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医疗纠纷】
┝ 专题论坛
┝ 典型案例
【医疗规范】
┝ 地方医疗法规
┝ 国家医疗法规
【公司法专栏】
┝ 企业组织
┝ 企业改制
【公司法案例】
┝ 公司法案例
【维权·诉讼·仲裁】
┝ 劳动仲裁法律
┝ 劳动维权案例
┝ 法释与服务
【涉外专栏】
┝ 涉外法律法规
【金融投资】
┝ 金融投资政策
【环境维权】
┝ 环境保护政策
【赔偿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
┝ 工伤事故赔偿
┝ 综合性法规
【赔偿案例】
┝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 工伤事故赔偿案例
【破产法律法规】
┝ 破产法律法规
【债务纠纷及案例】
┝ 债务纠纷案例
【破产操作实务】
┝ 实务操作
【破产债权论坛】
┝ 破产债权论坛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白领维权 我不是沉默的羔羊
 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市医疗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公司章程(样本格式)
 关于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及编制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相关文件
 国办发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医疗规范国家医疗法规 → 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发表日期: 2018/4/8 10:04:05 阅读次数: 221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国发〔20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海南省试点发展国际医疗旅游相关产业,国务院决定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先行区内医疗机构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实施进口批准,在指定医疗机构使用。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范批准条件和程序,细化相关进口医疗器械的使用规范、不良事件监测、进口口岸等内容,明确监管责任,确保进口医疗器械使用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国务院              

2018年4月2日

 

 

消息来源:政府网


上一篇: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下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