搬迁决定,且连续旷工超过3天”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他认为自己不存在不服从公司搬迁决定的行为,也没有连续旷工3天,诺基亚发出的解除通知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诺基亚方面表示,在公司搬迁之前他们做了大量工作,公司已告知万先生搬迁决定,并且向他发出了搬迁通知。万先生在2012年8月24日至9月5日期间没有到公司新的望京办公地上班,而且没有履行请丧假的手续,属于旷工行为。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公司有权与万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二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诺基亚以连续旷工为由与万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万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诺基亚支付其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工资的主张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所做判决不当,二中院予以纠正。
信息来源:北京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