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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案例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 老人遭两车撞亡 第二辆车被判连带责任全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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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遭两车撞亡 第二辆车被判连带责任全赔损失
发表日期: 2015/4/2 9:05:54 阅读次数: 128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65岁的李文娟先后被两辆车撞到碾轧致死,首车逃逸,没逃的第二辆肇事车司机张军和保险公司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张军被诉承担连带责任,赔偿36万。记者今日获悉,房山法院判决张军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15万元,剩余21万由保险公司赔付。庭上,张军自感委屈。
 

  案情回顾

  首车逃逸 次车成被告

  去年6月26日晚,一辆小轿车由北向南行至房山区房易路南韩继村路口时,将65岁的行人李文娟撞倒,小轿车逃逸,现场只留下了一个后视镜。

  随后,张军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驶来,当他看到倒地的李文娟时虽立即刹车,但车的底部还是将李文娟在路面上拖带了一段。张军停下了车。

  不久,巡逻的警车赶到了现场。经确认,李文娟死亡。

  交管部门认定,逃逸的小轿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张军负次要责任,李文娟无责任。

  “目前找不到第一辆车,我们只能起诉张军”,事后,李文娟的两个儿子将张军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6万。

  据了解,张军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万元,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

  案件焦点

  谁造成了李文娟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肇事逃逸的司机与张军驾驶的车辆分别撞击了李文娟,每次撞击都有可能造成李文娟死亡,故应由张军与肇事逃逸司机负连带赔偿责任。

  张军委屈矛盾的心情是本案焦点的体现:虽然自己是肇事者,但明明是两辆车,为何只告我一人。他认为,虽然无法确认李文娟是被哪辆车撞击致死,但不能认定每次撞击都有可能致其死亡,“我一个人的撞击不可能造成李文娟的死亡。”

  张军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他只同意在交通队认定的责任比例之内赔偿合理损失。

  “张军家中情况很困难,他老婆透析5年多了,出事的车辆还是他妹妹的。”被告律师说。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合理的损失应当先由机动车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不能因为找不到第一辆肇事车辆就不让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张军赔偿死者全部损失

  在无法确定哪辆车造成了李文娟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法院还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失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逃逸的小轿车驾驶人与被告张军分别对李文娟实施侵权行为,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李文娟死亡,故肇事逃逸的小轿车驾驶人与被告张军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军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15万元,剩余21万由保险公司赔付。

  审理本案的法官隗爱卿说,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补偿救济被侵权人,“在一些共同侵权人没有能力赔偿或无法找到时,受害方起诉其中部分侵权人,可以尽快得到赔偿。但前提是,要确定这些侵权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失。”

  律师说法

  首车将被追逃 追偿 追刑责

  “在民事诉讼中,有时无法找到全部侵权人,起诉其中一人负连带责任是一种诉讼技巧”,北京天正律师事务所刘建勇说,本案的被告张军觉得“委屈”可以理解,他也有权向逃逸司机追偿。“据《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他可在本案执行之后起诉另一侵权人追偿,但这要看肇事逃逸司机能否被找到。”刘建勇说。

  在各种探头遍布的今天,交通肇事逃逸案很少有“漏网之鱼”。据记者了解,2014年,北京市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破案率达90%以上,交通肇事亡人逃逸案件的侦破率达到93%。

  “逃逸司机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他一旦被抓获,不仅要被追偿,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刘建勇表示,“第一辆车撞人致死,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后逃逸,罪加一等,首车司机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信息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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