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
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便利个人II类银行结算账户、III类银行结算账户(以
下简称II、III类户)开户
(一)2018年6月底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实现在本银行柜面和网上
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远程视频柜员机、智能柜员机等电
子渠道办理个人II , III类户开立等业务。2018年12月底前,其
他银行应当实现上述要求。
(二)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
方式登录电子渠道开立II , III类户时,如绑定本人本银行I类银
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I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开立的,且确认
个人身份资料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开立II , III类户时无需个人
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等。
银行电子渠道采用的数字证书或生成电子签名过程应当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
0118-2015)等有关规定。
(三)银行在为个人开立I类户时,应当在尊重个人意愿的
前提下,积极主动引导个人同时开立II , III类户。
(四)银行为已经本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且留存有效身份证
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资料的个人开立II , III类户时,如
个人身份证件未发生变化的,可复用已有留存资料,不需重复留
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五)银行为个人开立III类户时,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原则
通过绑定账户验证开户人身份,当同一个人在本银行所有III类户
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应当要求个人
在7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
影像,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
其他身份基本信息。个人在7日内末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登记身份信息的,银行应当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
II类户、III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
二、关于II , III类户使用要求
(一)银行应当基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创
新,打造多元化非现金支付方式,提升便民支付水平。积极引导
个人使用II , III类户替代I类户用于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业务,
利用II , III类户办理日常消费、缴纳公共事业费、向支付账户充
值等业务。
(二)II , III类户可以通过基于主机卡模拟( HCE )、手机安
全单元(SE )、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的移动支付工
具进行小额取现,取现额度应当在遵守II , III类户出金总限额规
定的前提下,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和交易情况自行设定。
(三)III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四)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新开立III类户后,
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
金;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
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本通知印发之日前,
银行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的III类户,个人已通过绑定账户向该III
类户转入资金的,经本人同意后,银行可为该III类户开通非绑定
账户入金功能,账户限额按本通知管理。经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
新开立的III类户,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
日累计限额合计调整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调整为5万元。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经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开立的III类户,可按照
原限额管理。
同一家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为同一个人只能开
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III类户。
(五)银行可以向III类户发放本银行小额消费贷款资金并通
过III类户还款,III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应
当遵守III类户余额限制规定,但贷款资金归还不受出金限额控制。
(六)银行为个人非面对面开立的II , III类户向本人同名支
付账户充值的,充值资金可提回II , III类户,但提现金额不得超
过该II , III类户向支付账户的原充值金额。除充值资金提回外,
支付账户不得向II , III类户入金,但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II,
III类户除外。
三、其他要求
(一)银行应当充分认识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对改进
个人银行业务的意义,创新账户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客户
体验,切实引导个人通过账户分类管理制度保护账户资金和信息
安全。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指导、督促辖区内银行加快系
统改造,积极推动II , III类户业务发展,全面落实个人银行账户
分类管理制度。
(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加强个人银行账户分类
管理制度宣传。通过线上、线下各种渠道和营销活动引导个人开
立和使用II , III类户,加强II , III类户对于保护银行账户资金和
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培养使用II , III类户习惯,提高个人对II,
III类户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四)银行应当加强对II , III类户异常开立和可疑交易的监
测,对于个人存在异常开户和可疑交易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b ] 2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
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 ]
117号)等制度规定,采取拒绝开户或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等措
施。
(五)银行应当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 ] 314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X银发〔2011 ]
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 ] 170号)等制度要求,加强II , III类户和绑定账
户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
准。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
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
消息来源:央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