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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股东名下有财产,为何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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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下有财产,为何不执行?”
发表日期: 2025/2/19 10:10:17 阅读次数: 4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四川渠县:释法说理促和解法结心结一起解

近日,四川省渠县某机械设备租赁公司负责人邹某收到了四川省渠县法院发放的执行款,这起“强制执行无结果”的案件在四川省渠县检察院与该县法院的协作配合下,终于有了圆满结局。

2023年9月,成都某建设有限公司向邹某所在的公司租赁机械设备,但长时间未支付租金,双方因此发生合同纠纷。后来,经渠县法院开庭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被告成都某建设有限公司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欠原告渠县某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的租金。

然而,直至付款期限届满,邹某所在公司仍未拿到租金。2024年8月,由于被告方拒不履行支付义务,邹某向渠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的租金4.9万余元、违约金1万余元。

2024年10月,邹某经向法院了解得知强制执行仍无结果后,向渠县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成都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袁某某和公司股东名下明明有财产,为什么不执行?”邹某表示不解。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当即调阅相关案件卷宗,并与渠县法院积极沟通,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详细了解了具体执行情况。

“经过核实,我们确认渠县法院在执行中不存在消极执行的情形。”承办检察官表示,袁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非公司股东,故袁某某不需要承担该公司债务。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若公司股东没有完成出资义务或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可以依法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依法执行该股东的个人财产。本案被执行人成都某建设有限公司的两名股东分别为罗某和罗某连,两人均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也不应让他们承担支付义务。

随后,承办检察官就所了解的情况与申请执行人邹某耐心沟通,帮助他解开了心中的疑惑。

为切实解决问题,尽快让邹某拿到执行款,维护其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深入了解双方意愿,发现双方的实质性争议并不大。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和解工作,并成功找到和解突破口,在对袁某某展开释法说理工作后,袁某某积极与公司两名股东协商,最终,公司股东罗某和罗某连愿意以个人财产先行垫付租金欠款。

2024年12月17日,渠县检察院检察官、渠县法院法官组织双方公司负责人到法院现场调解,经法检两院协同联动,双方放下芥蒂,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承诺履行案款5.4万元,申请执行人也自愿放弃5997元违约金。最终,在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双方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消息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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