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与住院费发票、用药清单上记载的出院时间不一致,以哪个为准呢?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认定住院费发票、用药清单上记载的出院时间为实际出院时间。
2015年4月28日,彭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彭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安福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彭某的护理期即为伤后住院治疗时间(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10月30日),其提供的鉴定材料之一为出院记录。因各方协商未果,彭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彭某提供的出院记录记载的出院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但住院费发票和用药清单上记载的出院时间为2015年10月3日。彭某要求误工费、护理费均按照186天计算。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诉请的误工费应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由于彭某提供的出院记录与住院费发票、用药清单上记载的出院时间不一致,因此,应做出不利于彭某的事实认定;同时,住院费发票及用药清单两者相互印证,较出院记录的单一性而言,其可信度更高、证明力更强。因此,彭某的实际住院天数应为159天。另外,就护理费而言,虽然鉴定的护理期为伤后住院治疗时间(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10月30日),但鉴定中心作出此鉴定意见依据的是安福县中医院出院记录上记载的出院时间,而该院认定的出院时间为2015年10月3日,故护理期亦应依法核定为159天。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