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企业“注销”绝非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企业“注销”绝非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
发表日期: 2025/9/6 15:54:22 阅读次数: 1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9月5日,税务部门集中曝光了两起“逃逸式”注销偷税案件,这也是税务部门首次对此种类型案件进行集中披露。

近年来,税务部协同相关部门推出系列企业注销便利化举措,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提高经营主体活跃度。然而,有不法分子却利用注销登记的便利,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隐瞒关键事实等手段,快速完成注销登记,企图逃避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2023年第58号)第六条第十三款规定也明确,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

上述这些规定清晰表明,企业注销仅终止其经营资格,但其违法事实与纳税义务并不因登记注销而灭失。

临沂大学商学院副院长、教授吴作凤表示,企业试图以“注销登记”切断责任链条,实则是对税法的严重误读。个别企业“注销就能躲责”的侥幸心理,恰恰暴露了对税收法治的认知缺陷。法律的刚性在于,任何通过“虚假”注销、“逃逸式”注销等手段规避追责的行为,最终都会因资金流向可溯、违法痕迹可查而被戳破,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从税法本质看,偷税行为的核心是“逃避缴纳税款”,其行为一旦成立,即构成对国家税收的侵害。税收违法行为的追责不以企业主体存续为前提,“注销”绝非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这意味着,企业正常退出市场的前提,是依法如实履行纳税义务,合法合规完成注销登记。

“税务部门公布的这两起案件,都是企业隐匿所得偷逃税款,没有完成纳税义务就企图通过注销来逃避纳税责任,最终都被依法恢复登记,从而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表示,“逃逸式”注销偷税行为危害极大,是一种恶意、严重的偷逃税款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任何试图通过注销“换壳逃责”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高昂的法律代价。

葛玉御表示,面对利用“逃逸式”注销企图逃避缴纳税款的不法行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强化协同治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将有效震慑违法分子,也有助于建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税收营商环境。

税务部门对违规注销行为的依法查处,也明确向社会传递出:诚信纳税不是“选择题”,而是每个经营主体的“必修课”;合规经营不是发展的“束缚”,而是行稳致远的“护身符”。

对于企业而言,依法纳税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诚信合规是长远发展的基石。在市场竞争中,任何试图通过偷逃税获取短期利益的行为,都是饮鸩止渴。从短期看,“逃逸式”注销或许暂时能逃避缴纳税款,但一旦被查出,不仅要补缴税款并处罚款,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还将被依法追责,对个人和企业后续发展都会造成深远的负面影响。从长远看,唯有坚守合规经营、诚信纳税,才能积累市场信誉,赢得合作伙伴信任,实现可持续发展。



消息来源:人民网


上一篇:即将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哪些看点?
下一篇:修改完善有关犯罪记录封存规定,监狱法修订草案将二审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