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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诉讼·仲裁劳动维权案例 → 劳动者权利保护“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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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利保护“知多少”
发表日期: 2017/7/10 17:21:18 阅读次数: 273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劳动者在休息休假时,利用空闲时间多了解一些维权常识,及时更新自己的劳动知识储备,这样维起权来才能得心应手。

  【案例一】:

           不交原件,并非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2014年6月,李武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武应向公司提供学历证据、资格证明等资料。”2016年6月20日,公司向李武出具《提交资质证书原件通知》,要求其于2016年6月27日前将中级工程师原件提交公司核查并留存。李武在该通知上签署“中级工程师在中铁三局人力资源留存,已托人办取。”后经公司多次催促,李武不同意公司留存中级工程师证原件。后2016年8月20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李武未提交中级工程师证件,致使公司不能对专业职称资质核查,影响公司人才管理的正常进行,决定自2016年8月2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武提起劳动仲裁,由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武拒绝将“中级工程师”原件交由公司留存理由正当,确认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法官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该资格证明原件依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其留存。所以,在劳动者具备双方约定的任职资格及条件情况下,公司以劳动者没有按照通知或规定上交证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二】:

       公司退出经营,不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

  2004年7月26日,张兰入职鞋公司,任导购工作。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4月,鞋公司因房屋使用期已到,遂退出经营,并将原告辞退。现不服仲裁委裁决,诉至法院,要求鞋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鞋公司辩称虽然经改制退出经营,但是全部员工由百丽公司承接,并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及工作性质未发生变化,并提供《无偿使用协议》证明百丽公司将商业楼无偿提供给被告公司使用,期限为200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权利义务承接,鞋公司提供的《无偿使用协议》并不能证明各方已就劳动关系转移、承接达成一致,故支持了张兰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鞋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鞋公司与百丽公司之间的商业楼无偿使用期限,并不能证明张兰、鞋公司、百丽公司之间已就劳动关系转移、承接达成一致。所以,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兰的诉求。在此特别提示用人单位,在退出经营并将业务转包给其他经营主体时,一定要与承接方、劳动者就劳动关系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谨慎起见,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劳动者。

  【案例三】:

           公司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承担赔偿责任

  毛嘉于2016年6月离职,但是原公司一直未为其出具离职证明,致使毛嘉因未能向新公司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工作。2016年8月,毛嘉诉至法院,要求原任职公司不予开具离职证明导致的经济损失30 000元。后经法院调解,毛嘉与原任职公司达成调解。

  法官讲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劳动风险,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用人单位签约的机会。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前,有义务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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