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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投资金融投资政策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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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8/1/22 15:58:15 阅读次数: 87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

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便利个人II类银行结算账户、III类银行结算账户(以

下简称II、III类户)开户

    (一)2018年6月底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实现在本银行柜面和网上

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远程视频柜员机、智能柜员机等电

子渠道办理个人II ,  III类户开立等业务。2018年12月底前,其

他银行应当实现上述要求。

    (二)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

方式登录电子渠道开立II ,  III类户时,如绑定本人本银行I类银

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I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开立的,且确认

个人身份资料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开立II ,  III类户时无需个人

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等。

    银行电子渠道采用的数字证书或生成电子签名过程应当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

0118-2015)等有关规定。

    (三)银行在为个人开立I类户时,应当在尊重个人意愿的

前提下,积极主动引导个人同时开立II ,  III类户。

    (四)银行为已经本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且留存有效身份证

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资料的个人开立II ,  III类户时,如

个人身份证件未发生变化的,可复用已有留存资料,不需重复留

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五)银行为个人开立III类户时,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原则

通过绑定账户验证开户人身份,当同一个人在本银行所有III类户

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应当要求个人

7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

影像,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

其他身份基本信息。个人在7日内末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登记身份信息的,银行应当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

II类户、III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

    二、关于II ,  III类户使用要求

    (一)银行应当基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创

新,打造多元化非现金支付方式,提升便民支付水平。积极引导

个人使用II ,   III类户替代I类户用于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业务,

利用II ,   III类户办理日常消费、缴纳公共事业费、向支付账户充

值等业务。

    (二)II ,  III类户可以通过基于主机卡模拟( HCE )、手机安

全单元(SE )、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的移动支付工

具进行小额取现,取现额度应当在遵守II ,  III类户出金总限额规

定的前提下,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和交易情况自行设定。

    (三)III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四)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新开立III类户后,

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

;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

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本通知印发之日前,

银行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的III类户,个人已通过绑定账户向该III

类户转入资金的,经本人同意后,银行可为该III类户开通非绑定

账户入金功能,账户限额按本通知管理。经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

新开立的III类户,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

日累计限额合计调整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调整为5万元。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经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开立的III类户,可按照

原限额管理。

    同一家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为同一个人只能开

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III类户。

    (五)银行可以向III类户发放本银行小额消费贷款资金并通

III类户还款,III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应

当遵守III类户余额限制规定,但贷款资金归还不受出金限额控制。

    (六)银行为个人非面对面开立的II ,  III类户向本人同名支

付账户充值的,充值资金可提回II ,  III类户,但提现金额不得超

过该II ,  III类户向支付账户的原充值金额。除充值资金提回外,

支付账户不得向II ,  III类户入金,但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II,

III类户除外。

    三、其他要求

    (一)银行应当充分认识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对改进

个人银行业务的意义,创新账户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客户

体验,切实引导个人通过账户分类管理制度保护账户资金和信息

安全。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指导、督促辖区内银行加快系

统改造,积极推动II ,  III类户业务发展,全面落实个人银行账户

分类管理制度。

    (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加强个人银行账户分类

管理制度宣传。通过线上、线下各种渠道和营销活动引导个人开

立和使用II ,  III类户,加强II ,  III类户对于保护银行账户资金和

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培养使用II ,  III类户习惯,提高个人对II,

III类户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四)银行应当加强对II ,  III类户异常开立和可疑交易的监

测,对于个人存在异常开户和可疑交易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b ] 2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

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 ]

117号)等制度规定,采取拒绝开户或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等措

施。

    (五)银行应当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 ] 314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X银发〔2011 ]

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 ] 170号)等制度要求,加强II ,  III类户和绑定账

户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

准。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

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

 

 

 

消息来源: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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